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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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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刑法理论认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标准;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众所周知,合同是日常生活和生产交易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一旦出现一方违约,守约方无法顺利挽回损失的情况,守约方往往会以“被害人”身份自居,以违约方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寻求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这使得合同诈骗罪成为了实务中频发的犯罪之一。

二、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进行检索,在2014-2018五年期间,一共检索到15533份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为13596份,不起诉决定书为1937份,不起诉率为12.47%。

附图一.jpg

  另外,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并统计发现,同时期的合同诈骗罪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共有17663份判决书,当中判决结果有被告获得无罪的,仅有84份(意味着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其他被告可能判决有罪)。与0.5%不到的无罪判决率相比较,不起诉率达到12.47%已经是非常高了。换言之,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击起诉、实现案件无罪处理结果的概率要比在法院阶段争取无罪判决的概率要高得多。

附图二.jpg

附图三.jpg

三、案件年份比较

附图四.jpg

  考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经在2014年10月1号才开始陆续上线运行,且2018年的部分文书未能及时上传至网络,我们看到2015-2017三个年份里面,每年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数量基本在4000件左右徘徊,合同诈骗罪案件在全国平均每天能发生十起,可谓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高发的刑事案件之一。

四、案件地域分布

附图五.jpg

附图六.jpg

  在上述合同诈骗罪的检察文书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广东、江苏这两个省份,分别为1079起和1070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92%和6.82%,但是与总数相比,这两个省份并没有占据较大的比例。相反合同诈骗罪案件在全国的地域分布显得比较平均,不仅仅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高发,中西部地区同样是合同诈骗罪的多发区域。但从不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地域分布来看,案件数量最多的却是湖南和四川两个省份,分别是152起和145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88%和7.52%,其次才是广东省的139起。

附图七.jpg

附图八.jpg

  以广东省和湖南省为例,广东省在这五年间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共1073起,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139起,不起诉率约为12.95%;而湖南省在这五年间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为423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152起,不起诉率高达35.93%。与其他省份相比,湖南省的合同诈骗罪案件不起诉率明显要高出不少。

  我国的无罪判决率非常低,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从而得以撤销,当事人也因此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力争不起诉的结果,无疑比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再争取最终无罪判决的成功率要高。因此,当事人一旦涉及牵涉到刑事案件中,其本人、近亲属应当尽早、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否则,案件在前期拖得越久,往往会错过很多辩护的良机,最终导致案件“烂尾”。我们认为,只有专注、专业于某一细分领域,对该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历练,长期积累这方面技能和技巧的律师,才能完全胜任该领域案件的辩护工作。

五、案件数前十的检察院

  2014-2018年间的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人民检察院是哪几个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数量排名前十的检察院又是哪几个呢?

附图九.jpg

  从以上的图表中可以看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数量位居榜首,共104起;其次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和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为93起、84起。从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分布来看,上海独占三席,京沪粤三地共六家人民检察院上榜。

附图十.jpg

  而作出不起诉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中,北京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独占前三位,分别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29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25起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16起。从地域分布来看,京沪粤地区仅有四家人民检察院位列前十,其余六家的人民检察院分别来自六个不同的省份。

六、不起诉决定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笔者统计了广州地区2014-2018年间共40起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不起诉案例,法定不起诉共6起,酌定不起诉共2起,存疑不起诉共32起,存疑不起诉占总数的80%,可谓是大半壁江山。

附图十一.png

七、合同诈骗罪的辩点总结

  笔者总结以上的不起诉案例,归纳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以下的辩护要点:

  (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对人并受到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检刑申复决[2017]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鄂检公诉刑不诉[2014]14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于某某将8号楼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公司名下,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于某某以8号楼为抵押,向兴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运营筹借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于某某将**佳园8号楼一处底商置换给黄某某,是否经马某某同意,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并且置换给黄某某底商的价款可从马某某购房款中予以核减,马某某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案件属于民事违约纠纷

  案例来源: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订立购销合同中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存在给付被害人张某某大部分货款,而拖欠部分货款不予偿还的事实,其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而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三)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或坦白、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类似案例: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120号《不起诉决定书》;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市区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不起诉决定书》;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西区检公诉刑不诉[2018]293号《不起诉决定书》等等……

  (四)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例: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检公刑不诉[2018]17号《不起诉决定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18]7号《不起诉决定书》;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不起诉决定书》等等……

  最后,笔者希望这篇关于合同诈骗罪不起诉的大数据分析文章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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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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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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