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尽管目前“公证损害赔偿纠纷”只是民事案由中非常小的一个类型,但对于律师而言,随着公证业务愈发的平民化、普遍化,尽早了解此类案件的相关知识,对于今后的发展,以及自身的从业保护,都是有益的。今日推文为大家带来近十年来公证损害赔偿纠纷的大数据报告,助力各位深入了解这一领域。
引言
公证业务与律师业务、司法鉴定业务等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一样,也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其中就有部分需要法院来进行裁判。“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案由中非常小的一个类型(约只能占到侵权民事纠纷的万分之3.5),同时也是非常新的一个类型(自2006年《公证法》的实施,才使得公证赔偿纠纷从行政法律领域过渡到了民事法律领域)。对这类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帮助公证机构进一步提升业务质量,也可为裁判机构以及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个较为客观的借鉴和参考。
本报告以OpenLaw数据库的裁判文书数据为基础,汇集分析了目前该数据库中全国各省市全部年份的所有“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截止至2017年6月26日,该案由的案例共计784件)。本报告通过对全部784份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分析总结了我国现阶段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基本状况。
一、基础数据概况
(一)地域分布
该类案由的地域分布从地图上看其实规律并不十分明显,但还是能体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西低东高”略有一定关系的痕迹。
而对比近年全国各省裁判文书结案比,我们可以从直观上感受到到底哪些省市的该类案件是确实多或者确实少——京沪辽应该是确实多,闽渝桂应该是确实少。
经济发达地区公证业务量相对较高,而且其群众法律素质也会相对比较高,这就使得京沪等地毫无悬念地能够在纠纷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由于笔者未将全国各地的公证办证量因素作相应对比,故而法院这类案件的多寡并不能直接说明当地公证整体质量的优劣。
(二)裁判年份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新增始自2008年实施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从数量上讲,逐年上升的趋势应该还是非常明显的。而排除2017年不够完整的数据,从图中还是可以发现2015年之后的相关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可能是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影响。
(三)审级情况
此类案件在审级分布方面还是较为合乎通常的民事类案件的总体特征。
(四)审理法院
与审级情况相对应的,审理法院的各级别分布也与审级情况大致趋近。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目前尚无一例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参与。
(五)文书类型
文书类型里面民事裁定书的比例相对较多,其不仅仅只是裁定管辖异议等程序性的事宜,还有很多是涉及起诉错误的情况(详见下文“起诉错误情况”分析)。
(六)原告(或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类型
从数据上看,此类案件进攻方(原告、上诉人或再审申请人)以自然人占绝对多数。而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上可以得知,涉及法人的经济类案件一般可以占到所有公证量的40%左右。所以从中不难推测出,涉及自然人的民事类公证事务纠纷发生概率要远大于法人的经济类公证事务。
(七)律师参与度
相对于其它案件动辄百分之七八十的律师参与度(如继承85%,详见李晓静:《562份继承判决书告诉你17个诉讼策略》;劳动73%,详见风控帮:《2016浙江首份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此类案件的律师参与程度并不算特别高。其原因恐怕与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取得也是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当然,与公证员自己处理此类案件相比,律师仍然有相对显著的优势,毕竟诉讼程序以及相关技巧的运用把握方面,律师会更为得心应手。
裁判信息分析
(一)纠纷所涉公证的类型
应该说,协议、委托、继承、赋强公证等项目的占比虽高,但均与其基数庞大有密切关系。较异常的数据是遗嘱与赠与的比例。因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这两项在整个的国内公证类型中的业务量通常只占到1-2%左右的比例,但在此处诉至法院的纠纷类型中却分别占到了20%和7%,远远大于其它同类公证的涉诉比例。
(二)起诉错误情况
实践中,总是有许多群众甚至律师习惯性地将要求撤销公证书或确认公证书无效等事宜提交人民法院处理,而一些地区的立案庭法官在受理时也未必会注意到公证制度中的这一安排(《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撤销问题其实已有制度安排)。这就导致了因要求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案件大量流入法院,而法院在后续的程序中却又不得不裁定驳回起诉。
(三)判决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
在所有涉及到的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公证机构最终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不算高。(起诉者在此类案件中的败诉案例笔者将作另文分析)。
(四)涉及“假人”的情况
在所有公证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因中,涉及“假人”(即冒用他人身份申办公证的情况)的比例占到37%。而其他的一些原因(譬如说程序问题、法律审查问题、未识别假证、遗漏继承人等)则相对来讲没有这么集中的一个大比例。
“假人”情况的高发,也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对于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文书的制度性缺失以及惩处力度的薄弱。
在“假人”情况高发的公证类型中,则可以发现委托占了半壁江山。
(五)过错形式及责任承担
在所有公证机构实际作出赔偿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公证机构的有关人员故意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情况非常之少,发生纠纷的情况基本上都可以说是过失而引起的补充责任。
(六)过失行为与补充比例
因公证机构过失而导致的补充责任,从全部的案件看下来,可以说几乎是补充0%到100%各个区间段均有。相对来讲,补充21-30%与补充91-100%这两个区间段的案件最多。
在承担100%赔偿责任的公证类型中,遗嘱占了一大半。盖因遗嘱公证一旦不被采信或者被撤销后,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从其他地方得到补救。
补充承担30%赔偿责任也是非常多见的裁判方式。其中占最大份额的系委托;而较为巧合的是,这些案件几乎全是涉及“假人”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公证的情况。
(七)赔偿额度
判赔额度小于10万元的占据了大多数。然而平均下来,公证机构在每个案件作出的赔偿约为20.31万元人民币。
笔者以平均每件赔偿20.31万元作为一个基准,统计了超过这个基准的各地法院比例——从数据上看,京沪二地的法院占比最高。而且此两地个案判赔的额度也都是相当高的:最高已可判到200万元以上。
(八)公证撤销与赔偿的关系
公证撤销并不意味着公证机构肯定会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只有53%的公证撤销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件公证文书被撤销只能说明其有违反公证法之处,至于能否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取决于其它的侵权要件成立与否。
承担赔偿责任也并非一定需要公证文书被撤销,只有不到半数(44%)是明确由于公证文书被撤销而引发的赔偿责任。有些公证文书即使其不被公证机构所撤销,但其在质证过程中未能被人民法院采信,往往也能被证明是公证机构存在着违法行为。
结语
对于公证机构而言,本文所统计的这784个案件中估计有近一半可能都值得吸取经验教训:有的可能只是疏忽大意,有的则是涉及犯罪;有的可能只是未调解好其它矛盾,有的则是公证机构本身管理存在问题。
对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而言,公证所面临的侵权责任问题,也同样足以为法律服务中的见证业务作为警示。相对于公证机构较为完善的程序以及赔偿基金而言,其它法律工作者在做见证法律服务时的随意性更大但保障却更少,故而不能不加以谨慎对待。
(文章来源:iCourt法秀,作者授权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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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供职,并在中国法学会公证文书专业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及金融法学会等机构担任职务。专业方向为企业合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及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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