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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入刑后,如何安全地继续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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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司法解释将“高利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是否意味着以后就不能再放贷赚利息了?原先那些靠经营放贷业务的老板们又该何去何从呢?敬请收看本文解析。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论了好多年的“高利贷”行为,总算被正式认定为犯罪了。遥想起这些年媒体上不断报道的“套路贷”、“裸贷”、“校园贷”、“714高炮”等乱象,此次四部门联合发文,彰显了国家痛下狠心,坚决整顿民间放贷乱象的决心!

  那么,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是不是以后就不能经营放贷业务了?以后借钱给别人就不能收利息了?那原先已经借出去的钱,该怎么去收利息呢?请看以下详细分析。

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八条,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共同定义了构成犯罪的条件;第四条规定了不算犯罪的例外情形;第五条对利率计算方式、违法所得的金额做出来规定;第六条处理了法条竞合的情况;第七条规定了放贷行为同时涉及黑恶势力的处理;第八条规定了新司法解释开始实施的时间。

  本文囿于篇幅,不对司法解释全文进行详细解读,仅针对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进行分析。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放贷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b、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c、情节严重

  d、实际年利率超过36%


  以下,我们就上述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逐条分析: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我国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放贷行为,实施金融特许经营制度,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放贷需取得相关金融牌照。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四条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由此看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系指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从事放贷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属于合法经营放贷业务,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该条约束。

  2、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特定贷款发放对象的定义: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但该条同时规定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这三种情形,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3、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定义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以下特殊情况,上述标准“打八折”降低:(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如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上述标准“打五折”降低。

  ·如黑恶势力在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上述标准“打四折”降低。

  4、实际年利率超过36%

  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都应当纳入计算。


  举例:

  放贷人张三出借给李四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4%,但预先扣除6个月利息12万元、收取介绍费10万元、收取咨询费10万元、收取管理费10万元,李四实际到手取得借款58万元(100万-12万-10万-10万-10万)。按合同利率计算,每年利息为24万元。

  该借款合同名义年利率为24%(24万元÷100万元),但实际年利率为41.38%(24万÷58万)。在认定犯罪事实的时候,应当以41.38%作为实际年利率进行认定,张三的放贷行为在利率上符合犯罪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将犯罪认定的条件总结如下:

1023L3律师王世君内容图1“高利贷”入刑后,如何安全地继续放贷?.png

1023L3律师王世君内容图2“高利贷”入刑后,如何安全地继续放贷?.jpg

  符合上述犯罪要件标准后,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放贷行为的行政责任

  非法放贷行为,除了情节严重将遭到刑事处罚之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非法成立金融机构从事放贷业务,人民银行一经查实,立即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同时对罚款标准作出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十二条:“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我们总结非法放贷行为的行政责任如下:

1023L3律师王世君内容图3“高利贷”入刑后,如何安全地继续放贷?.jpg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因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对个人可能效果不佳。如果个人放贷人不配合的话,行政机关一方面将面临取证困难,另一方面及时处罚决定作出,也难以强制执行。


  案例链接:

  唐宁与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因行政机关证据不足且未能遵循听证程序,而被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详情可见(2016)鄂71行终5号判决。


非法放贷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虽然上述行为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但无效的法律后果无非本金返还,利息不予支持。这个结局,是绝大多数放贷人所能承受的后果,所以这里仅做简单介绍,告知民事责任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对借款利率的标准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结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得出以下利率界限:

 1023L3律师王世君内容图4“高利贷”入刑后,如何安全地继续放贷?.jpg

放贷行为的安全边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释并未对所以的放贷行为赶尽杀绝。国家还是对职业放贷人留了一条生路!仅根据司法解释字面含义理解,笔者认为职业放贷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就不属于刑法的打击范围:

  1、借款实际年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36%以下!这是最最最最关键的条件!只要利率低于该标准,便不属于“高利”贷的范围,也不是此次刑法打击的对象。

  2、万一不幸有部分业务实际年利率高于36%,那么还有“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作为缓冲垫,在缓冲期间及时整改。

  3、资金来源最好是自有资金,如果需要调头寸也应当向特定对象借款,不能以非法集资方式募集资金放贷!不能将银行贷款挪用去放贷!否则,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

  4、在放贷过程中不得有诈骗的行为。比如明明谈好借款50万元,却银行走账100万元。在交付100万元后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提取现金50万元,由出借人取回现金,并骗对方说以50万元结算。但其实,事后依然以100万元起诉。此时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50万元!

  5、在放贷过程中不可非法获取、使用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6、催讨方式要文明、合法,不可暴力催讨,包括软暴力等方式。否则,将触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最好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方式执行取回借款。

  当然,上述方式仅能适当规避刑事责任,并无法规避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但相比而言,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后果往往还是能够承受的。

今后经营放贷业务的注意事项

  对于过去一直从事放贷业务的老板们而言,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笔者有以下建议:

  1、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去申请金融牌照。典当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典当行可以合法地发放抵押借款或质押借款,并且利率可以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并且相比其他金融牌照,典当行执照审批条件最宽松,最方便。

  2、因新司法解释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过去的行为无溯及力。因此,对于过去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借款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尤其是年利率高于36%的借款,自2019年10月21日起应当统一调整至36%以下,以避免触及利率红线。

  3、远离暴力催讨的团伙,尽量不要与之发生关系,避免被无辜牵连、

  4、不要轻信借贷中介,在认识借款客户后应当亲自询问客户情况,并告知客户千万不能擅自将取得的借款预扣利息给中介!否则,放贷人会因中介的贪婪而造成实际年利率高于36%!被迫陷入“高利”旋涡。

  5、“转单”业务一律停止!仔细询问借款人借款用途,一旦了解到借款人是借新还旧,坚决拒绝该笔业务。

  特别声明:

  因政策刚刚颁布,具体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实施,还有待相关部门作出解释。故以上内容为本人的一点拙见,仅供大家参考!大家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情况,谨慎处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世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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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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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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