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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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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有严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时,才能定罪处罚,在很多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如果辩护策略得当,能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的其他关系亲近、可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决定施加影响的人。立法机关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之所以规定该罪,主要是考虑到本罪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有的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部下、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甚至可密切到相互称兄道弟的程度,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小可。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

  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体现,它常常根植于人的内心,因此主观性比较强。而主观要件又是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对于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下三种方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以上明文规定的客观受贿行为,那么无行为即无犯罪,可以据此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为请托人谋取合法利益的,不构成该罪。

  该罪要求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本罪。

  (二)特定人员仅仅代为收受财物并私自藏匿,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因为此时,特定人员缺乏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谋,且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给予钱财不知情,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而特定人也没有接受请托且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而是通过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同学、朋友或者亲戚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由于以上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这就有了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有经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甄别案件中存在的无罪因素和辩点,结合相关的有利判例和背后的法理,再通过证据抗辩和程序抗辩,采用恰当的辩护策略,同时做好背水一战的心理准备,最大程度地争取实现无罪的目的。

  无罪的具体形式包括: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诉部门作出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做出无罪的判决、检察院起诉后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2.第一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第二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除贪污罪、受贿罪以外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ID:gh_609fb768415a)。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周翊嫀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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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翊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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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翊嫀律师(原名:周湘茂),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

  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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