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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收受财物的贿赂类犯罪辩护要点分析(一):追诉时效问题

免费 潘熠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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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几乎都涉及多次收受、收受多名请托人财物的情况,每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近期办理的数起贿赂犯罪案件,出现诸如犯罪数额计算、诉讼时效、退还行为性质认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等诸多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以及《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相关问题从司法机关的角度予以最大程度的详细规定和解读,但实践问题纷繁复杂,致使相应条文仍没有得到完全释明,审判人员对于事实认定往往仍然拥有较大裁量空间。这一系列文章所涉及的内容曾刊载于尚权所、职务犯罪研究等公号,近期发现,所办新案件依然会回到这些曾经所探讨的问题上来,我都会开玩笑说:“具体的我就不说了,看我发的那篇文章去。”但是,不同人员站在不同立场也有不同的观点,争议的存在就意味着确实需要实践经验、法律体系完善去填补空白。“熠家直言”公众号计划近期将这些问题再次展现出来,毕竟问题尚未解决,同志仍需努力!

一、多次收受同一人财物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1:甲于2006年因请托事项A收受乙5万元,2012年请托事项B再次收受乙5万元,2016年检察机关对甲立案侦查,2006年的收受行为是否属于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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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第二款款规定的行文逻辑可以得出的判断是,如果在追诉期以内没有犯罪,而是在追诉期限以外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已过,不再追究。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值得讨论和争议较大的问题就变成了是否适用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同时间因不同事由分别收受同一人员款项是否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的问题。如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则多次收受被视为同一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不涉及是否中断的问题。

  笔者认为,继续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而受贿犯罪属于状态犯,一旦实行就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收受财物行为并不是持续的,即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即告结束,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因此两次收受钱款的行为也不存在成立继续犯的可能性。连续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行为连续性的判断。这种连续性的判断,取决于时间和概括或同一故意两个因素的判断。同一的受贿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受贿犯罪的故意,即基于谋取同一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概括的受贿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只要有条件就基于某特定谋利事项实施受贿行为的故意,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判断是否基于同一或概括的受贿故意问题上,应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其一,两次谋利行为是否利用甲的同一职权;其二,如果利用同一职权,两次谋利行为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笔者认为在两次谋利行为之间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两次收受行为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连续犯罪关系,成立连续犯,否则不应追究第一次收受行为的刑事责任。此外,第二次收受行为如果没有对应的谋取利益行为,则需要判断与第一次谋利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没有关联,则第二次收受行为在谋利点上应定性为独立的赠与财物行为,是否属于人情往来、感情投资另当别论,总之不能评价为与第一次收受行为存在连续状态,同样不能追究第一次收受行为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接触两个几乎情节上一模一样的案件,我们在该案的辩护过程中都提出了这一辩护观点。其中一个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于未继续委托,并不了解后续情况;另一个案件正在一审程序,检察院并未撤回对这一笔疑似经过追诉时效事实的指控。但根据近期所办理的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诉讼时效辩护案件来看,控辩审三方在实践之余其实对于刑诉程序中的追诉时效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也未曾作为过争议焦点。究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时效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极为简单,可解释空间不大,但归结到具体的犯罪行为其实空间就能够产生,或者辩护律师自行发掘的空间也是巨大的。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这类非现行犯,未来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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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熠家直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潘熠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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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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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证据法学方向),现任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

  2011年起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期间主办或参与办理了十余起职务犯罪专案、大要案,主办百名红通人员追逃案件,积累并总结了丰富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并在知名期刊发表十余篇调研文章。

  2016年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和代理业务,办理若干职务类、金融证券类、诈骗类、传销类、知识产权类、涉黑涉恶类自诉、公诉案件,办理的每起案件都形成实质性有效辩护或代理。每起案件坚持一案一总结,撰写文章归纳辩护要点并形成长期办案经验,获得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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