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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大,呈现五大特点!
最高检召开发布会透露
2013年至今年4月
批捕毒品犯罪66万余人起诉74万余人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据悉,2013年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66万余人,起诉74万余人。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最高检公诉二厅副厅长黄卫平在发布会上介绍说,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毒犯和毒品再犯、累犯、主犯,严厉打击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源头性毒品犯罪,保持了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
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536704件660600人,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逮捕数的15.3%、13.6%;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97608件741260人,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数的10.8%、9.7%。其中今年前4个月起诉数与2013年同比分别上升29.7%、18.8%。
黄卫平介绍,检察机关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立案,纠正漏捕漏罪漏犯。2013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毒品犯罪案件11092件;共纠正漏捕8752人,其中纠正漏捕后起诉6091人,16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8986人,纠正遗漏同案犯8686人,其中41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检察机关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抗诉工作,2013年1月至今年4月,共提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2950件。其中一批因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甚至无罪的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 黄卫平还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禁毒工作,2017年6月,最高检将死刑复核检察厅更名为公诉二厅,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对毒品犯罪案件公诉业务进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切实担负起诉前主导、指控主体、庭审主角的职责,不断提升毒品犯罪指控水平。
据悉,作为禁毒成员单位,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与禁毒办的沟通联络,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并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各地也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法律适用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等方面会签了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黄卫平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做好涉毒资产查缴和证据审查工作,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持之以恒深入开展禁毒工作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大,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检察机关将持之以恒把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下去。”6月2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公诉二厅副厅长黄卫平表示。
当前毒品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目前,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来看,毒品犯罪主要有五个特点。” 黄卫平在发布会上说。
黄卫平向记者详细介绍说,一是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大,禁毒形势依然严峻。虽然从2016年起,检察机关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国家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毒品犯罪案件总数、涉案人数仍十分巨大。特别是近年来以冰毒、麻古、氯胺酮为主的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二是毒品犯罪类型集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三个罪名,案件量在毒品犯罪中居前三位,占比很大。五年来,该三类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全部毒品犯罪总数的98.8%、98.4%。
三是毒品犯罪高发地相对集中。全国各省市区(包括新疆建设兵团)均有毒品犯罪案件,其中广东、湖南、四川、云南和贵州等案件量居前5位的省份,案件量之和占全国毒品犯罪的40%以上。
四是毒品零包贩售加剧的同时,大宗化明显。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零包贩卖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10克以下零包贩卖毒品案件占比很高。与此同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大宗化明显,公斤级的案件猛增。
五是毒品犯罪职业化明显,手段翻新,侦办难度大。当前毒品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些大宗毒品犯罪还配备了枪支弹药。此外,当前网络毒品犯罪高发,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和金融服务体系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查缉、打击难度加大。
加大对漏罪漏犯追诉力度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履行不批捕、不起诉职能,强化把关过滤,防止“带病”起诉。”黄卫平说。
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涉嫌毒品犯罪案件65618件96998人,其中因证据不足的71836人,不构成犯罪的4064人,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595人次。共不起诉涉嫌毒品犯罪案件6442件10987人,其中因证据不足不起诉7863人,没有犯罪事实323人,排除非法证据216人次。
黄卫平介绍,全国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点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的监督,加大对漏罪和漏犯的追诉力度。同时,对不严格执法问题发出书面纠正意见。2013年至今年4月,共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4003件次。
据介绍,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裁判的审查,依法对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严重违反程序的裁判提出抗诉,对于审判活动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还依法监督法院和监管场所规范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适用,督促解决患有严重疾病、自伤自残涉毒人员收押难问题。
2013年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共提出抗诉2950件,已审结2126件,其中改判1152件,发回重审463件。对审判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910件次,已纠正3635件次。
记者了解到,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注重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四川省检察院办案时发现某法院副庭长袁某帮助毒贩逃避处罚、收受贿赂,袁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时发现某看守所民警涉嫌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做虚假的立功线索,有5人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收受贿赂被查处。
加强综合治理瓦解毒品犯罪根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禁毒工作大局,延伸司法办案效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参与禁毒严打、重点整治、普法宣传、预防教育等禁毒综合治理,有效瓦解毒品犯罪的根基,巩固禁毒成果。
据了解,各地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以庭审为主要阵地,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还组织“禁毒宣传周”活动,深入农村、社区宣讲禁毒知识,派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提高未成年人禁毒意识。一些地方还利用微博、微信、网站、城市广告等媒体,召开禁毒新闻发布会,以及微电影、以案说法等易于群众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禁毒,取得良好效果。
最高检公诉二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明超介绍,针对毒品犯罪的社会管理漏洞,特别是易制毒物品、制毒工具、材料的销售监管环节,以及快递业实名投递、房屋租住协议实名登记、手机卡、银行卡实名登记的落实等问题,利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促进有效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介绍,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在校学生涉毒引发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吸毒和毒品犯罪有向校园蔓延的势头,及时向学校、教育局和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全面排查校园吸毒贩毒情况,加大力度整治学校内外治安环境,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整治铁路沿线地区毒品问题的建议,牵头建立了“路地合作”机制,对打击预防毒品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追诉案例之一
王慧娜等人贩卖毒品、王优生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李景瀛、王镇南、李季贩卖毒品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毒品上家及毒品来源未能查清。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取了李景瀛等人的手机通话、短信记录等证据,显示案发当天王镇南多次同“王小猴”联系交易毒品。经再次提审,王交代出上家“王小猴”的真实姓名为王慧娜,贩毒成员还有“茜茜”、“清亮”、“二孩”等人。为尽快抓获相关嫌疑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慧娜等人立案侦查。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到看守所,让王镇南从近百人的照片中辨认出王慧娜,掌握了王慧娜的准确信息,并迅速将其抓捕到案。后又二次到当地跟踪督查,经过调查走访平顶山市两个戒毒所,接触近百名吸毒、戒毒人员,终于查清“茜茜”等三人的真实身份为王玉琳、许清亮和郑龙非,后王玉琳、许清亮被抓获归案。经查,2014年5月,王慧娜带领被告人李景瀛、李季、王镇南,向郑龙非购买甲基苯丙胺685.69克,向王玉琳、许清亮购买甲基苯丙胺1500克。
审查中还发现,案卷中王镇南的一份讯问笔录显示,其曾向“永胜”购买毒品。经调查,“永胜”真实姓名是王优生。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并派员前往当地现场协调查办,建议对王优生犯罪问题开展调查。在抓捕王优生时,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及时建议对从王住处搜出的毒品包装物进行生物物证检验。经鉴定,该毒品包装袋上提取的两枚指纹系王优生左手食指、拇指所留,有力证实了毒品系王优生所有。鉴于王优生拒不供认犯罪,检察机关建议运用大数据系统查询王优生行踪,发现其多次往返于平顶山、北京之间,并有大额银行转款记录,经与北京市公安机关协调,查清其向北京下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25.43克、氯胺酮2.58克。另查明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慧娜、王玉琳无期徒刑,判处许清亮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王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7年5月将郑龙非抓获归案,根据郑龙非的交代,又抓获了其毒品上家宋某某。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上下家之间一般以绰号相称,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查清,给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造成困难。实践中,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也因此未能深挖细查,打击上下家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监督,根据蛛丝马迹,深挖关联犯罪,并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跟踪监督,锲而不舍,历时三年多时间,成功追诉多名漏犯及相关漏罪。
追诉案例之二
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占华因贩卖毒品一审被判处死刑,2015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其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中,银行卡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其经济状况分析,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从其手机通话记录看,杨占华与其供称是同案犯的罗时应仅联系一次,而跟周瑜联系非常频繁,初步判断杨占华可能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检察官反复审查了相关材料,发现周瑜在通话中指使杨占华放置毒品,并谈论毒品剩余情况。经再次提审杨占华,展示相关证据,杨占华交代其系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一审阶段之所以编造罗时应是幕后主犯,主要是考虑其和周瑜二人是同乡,情同手足,想为周瑜隐瞒、承担罪责。此外,杨占华又交代了一起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周瑜立案侦查。周瑜被抓获后,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就杨、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提出引导取证意见。经查,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在共同犯罪中,周瑜提供毒资、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收取货款,杨占华负责保管毒品、与买家交接毒品,周瑜作用明显大于杨占华,一审认定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并对其判处死刑,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杨占华案与另提起公诉的周瑜案并案审理,重新作出判决。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职业化明显,共同犯罪较多。对毒品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此外,毒品共同犯罪中,由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往往影响对各共同犯罪人罪责的认定。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发现并追诉遗漏的同案犯和遗漏罪行,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并使真正罪责最大的主犯受到了严惩,防止对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错误适用死刑,确保了办案质量。
抗诉案例之一
郭锡儒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8月间,王某(另案处理)欲向被告人李本新、刘振华、马么二苏等人购买毒品。马么二苏联系被告人郭锡儒提供毒品用于贩卖给王某,并派吴建林从郭锡儒处拿到毒品,后吴建林与王某在广州某大厦门前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95克。随后抓获刘振华、李本新,当场查获毒资人民币8.3万元。在被告人李本新的协助下,抓获马么二苏、郭锡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锡儒归案后一直否认贩毒,庭审中,直接与其交易毒品的吴建林翻供否认侦查阶段辨认郭锡儒及其车辆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郭锡儒无罪。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照地图对交易毒品的位置、郭锡儒汽车的行动轨迹以及抓获郭锡儒所在的公寓位置进行精准复核,结合案发当天郭与马么二苏之间20余次通话,证明郭锡儒关于与马系偶遇,开车搭载其并非取毒资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关于被告人吴建林在庭审中翻供的原因,通过讯问马么二苏了解到,在押解去开庭的囚车上,郭锡儒向吴建林许诺如果不指认他,今后可以负担吴家人的生活费。其他三名同案人亦证实听到类似的谈话。在确凿证据面前,吴建林承认了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再次指证郭锡儒。通过复核证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郭锡儒无罪确有错误,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10月24日改判郭锡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不供认犯罪、供认后又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在本案被告人“零口供”,主要同案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复勘案发现场,增强办案亲历性,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并通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被告人的罪责,抗诉后得到改判。
抗诉案例之二
马亚贵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李鹏、何小虎预谋从被告人王超宁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宁夏银川贩卖。9月3日,何小虎联系被告人马亚贵驾车帮助运输,并于当日下午由马亚贵驾车赴庆阳市与王超宁见面,取得毒品样品。在驾车返回银川途中及此后在银川的宾馆住宿期间,三人多次吸食李鹏提供的毒品,李鹏又送给马亚贵少量毒品,让马看看是否有人购买。9月9日,李鹏告诉马亚贵去广州,马当即表示同意。12日22时许,三人从广东东莞王超宁处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08克。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亚贵供述称不知道取毒品之事,李鹏及何小虎对马亚贵是否明知运输毒品时供时翻,且没有证据证明马亚贵此行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马亚贵宣告无罪。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马亚贵驾车载何小虎、李鹏去庆阳途中以及在银川住宿期间,李鹏除提供毒品供何、马二人吸食外,还给马亚贵少量毒品,并明确提出让马亚贵拿上看有无他人购买,该事实足以证明马亚贵明知李鹏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被告人李鹏明确供述,其向何小虎、马亚贵提出过合伙进行毒品犯罪,何小虎、马亚贵知道去广东的目的是购买毒品;李鹏提出让马开车去广东时,马亚贵立即答应并即刻出发,对于此行的目的、费用等事项不闻不问,到达广东后,在李鹏取得毒品后又立即开车返回,行为诡秘,不符常理。综上,应当认定马亚贵明知李鹏去广东购买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宣告马亚贵无罪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改判马亚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判决情况略)。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否认其明知是毒品的情形较为常见。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对推定明知作出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本案就是在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在案的其他证据,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等,结合其个人情况,如马亚贵本人是吸毒人员等,来认定其主观明知,从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抗诉案例之三
倪爱勤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倪爱勤受林杨委托,帮助运输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
被告人倪爱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18日释放。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爱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倪爱勤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适当,但“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明显不当,应当对其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提出抗诉。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将对其的财产刑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并对其准确适用财产刑,是剥夺其再犯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的,应当结合其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没收个人财产的数额。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财产刑的处罚不够严格,本案是对财产刑适用不当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抗诉案例之四
谢伟强、邹俊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谢伟强向被告人刘志方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3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邹俊、袁志强等人向刘志方、万宇晴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2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邹俊无期徒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的主要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氯胺酮与传统毒品海洛因按照10:1的比例折算,说明其致瘾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相比,还有一定差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被告人谢伟强贩卖、运输氯胺酮3500克,对其尚不足以适用死刑,对被告人邹俊判处无期徒刑,亦属于量刑过重,依法提出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日改判谢伟强无期徒刑,邹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判决情况略)。
二、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种类呈多样化,新类型毒品犯罪不断涌现,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增大。如何对被告人准确适用刑罚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案是针对贩卖、运输氯胺酮案件量刑畸重抗诉成功的案例。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戴佳 郑赫南 徐日丹)
延伸阅读:
《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主要内容
6月25日,国家禁毒办发布《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禁毒部门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打掉制贩毒团伙5534个,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9万名,缴获各类毒品89.2吨;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87万人次,其中登记新发现吸毒人员34万人;依法强制隔离戒毒32.1万人,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26万人次,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167.9万名。通过一年努力,国内毒品形势稳中可控,没有形成重大涉毒社会问题,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合成毒品变异加快,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5.3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增长1.9%,增幅较上年下降5个百分点。
在毒品滥用的类型方面,合成毒品滥用仍居首位。在全国现有255.3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53.8万名,占60.2%,较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97万名,占38%,较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滥用大麻、可卡因等毒品人员4.6万名,占1.8%。
记者还了解到,2017年合成毒品变异加快,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改变包装形态,生产销售‘咔哇潮饮’‘彩虹烟’‘咖啡包’‘小树枝’等新类型毒品,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以青少年在娱乐场所滥用为主。”国家禁毒办相关负责人说。
制毒犯罪势头得到遏制,但情况更趋复杂
报告显示,中国毒品来源于境外输入和国内制造。其中,境外毒品来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金三角”毒品渗透加剧,合成毒品入境增多;“金新月”毒品产量大幅增长,海洛因走私入境增多;南美可卡因大宗过境中转增势迅猛。
从国内来说,制毒犯罪势头得到遏制,但情况更趋复杂。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破获制造毒品案件597起,缴获毒品23.3吨,同比分别上升1%和18.8%;捣毁制毒窝点317个,同比下降27.6%。在强力打压下,制毒活动不断从广东、福建等重点地区向其他地区特别是管控薄弱地区转移。
“制毒物品流入制毒渠道势头得到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国家禁毒办相关负责人还介绍,2017年全国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388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2384吨,同比分别上升39.6%和50.5%,制毒物品流入制毒渠道猖獗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断炊效应”明显。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专门为制毒活动提供化学品和设备的职业犯罪团伙,形成代理采购、按需打包、套餐供应的销售模式,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越来越多地利用非列管化学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贩毒手段更智能,互联网成贩毒人员交易平台
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共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0.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5万名,缴获毒品49.9吨。其中,“海陆空”仍为贩毒主要渠道,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物流快递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全方位利用陆海空邮渠道走私贩运毒品,贩毒手段的科技化、智能化明显升级。
“互联网成为贩毒人员勾连交易的平台。”国家禁毒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订购、销售毒品和制毒物品,物色、诱骗、招募“马仔”运毒,“入伙”需要熟人介绍,通信联络使用隐语、暗语,交易采用微信、支付宝、Q币、比特币等在线支付方式,交易两头不见人,贩毒活动在互联网上更加隐蔽。
报告还显示,贩毒分子利用寄递物流渠道,通过假名、藏匿、夹带等手段走私贩运毒品。2017年,全国共破获寄递物流渠道毒品犯罪案件149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89名,缴获毒品12.1吨,同比上升1.8倍,其中物流渠道缴毒10吨,同比上升近5倍。国际快递已成为跨国贩毒集团向中国走私大麻、恰特草等毒品和中国毒品走私出境的“双向渠道”。
国家禁毒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禁毒部门将着力构建全覆盖毒品预防教育、全环节管控吸毒人员、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全方位监测毒情态势、全球化禁毒国际合作的“六全”中国毒品治理体系,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记者:张洋 来源:中国禁毒网)
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和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
作者: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审判案件为工作中心,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与当前的禁毒形势相比,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罚遏制、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加强禁毒法制规范化建设。要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参与综合治理的实效。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当前,滥用毒品和毒品犯罪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刑事审判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从审判工作角度分析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1.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
受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近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13.9万件),2016年和2017年连续回落,但仍在11万件以上。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仍然很高,案件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居于前列。
二是走私入境、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同时,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发现了制毒活动。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从2012年的145件增至2017年的290件,增长1倍,制毒物品缴获量也大幅增长,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在犯罪方式上,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QQ、微信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三是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有所增多。在涉案毒品种类方面,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中传统毒品海洛因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内部分娱乐场所已经出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现象,部分地方出现了制造、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毒品“三代并存”的格局已初步显现。
四是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中地区。广东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近年来一直居全国首位,云南是缅北毒品向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速减缓,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多发,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缴获量居于高位。广西中越边境地区已成为“金三角”毒品走私入境的第二大通道。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受其他省份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四川、重庆、福建、辽宁、海南、甘肃等省的毒品犯罪也呈多发态势,各自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
此外,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极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极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毒品问题还容易与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发生关联,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2.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措施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厉行禁毒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禁毒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行整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禁毒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审判案件为工作中心,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与当前的禁毒形势相比,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有的毒情较为严重地区的法院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置于国家禁毒事业大局下谋划和推进;有的法院就案办案,不注重总结分析本地毒品犯罪的特点,对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法院对落实禁毒综合治理措施不够积极,工作方式偏于单一,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对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确保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罚遏制、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2012年至2017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为21.9%,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其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当前,人民法院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厉行禁毒的指导思想,积极配合、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的“两打两控”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走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毒品犯罪;要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在经济制裁方面,要充分关注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的特点,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从经济基础上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当然,在审判过程中也要坚持辩证思维和区别对待,对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实践中一些依法体现从宽的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二是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加强禁毒法制规范化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不断规范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201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会同相关部门就惩治制毒物品犯罪、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等问题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方面的一系列难题。
当前,在推进禁毒法制建设方面较为紧迫的工作是尽快出台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这是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文件中提出的重要措施。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也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部门,已于2016年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目前证据规则稿已趋于成熟。下一步,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完善证据规则稿,争取尽快施行,为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供有力指引。
此外,要积极推进毒品犯罪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制规范化工作。如前所述,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很多情况下其效果不亚于判处徒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为更加有效从经济上惩罚毒品犯罪,侦查阶段应当大力做好涉案财产的调查和查封、扣押、冻结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财产,此举也将有利于审判阶段的财产刑执行。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研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职业毒贩或者获利数额巨大,又没有其他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推定其名下巨额财产系违法所得。
三是要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效,关键在于完善工作机制、提升队伍素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压实禁毒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同级党委和禁毒委员会确定的禁毒责任,将禁毒工作列入本院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并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切实做好禁毒工作。其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和调研指导工作的合议庭甚至审判庭。要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其三,要健全外部工作协调机制。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就禁毒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研究解决思路和办法;可以探索建立毒品犯罪大要案通报机制,由侦办机关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法院,还可以建立健全毒情通报机制和禁毒执法情报共享机制,以更好地提升禁毒合力,扩大禁毒执法效果。
四是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参与综合治理的实效。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与毒品犯罪(供应)和吸毒行为(需求)均直接相关。当前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隐性吸毒人员众多,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吸毒人数进而减少毒品需求,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因此,要将遏制毒品犯罪与治理吸毒问题结合起来,坚持减少需求与减少供应并重,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要继续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是大力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要围绕“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集中进行宣传,形成全国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同时,要紧密结合审判活动,通过庭审直播,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企业、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好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宣传要突出重点。要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紧紧围绕青少年等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这两个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毒品特别是合成毒品的严重危害以及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严惩的政策立场,警醒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并抵制毒品。
此外,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用好这一工作方式,在总结、借鉴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本地毒品犯罪形势、特点的调查研究,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源头预防、日常管控的建议,促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来源:综合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禁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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