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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南宁律师:证据收集技巧与审查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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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技巧

1、一般规定

  (1)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2)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3)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4)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5)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6)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

  (7)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2、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1)要求委托人尽量提供案件的所有证据。

  (2)要求委托人提供复印件,但要核对原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给委托人风险提示。

3、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1)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3)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4)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5)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

  (6)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同意。

4、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1)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2)委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5、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1)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3) 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

6、证据保全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庭前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1、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11)证据的证明力。

2、整理

  (1)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2)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补充】

  在开庭前,律师应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告诉你的证人在应付对方的交叉询问时应遵循的规则:(1)在回答每个问题前要稍微停顿一下;(2)正面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3)不要提及问题以外的内容;(4)不要与交叉询问者争吵;(5)当你不知道答案时,不要不好意思承认;(6)不要妄加猜测;(7)回答不要留有余地;(8)小心以下问题:你和其他人讨论过你的证言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种法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南宁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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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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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兼刑事业务部主任,国家一级律师;中南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英国伦敦学院大学访问学者;曾在牛津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

  在国内外法律权威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17篇,专著、参编10余部著作。参与多项立法建议讨论活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课题组、中国司法文明评估课题组成员;兼任湖南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2013年获全国首届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二等奖,同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019年入选湖南省法学会、省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曾承办三十余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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