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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书证的质证:
(1)书证是否为原件;
(2)书证的真伪;
(3)书证的合法性;
(4)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5)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6)书证的来源。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4)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5)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补充】
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四、对出庭证人的交叉询问技巧
1、是否应该交叉询问?
(1)证人是否损害了你方的作证?
(2)证人是否重要?
(3)证人证言可信吗?
(4)证人在直接询问中遗漏了重要事实?
(5)你对交叉询问的预期是什么?
(6)你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2、交叉询问的真正目的是律师作证
(1)不要驳斥证人在直接询问中作证的内容
(2)利用证人去证实你的证词,表明你掌握的信息比他更可靠
(3)必要时攻击证人的品格和诚信
3、基本技巧
(1)第一个问题通常只是一个事实陈述
(2)声音足够大,发音清晰
(3)轻松聊天,让证人慢慢放下敌意
(4)不让对方的异议打断你的交叉询问计划
(5)集中火力,避免不断转移话题
(6)交叉询问的关键点不宜太多
(7)不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8)锁定证人自己的立场,然后攻击这一立场
(9)尽量不问开放性问题,而用诱导性问题,问问题只是为了得到一个“是”和“不是”的答案。
(10)运用简短的诱导性问题,没有什么比简短的问题提示性问题更能让大家集中注意力
(11)在问下一问题前,务必聆听证人的回答
(12)一旦出现与期望相反的答案,就立即放下,问下一个问题。
(13)不要和证人争辩
是什么原因让你不想告诉我们你有没有做过检验?
(14)不要求证人解释
(15)不要在一个问题上着力太多,即同一个问题不要问太多遍
(16)避免重复直接询问的问题
(17)一方面不要把问题说的太快,以免法官跟不上,另一方面不希望给证人思考的时间
(18)应付证人的发问
很抱歉,先生,但是证据规则不允许我回答你的问题。如果法庭同意的话,我倒是很乐意解释你应该做些什么。
(19)把有意义的动作表情用言语表示出来,让书记员记录
请记录,证人说他想不起来的时候笑了一下。
(20)不要把证人说的“我不记得了”当做问题的回答,继续问:
对于这个问题你以前知道怎么回答吗?
你告诉过谁?
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你回忆起来?
关于这件事,你有没有写过备忘录?
它会在哪?
哪份文件里可能有这方面的信息?
有没有其他人可能知道?
对此你说过什么?
谁有可能知道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这些信息?
如果你必须回答这个问题,那么你会去哪里找答案?
你知不知道,如果你找到了答案或想起来了,你就有义务把他告诉我们?
(21)用证人自己推托的言词应对证人的躲避行为
问:另一辆车也停在路边,是吗?
答:嗯,差不多吧。
问:它“差不多”停在路边的时候,你正“差不多”继续前行,是吗?
答:是的。
问:事实上,你甚至“差不多”没有减速,是吗?
答:是的。
(22)排比强调
你本来可以,但是你没有这样做,是吗?
你本来可以,但是你没有这样做,是吗?
你本来可以,但是你还是没有这样做,是吗?
(23)从证人的经历中寻找他的弱点,攻击其诚实性
(24)不仅要证明证人有说谎的动机,而且确实实施了说谎的行为
(25)一个最危险的习惯是,对证人在交叉询问中回答的每一个问题作出“好”这样的回应。
(26)不要向法官提供现成的答案,只需引导他们得出某种答案就够了。
(27)见好就收。留一个有影响的问题放在快要结束的时候,以便在结束前掀起一个高潮,高调收尾。
4、注意事项
(1)制作询问提纲,而不是把问题全部写出
(2)在主询问中要记下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3)规划交叉询问之前,务必了解案件的全部真实细节,尤其是对方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4)交叉询问是为总结陈词或其他证人作证做铺垫,最终目的是为总结陈词准备真实材料
(5)交叉询问是一种独白,而不是一种对话,要让证人的回答成为一种选言命题,而不是叙事表达
(6)在安排问题顺序时,将主要问题安排得靠前一些,会产生一种持续的影响效应,从而让那些安排在后面的问题更加有力
(7)干脆利落地开头和结尾
(8)交叉询问可能用到的实物证据副本也必须有条理地整理成册,放在手边。
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1)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有无剪补;
(3)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4)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质证:
(1)鉴定人的资格,其他形式要件;
(2)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5)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律师应对该鉴定意见发表看法,认为鉴定意见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补充】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律师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来源:微信公众号|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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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兼刑事业务部主任,国家一级律师;中南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英国伦敦学院大学访问学者;曾在牛津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
在国内外法律权威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17篇,专著、参编10余部著作。参与多项立法建议讨论活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课题组、中国司法文明评估课题组成员;兼任湖南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2013年获全国首届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二等奖,同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019年入选湖南省法学会、省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曾承办三十余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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