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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南宁律师:庭审举证技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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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二、出示证据

  只出示有利证据。

  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三、出对出庭证人的直接询问技巧

  1、 基本技巧

  (1)有逻辑地组织

  简介、个人和事件背景;场景描述;行为描述;强调和重复展现物;损害赔偿描述。

  (2)问简短的问题

  你是xx吗?xx, 请告诉我们……你为什么要……

  (3)使用开放性问题

  (4)使用通俗的语言,像日常交流一样

  a说说有什么不同寻常的事情,如果有的话,在哪种场合下发生了。

  b接下来发生了什么?或者你看到了什么?

  a你像这样受雇有多久了?

  b你为延森先生工作多久了?

  a你要向陪审团说明你在看到讨论中的车辆之后什么事情发生了吗?

  b你看到那辆黄色汽车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a能不能请你指出你最初发现原告的机动车辆时,它和你的车辆之间的距离是多少?

  b你最初发现那辆车时它离你有多远(或者有多近)?

  a你在此前的陈述中表明······

  b你以前说过······

  或者你刚才说过······

  a被害人是否曾经尝试向被告人发起一段对话?

  b摩根先生是否曾对罗纳德·图恩默尔说过(或者想要说)什么?

  a你对讨论中的人保持监视有多长一段时间?

  b你看着他看了多久?

  a你有没有机会去·····

  b你有没有······

  a就······的情况而言,他给你的信息是什么?

  b关于······他说了什么?

  a有没有某个时间的到来,使你有机会观察到被告从那栋房屋离开?

  b你看见雅各比先生离开房屋了吗?

  1

  (5)用记者的基本用语来提问

  使用谁、哪里、什么、何时、如何、为何等开头的简单短句。

  你看到了谁?你在哪里看到他?他在做什么?那是什么时候?你在哪多久了?你为什么离开?

  (6)引导证人走完整个询问过程,但不能告诉证人该说什么

  (7)注意停顿,节奏变化

  (8)唤起证人的记忆

  (9)可以使用反向提示。不要告诉证人正确答案,而是说出错误答案,这样证人就会反对。

  问:你过桥时速度是多少?

  答:大概50公里

  问:你过桥时发生了什么?

  答:一上桥左侧的轮胎就爆了。

  问:所以你把车停在了路边?

  答:不可能,我们继续前行。我们知道在涨水时停在哪,我们就永远也别想过去了。

  (10)问题要用现在时,有助于产生一种意识:事情就是现在发生的

  2、注意事项

  列出你希望在直接询问中问到的每个事实,根据初步印象把这些事实逻辑分组

  可以把答案写出来。证人回答不是你想要的,改变提问方式,直到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不要把直接询问的问题写出来,因为(1)你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证人身上;(2)文稿所用的语言不是日常说话使用的语言,听起来感觉不真诚;(3)万一证人给出的答案不是你想要的就麻烦了。

  让证人自我介绍,就作证的背景提出一连串提示性问题,消除证人的紧张。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

  1、手机短信的出示与审查

  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事项。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2、电子邮件的出示与审查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3、网页证据的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来源:微信公众号|种法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南宁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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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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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兼刑事业务部主任,国家一级律师;中南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英国伦敦学院大学访问学者;曾在牛津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

  在国内外法律权威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17篇,专著、参编10余部著作。参与多项立法建议讨论活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课题组、中国司法文明评估课题组成员;兼任湖南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2013年获全国首届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二等奖,同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019年入选湖南省法学会、省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曾承办三十余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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