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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告23】合同内容是否具备本约主要条款是判断预约还是本约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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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要】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不仅要看合同名称,也不仅以双方日后是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为准,还需对合同进行整体分析。如果合同具备本约主要条款的,则应当认定为本约。

 

案件名称:卢济政与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提字第165号

案件类型: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3年11月28日

文书来源: 无讼案例

关键词: 预约—本约—主要条款

 

【再审背景】

2010年8月20日,黄万灿代表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祥公司)与四川省蓬安县国土局签订了相如镇建设南路(清溪桥老烟厂)厂房土地总面积27260.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0年9月1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齐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27260平方米,用地类型为商住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2010年10月29日,齐祥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卢济政签订了《土地转让定金协议》,约定甲方齐祥公司购买的原烟厂厂房土地总面积约41亩,已办理出让、变性、规划手续,现将该宗地全部转让给内部股东,达成以下共识:一、该41亩土地为出让商住用地,作价5600万元转让给卢济政,卢济政无异议;二、卢济政向齐祥公司支付定金1000万元,定金转让到齐祥公司账户生效,否则协议无效;三、交付定金后,若卢济政反悔,定金不退;若齐祥公司反悔,按总地价款的20%计算和支付违约金;四、待双方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后,该宗土地过户手续办完,卢济政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同时齐祥公司将现有厂房拆除、材料清理干净移交给卢济政;五、转让过户的税费由齐祥公司承担;六、容积率审批与本协议无关;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该协议签订后的当天,卢济政向齐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万灿交付了定金1000万元,黄万灿出具了收据。

2011年6月15日,卢济政通过四川省蓬安县公证处向齐祥公司黄万灿送达《催告函》,限齐祥公司收到《催告函》之日起30日内以《土地转让定金协议》内容为准,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齐祥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在《南充晚报》上登报声明:“至今我司经多种途径无法与你(卢济政)联系并协商签订正式协议,限登报之日起45日内与我司联系,逾期我司将终止与你的合作关系”,卢济政对齐祥公司的登报行为不认可。

嗣后,齐祥公司向南充中院提起诉讼。

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协议性质问题,案争土地使用权系齐祥公司依法经出让取得,性质为商住地,且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法律允许案争标的物在二级市场自由流转,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明确约定了案争标的物的面积、位置、价格、定金数额、违约责任、交付时间和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协议约定“全部转让给内部股东”,意在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避税,卢济政未成为齐祥公司股东,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实际履行。协议未约定土地使用权过户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可以通过债权人的履约通知确定履行期限,故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约的法律属性,且能够强制实际履行。卢济政交付的定金,属于履约定金。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故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目的,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不因未签订该正式合同,否定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的法律效力。

齐祥公司和卢济政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定金协议》约定齐祥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内部股东,卢济政支付1000万元定金,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事实上卢济政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万元,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定金协议》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约且有效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卢济政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土地转让定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名称上看类似于预约合同,合同中也有“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后”的表述。但是,从该协议整体分析,协议对转让土地的面积、位置、诉争土地的其他具体信息、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应当认定该《土地定金转让协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本约合同。

 

【简评】

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在理论上存在意思说、内容说和折中说,本案法官采纳了内容说,认为以合同是否具备本约主要条款来区分属于预约还是本约,而非单纯的根据合同名称去认定,如果具备本约主要条款,则即使合同中约定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意思表示,仍应认定为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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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鑫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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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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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宁波、青岛、台州、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等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房地产类企业并购等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服务。业务范围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服务,包括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的签证、索赔管理及工期、质量管控制度建设;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结算资料审核、结算谈判等;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相关资料的收集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施工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各类合同范本的梳理、项目承包人的考察、发包人的考察;财务、法务、风控、文档管理等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中各类分供商、合同、建筑工人等的管理和项目部文档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内部承包等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期、质量、价款以及各类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内部借款合同、保理合同等纠纷的解决(包括非诉讼和诉讼、仲裁)。

  专业经验: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相关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法律实践经验,不仅精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深厚的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擅长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著作成果:出版了《工程总承包法律应用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困境与对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多部著作。

  主讲课程: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针对青年律师)。

  授课经历:曾为杭州、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济南、武汉、重庆、西安、南昌、马鞍山等地,开展《律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民法典时代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等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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