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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材料和人工费用上涨,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增加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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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5年,白马桥公司(乙方)与裕兴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白马桥公司承建裕兴公司的兴旺花园4#、6#、8#、9#栋。各栋工期为6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长达5年多的时间。而在此阶段,原材料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与签约时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基于此,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最终双方引工程结算发生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白马桥公司可依据该条规定请求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予以适当调整。理由如下:一是本案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全面履行之前。双方签订各栋号的合同在2005年底和2006年初,各栋号的竣工日期均为6个月,但是本案工期延期长达5年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当时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水平和施工进度的判断,工期延长5年多,在此期间建筑市场的原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例如:裕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壮志在2008年6月份接受《郴州日报》采访时认可9号栋因材料费一项就多支付了至少63万元;二是引起情势变更原因不能归责于白马桥公司。本案工期不合理延长的主要原因是当地村民持续阻工及2006年夏天郴州市区持续降雨引起的施工场地挡土墙未能及时修复,上述原因不能归责于白马桥公司;三是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原合同履行对白马桥公司显失公平。合同工期由约定的6个月延长5年多,原材料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与签约时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基于此,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对施工方白马桥公司明显不利。本案一审时白马桥公司虽未明确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但是其提出请求裕兴公司按照2006年消耗量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亦应当视为其提出对合同结算条款予以变更,一审根据本案事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三、实务观点

  工程价款结算可以实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也超出了承包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对此部分,承包人一般都请求发包人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发包人一般都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固定价为由拒绝调整。特别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在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也不进行调整势必导致对承包人的重大不利。我们认为,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于过错方予以承担。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适用调整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是公平的,也是合理的。

四、案例索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8号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微信公众号|工程判例研究中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袁海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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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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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律师,工程判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咨询专家律师。2013年、2015年两度荣获《建筑时报》和美国工程记录杂志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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