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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金律师:多个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仅对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是否因债权人仅对其中一个保证人提出主张而对其他保证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和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个问题,作出了相互冲突的规定。
答:首先,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若债仅人不积极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目的在于对保证人利益的倾斜,因为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利益,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以对保证人的利益予以照顾,并敦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诉讼时效期间为请求权人得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并且该期间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而予以变更,它体现为国家对权利人意志的干预。而保证期间主要为约定期间,约定期间与否及期间的长短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2)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引起中断、中止或延长。而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仅诉权归于消灭。保证期间的效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丧失保证债权。(4)阻碍期间完成的事由不同。在诉讼时效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阻碍诉讼时效完成。阻止保证期间完成的事由因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有所不同,依《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般保证中,阻止保证期间完成的事由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依《担保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阻止保证期间完成并发生效力的事由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得向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联系:
(1)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必要);否则,保证债务(责任)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了。
(2)保证期间未经过,不意味着保证责任最终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支持与否,还要看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则胜诉权丧失。
其次,关于题述的问题,也须分别对待。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相关规定并无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多个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仅对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在保证期间内,当债权人仅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一人主张权利后,能否也视为对其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当债权人仅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一人主张权利后,可以被视为对案件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例如,在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6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本案中,三明医药公司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的邱向瑛主张权利,其效力应当及于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康业公司。原审判决认定三明医药公司的债权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判令康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来源:微信公众号|融资担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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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金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学位。
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单独或者合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律师业务,深谙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之道。个人专著《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2014年1月再版)。负责运营微信公众号:融资担保律师(gh_247ef86faa8b)。联系电话:135377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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