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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换掉审讯你的人及9条注意事项

免费 杨俭 时长/课时:24分钟/0.5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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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换掉审讯你的人

  审讯你的人接受同案其他人的请客送礼怎么办?审讯你的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怎么办?审讯你的人违反规定会见同案犯家属怎么办?审讯你的人是你的仇人怎么办?你有权换掉审讯你的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刑事回避权【1】,为了保障实体正义、程序公平,任何涉嫌犯罪的人,都享有这个权利。

  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它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较超前,其主要内容包括刑事回避的适用范围、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刑事回避的决定程序、刑事回避的救济程序和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随着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深入研究,公民程序意识的增强,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2】《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149条规定,侦查人员在提出控诉时,必须向被告人说明他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回避权),而且应在确定刑事被告人的决定中加以记载,并由被告人加以确认。《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审判官有偏袒为由申请审判官回避。

  中国古代的司法诉讼回避制度起源于封建国家的政治回避制度。在封建社会,国家为了防止官员利用各种特定的人际关系影响国家正常政治制度和囯家机构的运转,而规定的官员不得从事和担任某种职务或不得实施某种权力制度和措施,在这种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萌芽和产生了司法诉讼回避制度。我国古代的司法诉讼回避制度产生在封建官僚体制运行出现第一次比较大的波动的时候,即东汉政权期。从本质上讲,司法诉讼回避制度不同于其他的回避制度,是一种特定的公务回避制度,有特定的对象、条件和内容。【3】

  从东方到西方的司法制度,从中国古代到现代的司法制度,对当事人要求的回避权利都非常重视,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回避权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它对保障人权,实现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它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刑法追究。为实现这一目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司法工作人员掩盖起来,这也是冤假错案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抓获了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5人,随后公安机关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10天后,其中一名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其余4名嫌疑人仍然羁押在看守所。我去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提出,被取保候审嫌疑人的叔叔就是办理这个案件的侦查人员。经过调查落实,这一情况属实。本案案情重大,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达到105块海洛因(每块海洛因的标准重量是350克),5名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这么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完全可能有1人甚至2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被采取取保候审释放的嫌疑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非常大,上家的联系,下家资金的搜集,均是由其完成。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程序公平,避免量刑不利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就此向侦查单位提出回避申请,这次回避权行使受到侦查单位的高度重视,经公安局长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更换其他人员继续侦查本案,最后法院判决该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我的当事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此,审讯你的人接受同案其他人的请客送礼怎么办?审讯你的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怎么办?审讯你的人违反规定会见同案犯家属怎么办?审讯你的人是你的仇人怎么办?凡是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有权换掉审讯你的人!

如何才能换掉审讯你的人?

  换掉审讯你的人,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行使刑事回避权。回避就是换人审讯,审讯包括审理和讯问。如何换掉审讯你的人,依法启动刑事回避程序,本文探讨换掉审讯你的人的办法有哪些?

  首先我们得对刑事回避制度有简单的认识。刑事回避制度的核心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证刑事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保证侦查权不会被滥用。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我国法律规定刑事回避程序始于侦查终于审判,并且是有因回避,这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无因回避。所谓有因回避就是申请人申请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的事由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该规定,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无法启动回避程序,在法庭审理阶段直接被驳回。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和措施保障被告人行使回避权。绝大多数被告人不知道自己在侦查阶段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当然他们也就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4】下面我们就具体如何换掉审讯你的人提出以下方法和步骤:

  一、需要你提出换掉审讯的人的申请。法律只是要求提出申请,对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提出申请就可以。

  二、申请换掉审讯你的人的理由要合法。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只需要你提出申请就可以启动刑事回避程序,【5】但29条规定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但如何搜集证明材料,对你来讲,是一个难题。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不是线索,它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你,而且还是难度系数非常大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谁来出具,包不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律都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6】

  另外,刑诉法第28条中规定的近亲属不同于民诉法,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只及于审判人员。

  三、要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换掉审讯你的人,如果单位领导审讯你,要向检察委员会或者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7】审讯你的人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你提出申请后,是否换掉的决定权在于领导。警察由公安局长决定,检察官由检察长决定,法官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审讯你的人是公安局长,你要求换掉,则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构造中,公安机关受检察院监督的属性。如果法院院长是审理你案件的人,你要求换掉,决定权在法院审判委员会。

  四、提出换掉审讯你的人,被拒绝后可以申请复议。

  提出换掉审讯你的人是法律规定的刑事回避权,如果你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受到阻碍怎么办?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你要求换人的权利。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在审判阶段,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有权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3、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刑事回避权,法律规定是有漏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回避权,更不知道如何行使刑事回避权。侦查人员在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第一次讯问时,应该告知他享有刑事回避权。法律对侵害刑事回避权的行为也没有规定,之规定了采用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虽然刑事回避权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但你有权换掉你的审讯人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必要时候,你有权行使换掉审讯你的人的权利。

换掉审讯你的人9条注意事项

  换掉审讯你的人,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8】行使刑事回避权,依法更换其他人对你进行审讯。这里说的审讯,包括审理和讯问,贯穿刑事诉讼侦查、公诉和审判3个阶段。为什么要换掉他,是我们内心对此人继续办理这个案件已经不再信任。是我们对办案人员能否秉持公义,公平办理案件的质疑。由于刑事回避权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详细的提起程序规定,使我们操作起来很难。比如,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除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没有第三人在场,被申请回避的对象和接受回避申请的又是同一主体,你不在信任他,要求他回避,这是双方的审讯与被审讯关系就会变得严重对立,有的审讯人员无法理解,甚至感到愤怒,因此在行使刑事回避权时,势必对办案人员的内心造成一定的震动。为了避免回避不但没有成功,还和办案人员之前搞得很对立,被这种震动造成伤害,我们需要遵守下列9条注意事项。

  一、申请换人的态度要坚决

  提出申请换人审讯,态度要坚决,不要犹豫不决,除非刑事回避申请已经得到裁决。一边提出申请换人审讯,一边继续接受讯问,会置己于不利之地。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决定做出之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9】但很多侦查人员会带着情绪去工作。你提出申请换人审讯你,你又不坚持,这甚至会导致你的回避申请办案人员不把它当一回事情,不如实向领导反映你的换人要求,刑事回避权无法得到保障。

  二、申请换人的理由充分

  申请换人审讯,是审讯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你不再相信他会公平处理你的案件。我们国家的刑事回避权是有因回避,这种回避申请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即只要换人审讯,你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0】才会得到支持,否则不会被支持。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还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这对被羁押丧失自由的人来说,是无法做到的,你只有依靠你的家属亲友和律师,而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知道如何去搜集固定整理证明材料,更靠谱。

  三、要在有常开摄像头的地方提出来

  侦查、起诉阶段,通常是被讯问的你和讯问你的人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面,你提出申请把审讯你的人换掉,你的换人申请又必须依靠这个被申请的人去传递,这就很难。万一他不把你得换人申请传递给他的领导怎么办?只能在常开摄像头的地方提出,为以后保障你的刑事回避权固定证据。在看守所讯问室、派出所办案区域等很多地方都有常开的摄像头,它是默默存在的第三方,你要尽量在常开摄像头下提出申请并要求在笔录上记载,否则拒绝在不完整的笔录签字。

  四、有机会要向领导申请

  看守所、派出所、禁毒队、刑侦队等单位,经常会有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一旦有这样的机会,要把握着这种机会,及时向领导提出换人审讯你,启动刑事回避权。这样就不必担心审讯你的人没有把你的换人申请提交给领导裁决。

  五、侦查阶段有机会要向检察官提出来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是监督机关,【11】公安的侦查、法院的审判,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属于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必要的时候,向检察官提出来,请求对侵害刑事回避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每一个看守所都有检察院的检察官驻住,他们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进入看守所,可以申请驻监检察官接见你,反映你要求换人审讯你的刑事回避权申请,会得到检察官的重视。

  六、法院阶段要在开庭时公开提出来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12】,人民法院在开庭时,依法应当告知你享有回避权,并告知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有的法官对回避权的解释非常接地气,会告诉被告人,要不要申请回避就是要不要换人审理你的案件。你在开庭时要公开提出来,因为在场人很多,而且公开提出回避申请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你提出换人审理你的案件后,法庭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9条的规定作出裁决。如果是申请更换审判长审理你的案件,则需要休庭后,有法院院长做出裁决。

  七、被拒绝后可以再次提出换人审讯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行使刑事回避权的次数和时间,它适用侦查终于审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始终。因此,你提出换人审理的申请被拒绝后,不要放弃,要多次提出来,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向同一个侦查人员提出来不行,就向不同的侦查人员提出来,在侦查阶段不行就在起诉、审判阶段提出来,可以多次提出来。

  八、充分利用复议的权利,不要轻易放弃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并非所有被驳回的申请,在复议的时候都维持之前的驳回结果。在复议阶段,他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刑事回避权。

  九、每次提出换人申请,都要求做出书面记录

  对于权利的行使,需要不断的进行争取。争取换人审讯他,要留有痕迹,方便在必要的时候提交给第三方进行裁决。每一次申请刑事回避,都有必要要求相对方做出书面记录,以供核实。

  他每次申请换人审讯自己,虽然是在行使刑事回避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由于申请相对方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地位上一开始就不平等,申请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在申请换掉审讯你的人的时候,要遵守上述九项注意事项,才会提高他的成功率。

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刘丽娟:《人性视野之我国刑事无因回避制度的建构》

  【3】隋亮:《浅析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回避制度》,载于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2):22-24

  【4】王进进:《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第90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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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俭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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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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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深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

  原系云南师范大学教师,2000年开始专注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代理。2006年度被评为云南省优秀律师。

  曾成功代理四川警察李国清持枪杀人案,云南金座公司非法集资4亿案,“亚洲第一”毒案,央视同一首歌资深策划人胡继国贩卖毒品等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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