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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说服法官的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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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要具备说服他人的基本能力

  “说服”的词典解释是“用理由充足的话使对方心服”(《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12月版第1189页)。既已心服,便会以实际行动表示同意或支持。其实,纵看人生,就是不断说服、反驳、接受或拒绝的过程。

  “说服”作为人与人之间一种沟通方法,有许多技巧需要掌握。心理学家就沟通、说服的技巧、方法问题,总结出了许多值得学习的内容。如单向说服和双向说服,直接说服和间接说服,一次说服和多次说服,以及威胁性说服、决议性说服等等。律师说服法官,没有绝对或单一的方法可以适用。但辩护律师要具备正常的交际、沟通能力。如果一个律师不善言辞或不愿意与他人交流,就很难完成说服法官的任务。

  就说服法官而言,辩护律师需要针对法官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如面对一位年轻的法官,辩护律师可以首先与其通过聊当下最为时尚的话题,拉近律师与法官的距离。当法官是一位接近退休年龄的人来说,就不能与其谈时尚话题,谈老法官对于法治的进步做出的贡献,谈老法官工作的辛苦与成绩,可能更容易聊到一起。当法官对于辩护律师有一定的认识、一定的好感之后,说服法官才是有可能的。辩护律师说服法官绝对不是律师进到法官的办公室后,直接说:我要说服你或者直接讲其观点。这种做法注定是难以成功的。只有通过一定的语言铺垫,让法官感受到与你交流有一定的基础,才可能谈到深层次的问题,才可能触及说服法官的主题。

二、要保证辩护律师观点的“正确性”

  虽然律师们经常抱怨法官不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不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但对于这一问题仍然需要从两方面思考:除了确实存在一些法官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外,还要考虑辩护律师的观点是否都是正确的。如果辩护律师的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甚至是错误的观点,法官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同样是错误的。

  因此,辩护律师的观点的“正确性”是说服法官的关键。辩护律师不能指望法官支持自己错误的观点,即便支持了,也是有害的。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其实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或者说法官采纳哪种观点,往往取决于法官对于这方面知识的积累或者既往判决中的习惯性做法。比如,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对于“国有资产”的理解就存在多种认识。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国有单位的财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只要私分,就构成犯罪;有的人则认为,只有国有单位依法取得或者依法营业获得的财产才属于国有资产,国有单位违法取得的财产就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说,对于这类问题,辩护律师的观点很难说是正确的。那么,怎么解决说服法官过程中辩护观点的“正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的案例,可以成为支持辩护律师观点“正确性”的根据。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辩护的需要,收集相关的案例提交给法官,让案例帮助律师说服法官。这种情况下,就保证了辩护观点的“正确性”。即使法官最终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法官也不会否定辩护律师依法辩护的过程。

三、专业的观点与专业的方法

  辩护律师的观点不仅要具有“正确性”,还必须具有“专业性”。

  这里的“专业性”指的是辩护律师在法官的常规认识之外提出专业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仅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往往还没有受到重视。比如,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的,差额部分构成受贿罪。但如何理解和掌握“明显低于市场价”?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但司法案例有这方面的实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之一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计算被告人潘玉梅支付房款61万余元和实际房款121.0817万元之间的差额比例可知,其差额为50%。那么,辩护律师能不能以差额比例未达到50%的而提出不构成受贿的观点呢?我认为完全可以,并且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为据。这样的观点是专业的,即使法官不采纳,也不能否认辩护律师观点的专业性。

  辩护律师说服法官还应当有专业的方法。专业的方法就是抛开了一般说服他人的方法,采取适合法官这个高职权、高智商的群体的方法。比如,以指导案例去说服法官、影响法官,就是一种专业的方法。以专家的学术著作、论证意见说服法官,也是专业的方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是专业的方法,也是说服法官的重要选项。

  唯不能采用吃吃喝喝、唱唱跳跳的方法去说服法官。后者不是说服,而是拉法官下水了。

                                                                          (来源:“甘肃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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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尚伦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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