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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业周:非法放贷入罪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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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年实际利率超过36%,且达到两年内十次以上及一定数额的非法放贷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规定)于昨日实施,这部新规将非法放贷作出犯罪来打击,瞬间引起了巨大关注。这部规定给人们形成的最深刻的印象是,以后放高利贷要判刑了。

  对这部对民间借贷影响巨大的规定作出准确的理解,首先要厘清几个最关键概念:一是高利贷,二是非法放贷。在实践中,什么是高利贷,什么样的才叫高利贷,什么才是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才会被判刑,却没有几个人说得清楚。

一、什么是高利贷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从事放贷业务,就是高利贷。实际上,高利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最高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为36%,也就是说,只要年利率不超过36%,就是合法的。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如果非要给高利贷下一个定义,就应该是指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只有年利率超过36%的借款,才能称得上是高利贷。

二、是否没有政府许可就属于非法放贷?

  答案:否。

  根据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放贷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没有政府许可,或超越经营范围。现在的民间借贷,除了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极少数有许可或营业执照范围中有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公司外,其它绝大多数从事借款业务公司及一切个人,都没有政府许可,营业执照中也没有从事从事贷款的业务。

  2、以营利为目的。这个不多说,只要收利息,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3、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规定中对非法放贷确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既然是经营行为,所以肯定是要求放贷行为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就排除了借款给亲戚、朋友的情形,即使经常性地借款给亲戚朋友,也不属于规定处理的范围。

  所谓的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必须要达到“二年内放贷10次以上”。

  可见,并非没有许可(包括无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放贷业务)的放贷就一定是非法放贷,还要必须符合『以营利性为目的』、『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两个条件。

三、是否非法放贷,就一定构成犯罪?

  答案:否。规定仅仅针对非法放贷中年实际利率超过36%的行为。

  根据规定第二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只有非法放贷中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的行为,才会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且为了避免在实际执行中打击面过大,规定还专门谨慎地写上一句『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四、是否非法放贷且年实际利率超过36%,就一定构成犯罪?

  答案:否。需要2年内10次以上,且满足一定数量标准。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放贷且年实际利率超过36%也一定就构成了犯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量,即必须要达到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

  除了次数,还要金额或情节上的要求,即: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注:以上规定有例外,即“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或被认定为黑恶犯罪,相应的立案标准会降低。

  综上所述,只有年实际利率超过36%,且达到两年内十次以上及一定数额的非法放贷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

(来源:微信公号“金融资本法律实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严业周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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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业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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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系法学硕士、法学/文学双学士、市优秀青年岗位能手、上海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工商联信产商会法律分会理事。执业十年,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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