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非法放贷行为入罪,切忌一刀切

免费 黎智鹏 时长/课时:7分钟/0.16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6,038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一、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19年10月21日实施。该意见出台后,放贷行业的寒冬似乎到来了,因为头上挂着犯罪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

  该意见的核心条文是: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2)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3)每次放贷的实际年利率,要超过36%。

  (4)入罪标准有四种:

  ①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

  ③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④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二、非法放贷行为限缩为高利贷行为

  要注意的是,构成犯罪不能仅仅盯着数额看。否则好像满足了以下条件:个人在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年利率超过36%,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很吓人。

  其实,在10次出借行为当中,有一次年利率低于36%,将可以将这次放贷行为剔除出去。非法放贷行为限缩为高利贷行为。非法放贷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是,“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一部分涉黑涉恶案件,是由高利贷行的讨债延伸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通过这些行为获取高额利息,进一步巩固经济基础。

三、高利贷行为入罪需要接受罪刑法定主义的拷问

  更重要的是,还要看放贷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司法解释最后一条规定:“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这就不能不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广、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现在,高利贷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有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实,上述批复的提法本身就存在问题,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看司法解释有无规定,而是罪刑法定。尽管实践当中大量犯罪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但这只是一种参考性标准,真正的定罪根据是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

  如果说“国家规定”是指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非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批复已经表明,实践已经不以这一份文件为“国家规定”。

四、有的入罪标准,违反刑法基本原理

  四种入罪标准中,分别是放贷数额、获利数额、贷款人数、借款人自杀等严重结果。前三种标准是与经营有关系,即钱和人,都是市场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但是,第四种标准,与市场秩序无关,如何体现扰乱市场秩序?

  也许会有这么一种观点,高利贷把人搞得家破人亡,应该把这些放贷人通通判刑;高利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必须全面扼杀。股市的危害似乎比高利贷的危害更大,有不少股民还跳楼了,为了更好地保护股民,国家是否应该禁止股民去买卖股票呢?

  要搞清楚放贷行为与借款人自杀的因果关系。没有高利贷,借款人就不会自杀,这样简单的建立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极其草率、鲁莽的。因为还可以说,如果你不借高利贷,你就不会自杀了,自杀还是因为你自己心理素质不好。

  这其实想说明,自杀的因素是综合性的,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具备相当性。刑法上还有一个自我答责理论。有自由意志的人,自行选择自杀,这个责任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如果大家都以为借高利贷,就会造成自杀结果,那么就可以在二者建立刑法的因果关系。很明显,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笔者认为,造成借款人自杀,可以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但是要作为入罪标准,不但违反基本的因果关系原理,也与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秩序无关。

五、结 

  还要再次提到司法解释指定目的:“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请注意,以前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现在因为高利贷诱发出涉黑涉恶案件,刑法的手要伸到非法放贷这种源头行为了。

  笔者暂且不去评价高利贷的合理性,即使本次司法解释出来之后,也并非所有的高利贷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要注意的是,从这次司法解释出来之后的反映情况来看,司法解释造成了不少重大误解,比如有的文章提到“职业放贷人的末日:无资质,2年内10次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掌握了自由的生杀大权,但是如果不克制,损害了刑法的威严,从长远来看,损害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来源:黎智鹏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黎智鹏
  • 文章171
  • 读者60w
  • 关注26
  • 点赞483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非法放贷行为入罪,切忌一刀切

消费:2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6课时/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非法放贷行为入罪,切忌一刀切

消费:2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6课时/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