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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体系下自动驾驶车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摘 要
2016年3月,阿尔法围棋战胜了围棋世界冠军、职业九段棋手李世石,人工智能从此真正进入了民众的视野。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重点围绕自动驾驶等应用基础较好的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自动驾驶车辆是人工智能较早应用的领域,已经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自动驾驶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明显增多。那么现有法律体系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应该如何应对呢?在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之前,本文将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处理自动驾驶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
关键词:自动驾驶车辆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一、自动驾驶车辆的概念
美国《无人车测试条例》中将“自动驾驶技术”定义为,不需要人类操作的有能力自主驾驶汽车的技术。“自动驾驶汽车”指装备了自动驾驶设备的车辆。[1]德国《道路交通法》修订案认为,自动驾驶车辆是拥有技术设备,能实现五大功能的车辆:1.能在车辆启动后控制车辆;2.自动驾驶中能遵循交通法规;3.辅助驾驶员可随时控制或关闭;4.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辅助驾驶员采取人工驾驶模式,同时预留接管车辆的时间;5.违背使用说明时及时报警。
2018年4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是能够代替人类进行驾驶的汽车,特点有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车与环境信息交换、共享;具备感知环境、合理决策、协同控制功能;运行时更安全、高效、舒适、节能。[2]
可见,自动驾驶本质是代步智能机器人,可以让人类专注于工作和生活,实现无人驾驶。而受于技术的局限,自动驾驶技术还远没有成熟,现阶段的自动驾驶车辆通常需要辅助驾驶员来应对突发情况。所以,现在可以将自动驾驶车辆定义为,有人类辅助驾驶员辅助操控的配备自动驾驶技术的车辆。
二、自动驾驶车辆的特征
自动驾驶车辆技术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在完全实现自动驾驶前,有必要对现实的有人辅助的驾驶模式进行分类。这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国际上通行两个分类标准,这两个标准相互融合,一个是2013年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 NHTSA)制定的,将自动驾驶分为4个阶段,包括特定功能的自动化、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表1 是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 NHTSA) 的分类标准。[3]另一个是2014 年,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 SAE) 制订的,对自动化的描述分为 5 个等级,包括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
表1 NHTSA自动驾驶车辆分级
驾驶环境 | NHSTA分级 | SAE分级 | SAE称谓 | SAE定义 | 转向和变速操作 | 临近驾驶环境 | 激烈驾驶情况应对 | 系统作用范围 |
辅助驾驶(人类驾驶员监控驾驶环境) | 0 | 0 | 无自动化 | 人类驾驶员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系统只起辅助和警告作用 | 人类驾驶员 | 人类驾驶员 | 人类驾驶员 | 无 |
1 | 1 | 辅助驾驶 | 辅助系统完成转向或变速中的一项操作,其他驾驶操作由人类驾驶员完成 | 人类驾驶员 | 人类驾驶员 | 人类驾驶员 | 部分 | |
2 | 2 | 部分自动 | 辅助系统完成转向和变速两项操作,其他驾驶操作由人类驾驶员完成 | 系统 | 人类驾驶员 | 人类驾驶员 | 部分 | |
自动驾驶(自动驾驶系统监控驾驶环境) | 3 | 3 | 有条件自动化 | 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人类驾驶员应答系统的请求 | 系统 | 系统 | 人类驾驶员 | 部分 |
4 | 4 | 高度自动化 | 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不一定需要人类驾驶员应答系统的请求 | 系统 | 系统 | 人类驾驶员 | 部分 | |
5 | 完全自动化 | 自动驾驶系统达到人类驾驶水平,可以处理任何道路和环境的驾驶状况 | 系统 | 系统 | 人类驾驶员 | 全部 |
这两个分类标准结合自动驾驶车辆的发展方向,可以看出自动驾驶车辆有三大特征。
1.运行及决策的自主性
自动驾驶车辆立足于人工智能技术,有着很强的深度学习能力。通过强大的数据系统和感知系统,自动驾驶车辆可以自主运行和自主决策。因为数据和环境存在差异性,这就决定着任何一辆自动驾驶车辆,面临复杂的交通环境都有可能做出不同反应。那么自动驾驶车辆的决策造成的后果是否要承担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自动驾驶车辆是否有法律人格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2.需要人类辅助驾驶
基于现有技术的自动驾驶车辆离不开人类辅助驾驶,人类辅助驾驶可以弥补自动驾驶存在的技术缺陷。所以在人类辅助驾驶时发生的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是辅助驾驶人,但辅助驾驶人应当承担多高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是否比人类自主驾驶低也是需要分情况研究。
3.生产者可以监控车辆
自动驾驶车辆为了实时了解路况信息,需要调用外部数据,所以必然要与互联网连接。为了车辆本身安全的考虑,生产者也必然需要实时监控车辆状态。因此,生产者在监控车辆的同时也应当对车辆运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自动驾驶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概览
目前自动驾驶车辆技术尚处于探索试验阶段,虽未面向社会大规模应用,但近年自动驾驶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案件呈高发态势。美国Uber自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案件打开了“潘多拉魔盒”。2018年3月18日晚上10点,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市发生了一起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一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倒了横穿马路的行人,该行人被送到医院后不幸身亡。[4]
同样的悲剧也在我国上演,2016年1月20日,在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路段发生特斯拉汽车追尾事故。事故现场一辆特斯拉轿车因撞上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导致车毁人亡。交警勘验现场后认定特斯拉驾驶员高雅宁负事故主要责任。后来有关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车辆处在自动驾驶状态。[5]
通过这两起案件可以发现,自动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自动驾驶车辆与传统车辆相比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是不同的。同时各主体之间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划分也是不同的。
三、美国与德国归责原则比较
美国与德国对自动驾驶状态下的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是有区别的。美国立法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驾驶人,因为交通事故多数情况是由人类驾驶者的过错造成。所以应当由人类驾驶员承担责任。然而,自动驾驶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时,车辆是由系统自主操控,那么使用人还是驾驶者吗?发生事故后使用人还要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美国有些州的答案是肯定的。例如加州、内华达州、佛罗里达州等地的立法者认为主动开启自动驾驶模式的车上人员是驾驶者。[6]这种观点认为驾驶人选择了自动驾驶模式就应当对自动驾驶模式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德国对自动驾驶状态的责任认定更加倚重驾驶数据,他们认为,驾驶员在忽略系统提示未接管车辆时需要承担责任。而如何区分自动驾驶模式和驾驶员接管模式要仰仗车内的“黑匣子”通过“黑匣子”记录汽车行驶过程中的数据和状态,以便认定事故责任。这些数据包括自动驾驶状态的起始时间、驾驶员接管的起始时间、汽车技术故障等。
四、责任分类及适用法律
归根结底要认清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然后进行分类,最后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自动驾驶车辆的责任主体与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着明显的不同。自动驾驶车辆责任主体可以分为车辆、车辆辅助驾驶员、生产者、车主和保险公司。这五个主体的责任性质可以分为三类即驾驶责任、管护责任和保险责任。
表2 责任主体对应责任类型
自动驾驶车辆 | 辅助驾驶员 | 生产者 | 车主 | 保险公司 | |
驾驶责任 | √ | √ | |||
照管责任 | √ | √ | √ | ||
保险责任 | √ |
(一)车辆和车辆辅助驾驶员承担驾驶责任
自动驾驶车辆在行使过程中操控方是车辆和辅助驾驶员。所以二者应当对驾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辅助驾驶员的责任容易理解,即人类驾驶员在操控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范,造成事故后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辅助驾驶员一旦违反法规和规范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自动驾驶车辆如何承担驾驶责任确是个难题。因为自动驾驶车辆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目前还存在争议。自动驾驶车辆本质上是人工智能机器人,其通过车载传感器和计算操控系统控制车辆行驶。人工智能是拥有学习能力的,如果对其错误的行为不加以制止和惩罚,自动驾驶车辆也许会成为杀人机器。所以赋予自动驾驶车辆独立的法律人格,符合历史发展规律。至于惩罚措施可以根据技术的进步不断创新,例如消除数据,更改系统等。法律可以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就像法律赋予了法人人格一样。[7]一旦自动驾驶车辆拥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有的法律体系就有了对其惩罚的法理依据,其对驾驶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就毫无争议了。
(二)生产者、车主和辅助驾驶员承担照管责任
照管责任是法国民法理论中的概念,。1977 年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在审理“弗朗克案”时对“照管”的概念进行了认定。他们认为“照管”是对物的“使用”、“监视”和“控制”的权力。[8]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说明我国的立法者也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有照管义务的。照管责任的本质是使用、监视、控制物的主体对物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监视、控制的主体就是生产者、车主和辅助驾驶员,那么他们应当分别承担什么样的照管责任呢?
首先,生产者包括汽车制造商和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自动驾驶车辆分为机械系统和智能系统汽车制造商负责生产机械系统,所以如果事故是机械系统故障造成的,那么汽车制造商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为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自动驾驶系统受于技术的限制难以规避千变万化的驾驶风险。例如在之前的特斯拉自动驾驶模式致死案件中,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定系统设计和性能上不存在任何缺陷。如果产品被认定不存在缺陷,那么这种类型的案件显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那么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就应当承担照管义务,对其设计的产品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按照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作为获益者,应当对其产品的侵权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车主和辅助驾驶员对车辆的安全状态承担照管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自动驾驶车辆辅助驾驶员的照管责任可以参照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至于辅助驾驶员过错大小要根据车辆数据系统记载的行使状态来确认。例如在邯郸特斯拉致死案中,车载记录仪显示驾驶员生前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车辆没有减速反映最终造成事故。本案中驾驶员不仅注意到了危险,同时还采取了合理的应对措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是辅助驾驶人员,所以辅助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应当相应降低。
(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自动驾驶车辆设计初衷是更方便、更安全,然而任何新事物都会带来风险。自动驾驶车辆责任主体的认定更加倚重车载数据,数据一旦损坏责任主体的确定就会很困难。所以自动驾驶车辆比常规车辆更需要引入强制保险制度。为了避免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者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可以建立“双轨制”的保险模式,由自动驾驶汽车公司(生产者)与汽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消费者)分别为自动驾驶汽车投保。[9]生产者投保的是产品险,对产品瑕疵承担保险义务。消费者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对侵权后果进行赔付。另外还可以通过增加保额的方式保障被害人权益,如德国《道路交通法》的做法是把责任主体的赔偿限额提高。自动驾驶车辆如果造成了死亡或人身损害的后果,最高赔偿额将达到1000 万欧元。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与此同时《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开始施行。北京的规定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主体应当针对每辆车购买5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500万元以上的赔偿保函。[10]建立了这样的保险制度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对被害人进行救济。
五、结语
自动驾驶技术可以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拥堵、增强人们出行能力、提升时间利用效率。这项技术被称为“汽车史上最伟大的安全技术发明”。[11]自动驾驶车辆的未来必将是无人驾驶。可以预见未来城市道路中奔驰着一辆辆无人驾驶汽车,人们在车上休息、娱乐、工作。为了这一梦想的实现,人类将付出更大的努力。现阶段自动驾驶车辆已经为我们抛出了一个个难题,特别是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法律引导自动驾驶技术的成功经验,将为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供一个宝贵的样本。[12]相信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成熟,我们的法律体系也必将进步和完善。
注释:
[1] 参见董城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美国怎么管》,2017年7月8日 《光明日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多部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www.gov.cn/xinwen/2018-04/12/content_5281923.htm
[3] 数据来源于 Automated Driving Levels Of Driving Automation Are Defined
In New SA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J3016。
[4] 搜狐网2018-03-25 18:38:56Uber自动驾驶车辆闯祸!自动驾驶首例致人死亡案
https://www.sohu.com/a/226338124_348030
[5] 央视网 2018年04月19日 18:04国内首起“特斯拉”车祸致死案 :确认为“自动驾驶”
http://news.cctv.com/2018/04/19/ARTIZzv9BLsbAmvSi0oF0lhJ180419.shtml
[6] See JohnFrank Weaver,Robots Are People Too:How Siri,Google Car,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ll Force Us To Change Our Laws,Praeger,2014,p.57
[7] Lawrence B Solum.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 [M].New York: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1992:1238.
[8] (奥)伯恩哈德·A·科赫,赫尔默特·考茨欧.侵权法的统一:严格责任[M].管洪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90.
[9]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立法规制研究 侯郭垒 法 学 论 坛 2018 年 9 月第 5 期
[1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网 2018-08-10 02:22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jtw.beijing.gov.cn/xxgk/tzgg/201808/t20180810_194601.html
[11] See Kevin Funkhouser,Note,Paving the Road Ahead:Autonomous Vehicles,Products Liability,and the Need for a New Approach,2013 Utah L. Rev.437,2013,p.451.
[12] See JohnFrank Weaver,Robots Are People Too:How Siri,Google Car,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ll Force Us To Change Our Laws,Praeger,2014,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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