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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shan4)玉成律师无罪辩护专题(二十三)——《叶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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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

  经查阅案卷,辩护人认为叶某某对于导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负有一定过错,但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叶某某的企业自2010年开始完全依靠融资运行,但其借款用途明朗,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行为和目的。

  (一)叶某某的企业在两年内陆续借(贷)巨款11笔,均用于生产经营或偿还银行,无挥霍、转移财产的行为。

  自2010年开始至2012年,叶某某所经营的企业陆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11笔,这些借款均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偿还此前的借款。现有证据表明,叶某某在借款后并无挥霍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本案被害人担保的650万元借款是前述借款中的第6笔,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叶某某没有隐瞒借款用途。

  叶某某通过被害人为其提供担保,获得的此650万元短期借款,目的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在借款时,叶某某并未隐瞒借款用途,且经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款也确实被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叶某某的经营方式风险较大,但其并无挥霍、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借款的目的。

  叶某某实际控制的两家企业,其资金几乎全部是依靠外部贷款,因而风险巨大,一旦资金链条断裂便会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然而,叶某某及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无挥霍、转移资产的行为,整个资金使用状况可以表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借款的目的。

  二、无效抵押导致被害人损失,但这一状况并非叶某某欺骗所致,而是双方过于信任、未落实抵押手续所造成。

  (一)房地产权证被挂失是客观事实,叶某某对此有过错,但仅此不能推断叶某某诈骗。

  无论何种理由,叶某某将提供给被害人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权证挂失均是有过错的。

  然而,以欺骗手段获得借款未必构成诈骗,我国《刑法》增设“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并无力偿还的,只要当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不是贷款诈骗罪。

  因此,即使认定叶某某将其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权证挂失出于故意欺诈,也不能仅此便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还要分析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叶某某在借款期限内并未将房地产权证重复抵押,表明其向被害人提供担保时,并不具有欺骗的目的。

  由被害人担保的借款合同是2011年7月28日签订,7月29日签订的担保合同,当天履行,借款期限仅仅是10天。在借款期限内,叶某某并未将同一房地产权设置重复抵押。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12月,被告单位巾被公司、被告人叶某某用挂失补办的公司新土地证将土地及地上物抵押从XX农商行开出3000万承兑汇票、敞口1500万。”

  这一情况表明,叶某某在借款期限内并未将同一房地产权对外重复设置抵押,由此可以断定叶某某在借款、抵押当时,不具有欺骗被害人的目的。至于叶某某在数月之后将房地产权对外抵押的行为虽属不当,但并非借款当时的目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三)从事担保业务的被害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是由于双方极端信任,并不是因叶某某的欺骗导致。

  被害人熟悉担保业务,因而对于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的法律问题显然是十分熟悉的。因此,叶某某仅仅向他们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他们显然是清楚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基于他们对叶某某的极端信任。

  并且,叶某某在交付房地产权证抵押之后,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害人作为担保业务的从业者,完全有能力、有机会完善反担保手续,但其一直未予完善,直到后来叶某某数月之后将房地产权抵押给银行。

  前述事实表明,被害人未完善抵押手续并非基于叶某某欺骗,也不是叶某某有能力欺骗,而是出于其对叶某某的高度信任,对叶某某的信任并不完全建立在担保的基础之上,从而错失机会、招致损失发生。

  三、叶某某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有过错,是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但其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叶某某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有过错,是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1、通过巨额融资来保持企业的运营,是高风险运作,向他人借款,本身就存在将风险传播给他人的可能。

  2、抵押给被害人的房地产权证不应当挂失,且应当积极为被害人办理抵押登记。后续将房地产权证抵押给银行,扩大了被害人的风险。

  3、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最信任其的被害人遭受损失。相对而言,采取抵押措施、对其信任有限的债权人反倒减少了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叶某某在被害人对其高度信任的情况下,应当设法优先偿还被害人的债务。但其后来所有的贷款基本上均被银行直接控制偿还旧贷款,其并未直接支配,因而无法偿还被害人债务。一审判决认为叶某某向XX公司隐瞒已经贷到款的事实,事实上是有所误解,叶某某当时对贷款已经丧失支配权力。

  (二)叶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商业冒险者往往只见利、不见害。本案的实际情况表明,被害人在事前并未预料叶某某会丧失偿还能力,叶某某本人事实上也未能预见。

  尽管叶某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且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但因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叶某某无罪。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shan4)玉成 律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修正案六新增)【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润天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单玉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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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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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安徽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专门文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文体专门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首批成员。

  业务擅长:

  一、刑事辩护业务,自2008年至2012年,成功辩护各类刑事案例近百起。其中包括二十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多数被告人被减轻处罚,并有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另外还曾担任多名警察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其中部分案件无罪辩护意见获得采纳、部分案件改变定性辩护获得成功,多数案件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业务。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法律服务,协同本所其他律师有效地控制、减缓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经营过程中的刑事、行政及民商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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