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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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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4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在深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功能及综合应用培训班上现场相关答疑内容进行整理,供同业人士作实操参考。

  特别说明:本文为笔者根据现场问答做的相关整理,部分内容的表述可能不到位,最终以中基协的相关规定及反馈为准。

一、管理人登记相关答疑

  (一)高管兼职问题

  1.根据中基协的现场回答,目前允许法定代表人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或在实业机构兼职,不允许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风控负责人不允许对外兼职,投资经理不允许对外兼职;

  3.若存在对外兼职的,需如实披露兼职情况,说明如何能将私募工作做好,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二)人员社保购买问题

  1.根据中基协的现场回复,协会要看到人员全职在申请机构工作,上传劳动合同并进行判断,员工社保可委托母公司缴纳或第三方中介缴纳。通过委托缴纳的方式,后期可能影响到高管作为员工跟投基金,即该高管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300+100的要求,不能适用员工跟投的标准。一般而言,管理人的员工跟投的,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文件资料。

  2.资产管理系统需录入兼职企业的基本情况。

  补充说明:

  1.目前深圳尚未放开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字样的管理人的注册,很多客户将申请机构注册至税收优惠地。根据我们经办项目的经验,若委托母公司缴纳,缴纳社保的费用需由申请机构支付给母公司。因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需明确说明委托缴纳的原因,说明交易的合理性,并经合法内部决策程序,将委托母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充分披露。

  2.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第三方中介机构,如劳务派遣公司,亦能提供代缴社保的相关服务,由申请机构与该中介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该中介机构为该申请机构员工缴纳社保。

  上述两种方式事实上在劳动法层面存在瑕疵,但基协目前对上述方式表示认可。

  (三)申请机构体系内存在地产公司需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的精神,若申请机构体系内存在地产公司亦需向协会披露该地产公司的基本情况;

  2.申请机构及该地产公司均应出具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及相关说明、核查关联交易情况,注意出具的机构是申请机构及该地产公司。

  补充说明:

  1.目前地产企业融资形式紧张,该要求一方面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的要求,另一方面亦反映了现时地产融资的从严核查的趋势。再者也反映了协会对地产公司“自融”的态度。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四)金融控股平台旗下设置机构申请管理人登记

  对于金融控股平台旗下设置相关机构并申请管理人登记的,协会允许其登记,但需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与各金融类关联方的利益隔离情况、独立情况,并上传相关制度,出具利益隔离的相关承诺等,协会对该种管理人可能存在多次反馈与沟通的过程。

  (五)前台设置问题

  根据中基协的反馈,上传系统的照片必须有企业LOGO(并未说前台是必须的),但若共用前台,需写明共用前台的机构与申请机构有无关联关系。

  补充说明:

  在管理人登记时,中基协要求上传前台照片及写字楼照片,一些孵化器可能存在共用前台的情况,此时需按照中基协上述答疑的要求设置LOGO,说明共用前台的原因以及共用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控股股东

  1.可以不存在控股股东,在中基协的填报系统中,控股股填报栏可以选择“否”;

  2.控股股东的认定:

  (1)持股50% 以上,因而,控股股东可以有2个;

  (2)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现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可根据公司的表决决议,在法律意见书中充分披露相关决议及认定其为控股股东的原因。

  (七)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问题

  若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例如法定代表人名字出错等小问题,只需提供说明,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风控负责人变更以及其他不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后台提交。

二、产品备案问题

  (一)基协对产品备案的主要监管态度

  1.证券类产品退回的原因主要在于形式不符合要求,系统填写问题居多;

  2.协会在审核股权类、其他类产品时需要考虑股权及非标业务的真实性,对于股权交易结构比较复杂、投向比较敏感,非标类业务涉及多层收益权转让的或者特殊投资机会的产品,协会将重点审核该项业务的真实性,包括交易结构的合规性及投向的真实性等;

  3.协会对于多次退回,私募管理人仍然未修改正确的情况,协会经办人员会主动与备案联系人联系。

  (二)地产基金备案审核态度

  1.4号规范对地产基金已有明确规定,需严格遵守;

  2.协会反馈在审核产品中,实际备案中出现很多创新型产品,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该等创新型产品事实上违背4号规范,如通过层层嵌套或先投资于投资公司或非正常地向投资公司提供大量流动资金,超过投资公司常规需用到的资金数量等方式,协会对该种股权类、非标产品多次反馈,需保证投资真实性、合规性;

  3.地产基金符合4号规范、其他自律规则的情况下,还是可备案,但是,在沟通中,对资料完备性、合规性的反馈会多一些。

  (三)股+债产品备案问题

  1.根据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协会的初衷是不鼓励甚至不允许股加债产品的存在,如股权类管理人就做股权类投资,资金闲置时可做一些现金管理类的投资,因此,股+债目前政策上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2.关于地产、产业引导、PPP这三类的投资,因客观投资需要一般会设置股加债结构,但该种结构事实上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在监管政策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对于小规模的基金,可以先行尝试备案,并根据中基协的反馈、沟通进行产品备案调整,中基协有可能根据基金投资的实际情况给予备案通过,但该模式不可能应用于大规模的基金产品。

  (四)基金对热点城市住宅与非住宅项目的投资

  严格按照4号规范执行,不能对热点城市住宅项目进行债权投资,热点城市商住或其他综合类项目的非住宅部分可以投资,但需明确说明资金用途不涉及住宅部分的建设或使用(提交的文件可为管理人承诺、第三方证明或合同的明确约定等)。

  (五)FOF基金是否为通道及产品备案要求

  1.现在大规模停止通道,但是并未有文件对通道作出解释,FOF基金目前还可以做;

  2.FOF产品备案需穿透说明底层投资标的情况,证券、股权、非标备案过程中,FOF基金若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在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或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协会有时候会退回补正。对此,为满足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建议在产品备案时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有限合伙、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此类计划的最终投资方向/最终投资标的是股权、证券、非标”。如备案私募股权基金,若投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该计划最终投向也必须为股权类,基金类型与最终投资方向相匹配,满足专业化经营的要求。

  3.目前协会正在制定关于FOF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及指引性文件。

  (六)股权基金投资信托并进行信托贷款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信托后由信托直接放款违背专业化经营原则,因此该产品不合规。

  (七)基金主要投资方向的备案披露要求

  1.证券类产品: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描述据实填写;

  2.股权类产品:一般不能完整地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进行完整表述,一般表述为“通过直接/间接方式投资于XX行业XX阶段的企业”,如此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大健康、高科技等行业的成长性企业、pre-ipo企业、初创企业。在实际投资时可能与备案披露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不能违背主要投资方向;

  3.其他类产品:一般表述为“此基金用于受让XX公司应收账款金额XX;此基金用于受让XX公司股权收益权”等。

  在不涉及涉密的情况下,管理人尽量真实完整披露。

  (八)股权投资是否必须列明投资标的

  无需列明投资标的,但需要列明行业、阶段、方式。

  (九)募集与托管

  1.2016年7月15日后成立的产品,根据《募集行为办法》必须采取募集监督措施。有些机构投资人系内部私下沟通但未准备募集材料,仍需按照监管要求补充募集监督手续;2016年7月15日之前成立的产品,在进行产品补录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填写打款账户即可;

  2.若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是同一家机构,有可能存在募集监督账户和托管户是同一个的情况;

  3.托管为原则,无托管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防范利益输送、争议解决、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并签署《无托管协议》。

  (十)双管理人的产品是否属于两个管理人

  对于存在两个管理人的,协会要求由一个管理人提交产品备案,但同时属于该两个管理人管理的产品,管理规模算到两个管理人名下,公示时公示两个。

  (十一)先投资后再备案问题

  合伙型基金目前接受补备案,补备案协会会接受,但是是违规的。按照要求是首期募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备案,原则上要求先备案再投资。

  (十二)《委托管理协议》的签署主体问题

  1.《委托管理协议》需由所有投资者与管理人签章确认;

  (十三)结构化产品需每一层级均有实缴才可以备案

  首期募集规模若只是缴纳优先级,该产品不能通过备案,结构化产品每一层级最少一个已实缴。

  (十四)风险揭示书的上传

  合伙型基金需上传全部投资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契约型基金只需上传一份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十五)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处理

  有限合伙型基金目前投资者和工商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为提高备案效率,若备案时填写的投资人信息和工商信息不一致时,只要管理人向协会提交工商部门反馈的工商变更受理函扫描件即可。

  (十六)股权投资基金下的可转债

  可转债作为股权投资的辅助手段,目前属于股权投资范畴,但按照常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可转债比例很少,若为真的可转债,真的则假不了。协会会对此做真实性核查,若基金管理人名下有多只可转债产品,可能是以股权的名义行债权的事实。

  (十七)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较小提交拟投项目投资合同问题

  提交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较小,反馈意见需要提交拟投项目的投资合同。目前原则上股权类投资产品不需要投资协议,但对于规模小的保壳机构,或合同、合伙协议无法有效看出是股权投资、识别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协会要求提交股权投资协议(注:以前出现过协会要求提供股权投资协议,事实上条款的约定实质为借贷合同的情形)。

  (十八)母子基金中,子基金备案失败的处理

  母子基金的基金类型需要一致,若先备案子基金,子基金备案未通过,需将资金退还给母基金,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备案成功的子基金。

  (十九)原备案的基金产品变更基金管理人问题

  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补录完成后在重大变更中作变更。

  (二十)合伙型基金成立的时间的确定

  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的时间确认合伙型基金成立的时间。

  (二十一)首期募集的资金要求

  合伙型基金无严格要求。

  (二十二)基金产品的名称错误修正

  错误填报修正,每只产品在存续期内只有2次机会进行错误填报修正。

  (二十三)产品备案时上传附件的命名规则

  按照“基金名称+文件名称”的方式对上传的附件进行命名。

  (二十四)产品备案的反馈时限

  产品备案3个工作日内反馈。

  (二十五)收益以业绩比较基准来表述,不得保底保收益

  本文系笔者根据现场问答做的相关整理,部分内容的表述可能不到位,最终以中基协的相关规定及反馈为准。

来源:中邦金融汇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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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文章1
  • 读者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协会。

 

  协会主要职责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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