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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少访民以上访施压,“要挟”政府,“不给钱就不回来”,进而获得钱财,后又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此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地方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一系列问题仍待厘清。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可知,各地法院对此的认识和判决不一,根据情节不同,有的免予刑事处罚,有的获刑高达10年。判有罪的为多数,在说理方面比较简单化,判无罪的屈指可数。
对于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法官邓群丽在一篇文章中认为,从刑法理论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也没有特别规定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只要是财产的控制、管理人,就可能成为被害人。它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管理财产的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政府作为公共财物的所有人,是符合本罪被害人定义的。
判决有罪的案例中,大多是默认这点,少数对此明示。
例如,陕西安康市汉阴县俞某某到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给涧池镇政府施加压力,向涧池镇政府索取财物5.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汉阴县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财产均应受法律保护,罪犯通过以使被害人及相关组织、法人、社团组织遭受名誉或物质损害等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向其给付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因此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害人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团体,故辩护人认为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另一起案例中,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岳某某以不给钱就留在北京非正常上访相要挟,向驼腰子镇政府索要20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桦南县法院认为,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驼腰子镇政府作为机关法人,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法人对其支配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对法人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的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向享有法人财产处分权的自然人实施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迫使其处分法人财产的,侵犯的是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机关法人的政府便也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不过,无罪判决中,有法院认为,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例如,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农民黄矿文因与同村的黄某够、黄某、黄某坑在怀集县黄屋村路边大圳的土地问题发生争议,对有关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多次窜到怀集县凤岗镇政府镇长伍某某的办公室吵闹,要求镇政府赔偿其与黄某够、黄某、黄某坑争议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1500元,后因凤岗镇政府未支付而未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审判决黄矿文无罪。
怀集县法院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怀集县法院认为,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本案中,被告人黄矿文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明确表示索赔的对象是凤岗镇政府。因此,被告人黄矿文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再看另一起案例,江苏盐城农民李某不满征地补偿款,频频进京上访,当地政府为了平息事态,又给了10万元。盐城市射阳县法院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江苏高院改判李某无罪。
江苏高院认为,李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原裁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遂改判李某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急需统一裁量尺度,避免民众对此类案件形成误解和无所适从的感觉。
我的观点是,第一,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有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作为支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对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当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上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加以处罚。以敲诈勒索治罪,过于勉强。
第三,不排除在特殊的危险情况下,政府为了保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暂时屈服于某种势力。但是,即便如此,事后可以爆炸罪、绑架罪等定罪量刑。而上访,并不会带来这种危险。
第四,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政府作为公权力,享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不会因他人实行威胁从而产生恐惧心理。产生恐惧心理的是政府领导,他们担心的是自己的官位。地方政府和官员有信访考核压力,但是把此类案件定成敲诈勒索罪,是“饮鸩止渴”,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因此,对此类案件,必须慎之又慎,防止敲诈勒索罪成为打击访民的工具。
附:政府“被访民敲诈勒索”的18个案例︱蓝天彬
1.河北磁县农民刘某“采取上访要挟手段”,获得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2.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石某甲找到花垣县边城镇党委书记,称家庭生活困难,没有钱过年,要政府给钱,以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进行胁迫,两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金额人民币6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3.江西省抚州市姜某利用敏感时期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进行非访,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索要财物37600元(其中3万元系未遂),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4.吉林辽源市龙山区王某在两会期间“以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获得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5.陕西安康市汉阴县俞某某通过到北京中南海非正常方式上访给涧池镇政府施加压力的方式,向涧池镇政府索取财物5.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6.宁夏银川市陈世和利用特殊时期政府迫切解决群体上访事件的心理要挟政府,并要求政府报销其上访产生的所有费用,政府迫于压力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名义给陈世和报销上访费用4940元。陈世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7.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赵艳波、刘廷文以继续信访、非正常信访相威胁,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款10000元,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赵艳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刘廷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8.山西吕梁市文水县农民刘某“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共财物”11500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9.安徽省铜陵县徐某甲采用非访及扬言自焚的威胁手段向政府索要财物20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0.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岳某某以不给钱就留在北京非正常上访相要挟,向驼腰子镇政府索要人民币20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1.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退伍军人史某某因浮山县政府职能部门将其退伍档案丢失,造成其退伍后待遇一直无法落实而上访。其向浮山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了索要125万余元的申请书,并要挟不解决就去北京上访。犯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2.内蒙古鄂伦春于某不满拆迁补偿,索要赔偿金额4年间从26万加码到422万元,“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法上访为要挟”,“企图勒索”,属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13.山西壶关县李某“利用开发区害怕上访带来不良影响的心理因素”,“勒索”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1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王某某进京上访,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驻京信访接谈室内填写来访人登记表,内容是向政府索要医药费、维护医疗费、误工费、上访旅差费共计108.4万元。如果不给钱就继续上访,并随身携带刀片准备死在北京。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15.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农民桓桂云、韩宝国多次进京上访,并以闯天安门威胁喇嘛甸镇人民政府支付进京等地非访费用8.9万元。两人均犯敲诈勒索罪,既遂3万元,未遂5.9万元。桓桂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韩宝国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6.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马生军到格尔木市迎宾路邮政营业大厅给国家领导人寄信,营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验视并要求登记,马生军假想验视信件是违法检查,以此为由,以大闹市委、政府、邮政局、多次进京上访无限扩大事态为要挟,敲诈勒索邮政部门5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应依法减轻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17.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石改香、高建设多次以非访相要挟,强行向稳控单位索要20万元,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石改香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高建设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8.辽宁吉林磐石市访民景春拿到2.7万元“息访费”,法院认定上述2.7万元为敲诈既遂,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景春一审获刑10年,吉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还有几起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
河北遵化二中女教师陈文艳被控“以不给钱不回来为由”,向接访老师和稳控人员“索要1.69万元”。遵化市法院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唐山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5年8月,遵化市法院判决陈文艳无罪。
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农民黄矿文因与同村的黄某够、黄某、黄某坑在怀集县黄屋村路边大圳的土地问题发生争议,对有关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多次窜到怀集县凤岗镇政府镇长伍某某的办公室吵闹,要求镇政府赔偿其与黄某够、黄某、黄某坑争议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1500元,后因凤岗镇政府未支付而未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审判黄矿文无罪。
江苏盐城农民李某不满征地补偿款,频频进京上访,当地政府为了平息事态,又给了10万元。盐城市射阳县法院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江苏高院以“证据不足”,改判李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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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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