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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是“简化版”的法律咨询。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陌生客户第一次给律师打电话,律师如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
客户通过各种途径(网络查询、熟人推荐等)找到律师,一般都会先电话联系。有的客户是和律师预约见面时间,有的客户则是直接在电话中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前者直接形成“当面咨询”,而后者是否形成当面咨询,取决于本次电话咨询的质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客户仅仅是电话咨询,之后再无下文,显然无法实现“促成委托”的目的。陌生客户在电话咨询中直接确定委托律师,这种可能性是极小的。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交付律师代理费,也是需要与律师见面才能办到的。所以,“促成面谈”是电话咨询的第一要务。
1、电话咨询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1)咨询时间短,一般少于当面咨询时间
如果没有预约,律师很难拿出大段时间用于接听电话。如果通话时间过长,也会影响其他重要电话接入。
电话咨询的“时间原则”是:一般以十分钟为限,不做过细的询问,解答也不充分展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律师了解客户遇到的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从而得到客户的认可,并做进一步接触,挑战非常大。
(2)没有预兆,律师缺乏准备时间
客户随时可能来电咨询,猝不及防,内容五花八门。接听电话的时候,律师可能在车上,在床上,在饭桌,在卫生间,有可能是开会、开庭的间隙。客户咨询的内容,很可能超出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直接点到律师的盲区,律师连缓冲、准备的时间都没有。
有些电话咨询,客户原本可以通过百度搜索找到答案。律师解答纯知识性的问题,并不能体现独到的业务能力,答不上来的话,反而容易被客户误解为水平欠缺。客户将律师当“百度”使用,一方面是他不知道怎么通过搜索关键词寻找答案,一方面是他不知道怎么表达自己的需求。有的客户通过纯知识点的提问,来测试律师的业务素质高低。
电话咨询的“内容原则”是:尽可能不直接回答纯知识性质的问题,通过询问客户自身遇到的事情,了解客户真实的需求,给出操作性质的解答。
(3)信息获得渠道单一
在当面咨询中,客户和律师都可以通过眼睛的观察,获取对方大量的信息。但是在电话咨询中,客户和律师都只能通过“声音”来获得信息,形成判断。这种单一的信息渠道,显然对律师了解客户、客户了解律师,都是很不方便、不准确的。这也正是将电话咨询转化为“当面咨询”的重要原因。
基于这一特点,电话咨询的“声音原则”是:口齿清楚、语气和缓、语调平稳、语速适中,用“声音”向客户塑造律师的形象:稳重、自信、亲切。如果客户对客户的“声音”建立起好感,就可以激发出“见面”的意愿。
2、电话咨询基本流程
围绕电话咨询的特点,律师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电话咨询:
第一步,快速了解咨询事项的法律性质。
客户在接通律师电话后,可能会直接向律师提出纯法律知识的问题,也可能一开始就喋喋不休地讲述自己遇到的事情。
如果是前者,律师不宜直接做出解答,而是迅速将问题导向客户遇到的事实部分。如果是后者,律师既要耐心倾听,又要及时打住。由于电话咨询的时间较短,律师应当在客户叙述之初,根据经验及客户陈述中的“关键词”,快速判断出咨询事项的法律范畴(刑事、民事、行政)和具体性质(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侵权等)。
如果客户咨询的事项不是律师特别熟悉的专业领域,律师可以做出两种选择:
(1)继续倾听,掌握更多的信息,判断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分析客户的委托意愿是否强烈,自己能否承担;
(2建议客户寻求其他律师的帮助,或者向客户推荐自己熟悉的其他专业律师。
第二步,掌握主动权,了解咨询事项的关键点。
无论是当面咨询还是电话咨询,如果话语权在客户手中,极有可能说起来没完没了,甚至在提问中触及律师的知识盲区。为了节省时间,避免被动应答,律师在了解到咨询事项的法律性质后,根据有关要素主动向客户提问,以便做出进一步分析。
例如,在确定咨询事项为婚姻案件,则需要对结婚时间、共同财产情况、子女情况等要素做进一步询问。如果咨询事项为强奸案件,则需要进一步了解男女双方身份关系、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何时报案等要素。
通过对上述法律要素的询问,律师大致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客户在事件中所处的优劣地位有了初步了解,为判断案件价值、工作量大小、客户委托意愿等做好了准备。
第三步,了解客户在咨询事项中的身份。
客户的身份,关系到他与咨询的法律事务的利害关系,对相关事实的了解程度,在相关问题上是否有决定权、影响力等等。同时,也关系到律师对工作费用如何出价。有些客户是为自己咨询,有些是为亲友咨询。客户的不同身份,会对律师最终的解答内容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步,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给予客户信心和希望,建议进一步面谈。
接听电话过程中,律师需要简单分析案件走向,给予客户信心,同时需要判断客户的委托意愿是否强烈。在一些大城市,客户见律师不容易,路途时间可能就要几个小时。尤其是外地的客户。律师不给客户信心,他为什么要跑那么远呢?就算咨询不收费,客户花费的时间成本和路费也不小。
在电话咨询中向客户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为避免结论过于草率,应当留有余地,给出多种可能性。多种可能性中,既有对客户不利的结果,也有对客户有利的结果。这也是吸引客户与律师进一步面谈的方法。
有些客户给律师打电话咨询,只是想获取法律知识,或者是印证自己对咨询事项的判断,并不想花费代价委托律师。如果客户咨询的事项有委托价值,律师需要促成与客户的面谈,那就需要有充足理由说服客户见面。
“促成面谈”的理由可以有很多,例如:
“你的事情比较复杂,电话里面不方便说太多。”这个理由有“吊胃口”的意思,在刑事案件的电话咨询中比较有效。客户担心自己的电话被司法机关监听,或者认为律师有一些高招不方便在电话里说,一般都会与律师面谈。
“你的事情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当面看你提供的资料来做分析”。这也是要求客户面谈的理由。然而,有些不识趣的客户在听到这句话时,会说:“我发到你的微信或电子邮箱。”那么律师可以进一步补充:“我们在看这些资料的时候,还会向你提出很多的问题。”客户明事理的话,就不会再说什么。如果客户的回答是:“你有什么要问的,我们通电话就好了。”那就充分说明,这位客户是来占律师便宜的,根本没有委托诚意,也缺乏对律师劳动的尊重。是否继续与这样的客户接触,那就自己把握了。
3、电话咨询的禁忌
在电话咨询中,除了法律咨询通用的“四不原则”(不轻信、不争论、不承诺、不还价)外,还有两点禁忌:
第一个,不详答。
首先,电话咨询的时间比较短,律师完全凭借客户在电话中对咨询事项的简要介绍,没有审查任何证据材料,也没有查阅任何相关资料。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如果做出详细的解答,出现错误的概率很高。客户如果根据律师在电话中的详细解答做出决定,具有很大的风险。基于对客户的负责,律师不应当仅凭一面之词做出长篇大论的肯定性结论。
其次,电话咨询中的详细解答,透支了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消费欲望,使得客户委托意愿消失。律师的咨询也是智力成果,详细的解答等于是向客户赠与了一笔价值不菲的财富。如果客户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律师的咨询可以是公益性质的善举。如果客户有支付能力,律师的详细解答显然浪费了,是对自己劳动的不尊重。
电话咨询的详细解答,既是对客户的不负责,又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所以是禁忌。
第二个,不报价。
很多客户电话咨询的主要目的是“询价”。电话接通后就直接问:“请你们打官司要多少钱?”或者是在简单介绍案子之后开始询问律师如何收费。这类客户一般是很少和律师打交道的,甚至可能也欠缺大宗服务的消费经验。社会经验丰富的客户都明白,首先要看律师能够提供怎样的服务。上饭馆也不能问“在你这吃顿饭多少钱”,也得看你点什么菜、几个人吃啊。
客户不明白律师行业的特点,提出这样的问题也是正常的。尤其是收入不高的客户,律师收费的高低是他们选择律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上来就询价的客户,反倒体现出他们强烈的委托意愿,至少比那些白吃白喝的好很多。
如果客户提出这样的问题,律师应当尽量回避。在不了解法律服务的工作量之前,律师确实没法报价。所以,律师应当将话题引向客户需要律师解决的法律事项,对工作内容、难易、工作量做出判断。如果客户最终还是回到收费的问题,律师也不要轻易回答,而是尽可能促成面谈。
由于信息量太少,客户在电话中无法对律师有更多的了解(除非是慕名而来、熟人引荐),仅仅凭借短时间的声音交流,律师很难向客户充分展示自己与众不同的价值、独特的优势。客户选择律师的主要指标就是价格优势,高端的法律服务沦为恶性的价格竞争,失去了法律服务的内涵与尊严。因此,我们不提倡在电话中报价。
当然,一些刚刚入行的律师新人,不具有实务经验的优势,只能在服务价格上拼得一些份额,也是可以理解的。只不过这不是长久之计,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还是要脱胎换骨,以服务质量而不是服务价格去开拓自己的市场。
除了以上两点禁忌,还要着重强调“不承诺”原则。
有些律师为了实现“促成委托”的目标,为了吸引客户前来面谈,在电话咨询中不但大包大揽地承诺,而且还敢于吹嘘自己的关系、背景如何如何。这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
电话录音比现场录音更隐蔽,客户为了自身利益,在电话咨询中录音的情况并不鲜见,很多律师就在这方面栽了跟头。无论委托事项最终是否出现令客户满意的结果,律师的行为都是违纪性质,客户很可能以此作为把柄,要求律师退费。如果结果不好,那就更有可能对律师造成风险。有的律师甚至因此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在电话咨询中更应当保持警惕,遵守“不承诺”的原则。
二、当面咨询
在法律咨询中,“望闻问切”并非是绝对的时间先后顺序。尤其是“望”“闻”“问”三者,差不多是同步、交叉进行,不存在明显的界限。“闻”“问”“切”的时候,律师也在“望”,以此类推。
1、望:望的目标和方法
眼睛是人类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人类接收的外界信息,80%以上是通过视觉获得的。在中医里,“望”是指对病人的神色、形态等进行细致观察,以了解其身体的疾病情况。在法律咨询中,律师对客户的观察,不限于视觉接收的信息,也包括了听到的内容。咨询过程中的“望”,是为了获取与咨询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以便于做出准确的分析,实现咨询的目标。
“察言观色”是人际交往取得成功的一项基础工作。“以听众为中心”,是让他人接受自己观点的重要前提。在咨询的过程中,律师如果只顾自己滔滔不绝地发表观点,缺少对客户的观察、分析,很可能是对牛弹琴,客户听得一头雾水。有些新入行的律师,将所有的精力都集中于分析问题,心无旁骛,或者是由于拘谨,不敢看客户,以至于自己的某些话说得不合适,让客户很不高兴,律师却浑然不觉。不善于观察,不可能做好法律咨询。
在法律咨询中,律师通过对客户的观察,尽量掌握以下信息:
首先,客户的身份情况,包括他的职业(公职人员、商界人士、白领、学生等)、年龄、收入状况、成长地域(南方、北方)等。
其次,客户的性格、素养。有的客户性格开朗、大大咧咧,有的比较保守、敏感。有的客户受过良好的教育,谦恭有礼,有的客户素质不高,自以为是。
最后,客户的来意。有的客户是为了自己的事情,有的是为亲友的事情。有的是简单咨询,有的是强烈的委托意愿。
如果多位客户同时出现在咨询场合,律师必须了解这几位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亲属,还是朋友?怎样的亲属,怎样的朋友?他们之间有无利益冲突?他们中间谁对咨询事项有决策权?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律师而言非常重要。
律师通过仔细观察掌握上述信息,是为了在咨询过程中选择最佳的表达方式,并注意到一些交流的禁区。在突发情况出现时,也有应变的思想准备。
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思维方式会存在较大的差别。文化层次不一样,性格不一样,能够接受、消化的知识也有差异。法律咨询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也需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对任何客户都使用同一套话语系统。律师需要根据客户的不同,“投其所好”,获得客户的认同,取得最佳的咨询效果。
在对客户“投其所好”的同时,咨询中还要注意“避其所恶”。
人际交往中有很多“禁区”,法律咨询中同样存在。律师第一次接触客户,对其一无所知,要通过观察去了解每个客户的“禁区”。尤其是一些性格保守、敏感,或者脾气暴躁的客户,律师在咨询中更要注意措辞,避免“踩雷”。如果咨询中必须触及一些敏感话题,也要有一定的试探,得到客户的理解与包容。
例如,接待离婚案件或者强奸案件的咨询,夫妻性生活或者性行为的细节,很有可能是要提及的内容。律师在咨询中口不择言或者单刀直入地提到相关内容,有些性格保守的女客户猝不及防,可能会受到强烈刺激,以至于情绪失控。如果与咨询事项关联不大,律师可以回避这些内容。如果必须要了解,律师也应让客户有一定的思想准备:“我接下来要问你几个问题,关系到比较隐私的内容,不知道你是不是方便回答?”经过这样的暖场,客户也大致能猜到律师要问什么了。
多位客户同时在场的时候,律师一定要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否则很容易把咨询搞砸。例如两位女客户来咨询婚姻家庭案件,律师说了一大堆男方的不是,给女方出主意如何多分财产。在场的另一位女客户,就是男方的姐姐或妹妹。这就很尴尬了。有些时候,同行的客户看似关系非常亲密,实则各有各的想法和算计。律师要做到人情练达,预见在先。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观察客户:
(1)客户的相貌、口音。
客户的发型、发质、肤色、身材等,可以部分地反映出他的年龄、经历、性格、教养等。口音可以反映客户的生长地域,南方还是北方,甚至可以判断出是哪个省份。如果是老乡,律师和客户可以增进感情。即使不是老乡,在咨询前期的寒暄中,也可以谈到客户家乡的风土人情,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以便咨询过程有一个轻松、融洽的氛围。
(2)客户的服饰。
客户的衣着、装饰品(挎包、首饰、手表等)能够体现出他的经济状况和品味。律师如果不注意观察,很可能会出现判断失误。
我有几次对客户免收咨询费,甚至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客户离开后,助理问我为什么这么做。我说,人家经济上挺困难的,我就当做了公益吧。助理说,有没有搞错啊,人家背的包包是LV,几万块呢,戴的手表是百达翡丽,价值几十万呢。我大惊失色,追悔不已。
当然,现在的服饰也有很多山寨货,只是参考因素之一。
(3)客户的表情。
在咨询的过程中,律师一定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表情,尤其是眼神。一般说来,客户在咨询过程中的表情会发生很明显的变化。如果从始至终都是一种表情,要么是客户本来就面瘫,要么就是咨询非常失败,对客户毫无影响。如果客户的眼神始终躲躲闪闪、飘忽不定,律师对他的陈述要存有一定的怀疑。如果客户的眼睛里放射出一种奇特的光芒,他要么是爱上了律师,要么是精神状况有问题。
一个成功的咨询,客户的表情应当是从迷茫到坚定,从无助到专注。优秀的律师就像导演一样,通过自己的咨询引导客户的情绪波动,什么时候让客户泪如雨下,什么时候让客户开怀大笑,一切尽在掌控之中。
咨询中,律师应当及时捕捉客户的神态变化,迅速做出反应。例如,律师发言时,客户眼神流露出焦虑不安,律师就要考虑,是继续加重客户的不安,还是话锋一转,对客户进行安抚。如果律师发言中客户表现得不耐烦、不信任,那么律师就要及时转换发言内容了。
(4)客户的肢体语言。
包括坐姿,挠头、挖鼻、抖脚等小动作。
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客户的一举一动都反映出律师的咨询效果。如果客户全神贯注地倾听律师发表观点,说明这是客户关心的内容。如果律师发言的时候,客户神情松弛,玩手机、打哈欠,说明他认为律师在讲废话。如果客户抓耳挠腮、抖脚,说明客户在掩饰内心的焦虑不安。根据客户的这些动作,律师应当及时调整发言的内容和进度。
有一位客户和朋友一起来向我咨询。刚开始的时候,她的朋友向我讲述事情经过,她坐在我办公室的长沙发上,身体后仰,两脚岔开伸出,有点像“葛优瘫”。这种坐姿,反映出她对律师缺乏信任和尊重。当我对案件的分析渐入佳境的时候,她马上坐了起来,身体前倾,聚精会神地听我发表意见,不时插进几句话。我能够感觉到咨询产生了不错的效果,引起了她的重视和信任。在后来几次的会面中,她再也没有“葛优瘫”的坐姿了。
必须强调的是,“望”不是孤立的,除了结合律师自己的社会经验、生活阅历,还要结合咨询过程中的“闻”和“问”来做出综合分析。同时,“望”也不是绝对的,“以貌取人”很容易出错。律师通过对客户的仔细观察,得出的一些分析,仅仅是做出最后结论的重要参考依据,而不是定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望”客户的时候,客户也在“望”律师。所以,律师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形象、神态、举止,将自己最好的状态展示给客户。
【客户分类】
根据“望”的结论,我们可以将客户做一下简单的划分。在法律咨询中,根据客户类型的不同,律师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法,不同的解决方案。
第一类,优质客户。
主要有以下综合评价标准:
首先,支付能力强。每个律师都希望客户用最高的价格来购买自己的法律服务,所以支付能力是评价优质客户的首要标准。当然,有钱的客户未必都是优质客户,甚至有可能是垃圾客户。
其次,委托意愿强。再有钱的客户,如果没有委托律师的强烈意愿,只是想从律师这里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或者舍不得用对应的代价来购买律师的服务,也算不上优质客户。反倒是有些并不算富裕的客户,为了自己的法律事务,不惜代价也要聘请他认为水平高的律师。有购买欲的客户,才是好客户。
再次,案件有影响力。有些客户经济并不宽裕,对于是否聘请律师也很犹豫。但是他们面临的法律事务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的代表性,律师(尤其是新人)很有参与的价值。
最后,理解、尊重律师。客户无论多么有钱、委托意愿多强烈,案件的影响力有多大,如果缺乏对律师的理解和尊重,这样的客户也是垃圾客户。即使客户支付了高额的律师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会毫无尊严、痛苦不堪,甚至会闹得不可开交。
优质客户是客户中的金字塔尖,对于普通律师来说,这类客户是可遇不可求的。他们一般对律师的要求比较挑剔,包括能力、经验、人品、学历、学校等,甚至还可能要求律师的长相、籍贯、属相、星座等。
律师接待优质客户的咨询,不必过于卑微,我认为最好的方式是:以朋友相待,平等交流。律师新人遇到优质客户,如果感觉自己没有能力拿下来,则需要及时引入更资深、更专业的律师作为强援,参与到法律咨询的过程中。硬着头皮接待,很有可能达不到最佳效果,反而错失了一次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机会。
律师给优质客户提供咨询的过程中,应当有长远的眼光,不急于眼前小利,不在意一城一池的得失,要注意维系、巩固和客户的关系。优质客户可以在他的圈子里提升律师的影响力,让律师获得更多的优质客户。
第二类,普通客户。
主要有以下特征:
首先,支付能力一般。大多数客户都是普通收入阶层,如果律师的收费超出他们的心理预期,他们会选择放弃律师,或者寻找出价更低的律师。当然,有些客户虽然经济实力较弱,但是他们目光长远,愿意倾尽自己的全力来聘请律师,或者在精神层面给予律师补偿。这样的客户也属于高端客户了。
其次,委托意愿不明。由于收入一般,所以客户在律师选择上态度摇摆不定。他们迷信“关系”,更看重律师的人脉而不是能力。他们宁可付出几倍于律师费的代价去找“关系”。
再次,案件性质普通,标的较小,法律关系复杂。律师代理这类案件,付出的工作量并不比重大案件少。
最后,客户对律师貌似恭敬、尊重,心里却对律师处处提防,担心律师会被对方收买,希望律师为自己的事情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
这种客户是普通律师在业务中遇到最多的主流客户。如果引导得当,他们有可能转化为优质客户。相处不愉快的话,他们又可能恶化为劣质客户,给律师的工作带来烦恼,声誉造成损失。
对待普通客户的方式,应当是:像医生对待病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将心比心,充分理解客户的各种想法,尽可能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对客户的一些不合理要求、错误的观念,律师可以耐心细致地沟通,而不是不屑一顾。在普通客户眼里,律师是傲慢的、繁忙的,律师应当向客户展示自己的专业性,主动在细节方面为客户着想。
第三类,劣质客户。
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客户:
他们毫无委托意愿,经济状况也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却理直气壮地想免费获得律师的服务。或者是,他们虽然向律师支付了较高的费用,却将律师视为马仔,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极度缺乏信任和尊重。或者是,他们认为给律师支付了费用,律师应当为其出生入死,手中握着律师的某些把柄,要求律师为他们做违法、违纪的事情。或者是,在遇到风吹草动的时候,将所有的责任推到律师身上,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律师教唆的。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法律咨询是为促成委托后双方的关系定下基调、律师的工作内容做出约定的重要阶段。律师在法律咨询中,可以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劣质”,另一方面,咨询过程中律师的表现也决定了客户会不会变成“劣质”。
劣质客户并不一定都是“天生”的。有些客户基于自己的人生经历和素养,对律师这个职业带有偏见,因此对律师态度恶劣,缺乏尊重。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种苗头,律师应当及时纠正客户的错误认识,使得客户转变观念。
同时,律师对自己与客户的关系定位不当,在某些问题上处置不妥,也是导致劣质客户出现的原因。法律咨询是律师与客户的初次见面,第一印象非常重要。如果客户认为律师性格软弱,缺少主见,在和律师的交往中难免会得寸进尺,任意支配。所以,在咨询过程中,律师对待客户既要礼貌、尊重,又要保持尊严,保持距离,展示出自己的风骨。
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对待劣质客户的方式应当是:老师对待学生。在专业问题上,律师要树立起自己的权威地位。在专业问题之外,律师要有独立自由的人格。不能因为利益的诱惑而放弃自己的底线,不能因为客户的强势而流露出自己的慌乱和胆怯。对于工作中的失误,律师不必强词夺理、文过饰非,应当勇于承认并改正。
如果在咨询过程中察觉到客户的劣质属性且难以改变,律师可以考虑放弃“促成委托”的目标,或者邀请更强势、更有经验的律师加入法律服务。如果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发觉了客户的劣质属性,律师应当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及时退出代理,或者与客户做出严肃说明,提出继续接受委托的条件。
有些客户本来有能力聘请名气更大、经验更丰富的律师,他们却偏偏挑选刚入行的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其目的在于委托律师的费用较低,且律师新人缺乏社会经验,容易被其诱惑和差遣,他们借助律师的身份从事一些违法的行为,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律师新人被这种客户锁定以后,如不及时脱身,只会越陷越深,难以自拔。这一点,必须引起律师新人的高度警惕。有些时候,看来似乎是“优质客户”,其实比“劣质客户”还要恐怖。
第四类,精神状况有问题的客户。
当代社会工作和生活压力都很大,精神状况有问题的人不在少数。糟糕的司法环境、漫长的司法程序让许多当事人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精神出现严重问题。有些人的症状不明显,如果不深入交谈,和普通人并无太大区别。很多律师因为在咨询时缺乏观察,以至于被此类客户纠缠,不胜其烦。
找律师咨询的此类客户大多有“被害妄想”,这是一种疾病,应当得到关心,而不是厌恶和嫌弃。律师遇到了这种客户,可以耐心倾听其诉说,不要简单粗暴的对待,更不应嘲讽和辱骂。为了避免此类客户过多纠缠,导致影响律师的正常工作,可以应对的办法有:
“法律是讲证据的。您所说的情况很严重,性质也很恶劣,但是没有证据,律师实在是帮不到您。您可以向司法机关去反映这些问题。”
“您说到的这个问题非常专业,我对这方面没有研究。您可以去找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咨询一下,他在这方面很有经验。他的电话是:……”
来源:微信公众号|易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曾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中国十佳诉讼律师”、“十大优秀辩护人”、“北京市优秀律师”等称号。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极为丰富的刑辩经验,主要著作:《别在异乡哭泣》。
擅长业务:擅长职务犯罪、金融商事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常年担任数家大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着极为丰富的谈判经验,擅长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标杆案例:房地产巨富李某携款外逃案;南昌精彩生活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河北某钢铁厂董事长重大责任事故案;雪碧中毒案;“军二代”小志强奸案;打工妹小华走私毒品案;东莞理工大学命案;全国唯一一例“网民状告新浪微博”胜诉案;凤凰卫视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丰田金融公司虚假贷款案;某市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受贿案;辽宁某市交通局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庐山3.9特大森林火灾案;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徐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河北唐山吕某抢劫杀人死刑案;震惊全国的山西检察官杀人案;崔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浙江某市特大盗窃犯罪团伙案;庐山太乙村特大交通事故案(死亡22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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