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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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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1日、5月15日、11月5日浙江横店公司与北海湾春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竣工日期分别为2016年11月5日和2016年9月1日。由于北海湾春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于2015年2月停工。双方于2015年7月4日签订了《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北海湾春公司应在“……2017年5月30日前将欠款242935394.56元及未交纳的建安劳保费向浙江横店公司全部支付完毕。” 2015年8月12日,经浙江横店公司、北海湾春公司及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五方共同验收,浙江横店公司己完成的工程全部质量合格,浙江横店公司将工程及现场移交给北海湾春公司,并撤离施工现场。 本案约定的工程停工日期为2015年2月,《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7月4日,验收工程的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浙江横店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此时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过期,各方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优先权的起算时间。虽然批复明确规定,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原意,优先权的适用是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为前提,一审法院认为“应当遵循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是公平合理的。而且,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5日(不同地块),实际上于2015年2月停工。《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7月4日,其中第三条约定,北海湾春公司应在“2017年5月30日前将欠款242935394.56元及未交纳的建安劳保费向浙江横店公司全部支付完毕。”且北海湾春公司于2016年6月还向浙江横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仍承诺按双方2015年7月4日《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所确定的欠款数额还款。原判决认定浙江横店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北海湾春公司关于浙江横店公司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上述批复意见客观上限制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权利,缩小了权利的行使期限。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似乎存在促使当事人尽快诉讼的之嫌疑。举例说明:工程竣工时间为2011年1月1日,双方约定付款时间是2012年6月1日。按照上述批复意见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到2011年6月30日届满。当事人应当在何时提起诉讼?如为了确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提起诉讼,但法院可能以尚未到付款时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在2012年6月1日以后起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过;对于当事人情何以堪?广西高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中认为,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客观上,《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催告要求发包人进行支付。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个条款意思就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付款期限尚未到期的的情形下,就不应当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已过行使期限。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8号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工程判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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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袁海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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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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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律师,工程判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咨询专家律师。2013年、2015年两度荣获《建筑时报》和美国工程记录杂志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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