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必须重视和利用好最高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这里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2015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案件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引。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到《办法》出台的9年间,死刑复核程序蒙着神秘的面纱,死刑复核案件鲜有律师介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无从知道案件在哪个刑庭办理(最高法院有五个刑庭)、具体的承办法官,无法会见、阅卷,缺乏提交辩护意见的途径。
《办法》规定了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查询立案信息、阅卷、要求承办法官听取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权利。《办法》出台以后死刑复核案件有律师介入的越来越多。
二、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相比,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应该更加积极主动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个规定一般认为是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是否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争议。实务中,最高法院暂且没有为死刑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先例,因而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承办的案件是否有律师介入。
在最高法院内部,承办法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有审理期限的要求,不会为确认律师是否介入留出时间。因而,若律师接受死刑案件被告人亲属委托,必须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最高法院联系,告知被委托的情况,提交委托手续等相关材料,并要求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向案件承办法官当面反映意见。从而,防止发生死刑案件已经审结辩护律师才提交委托手续及辩护意见的情况。
《办法》第九条规定:“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但是在实践中,该条规定执行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法院宣判并且执行死刑后,迟迟不给辩护律师送达裁判文书,导致被告人亲属已经拿到被告人骨灰,而辩护律师还不知道复核结果,有损委托人对律师工作的评价。故在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也要积极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从而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三、律师需要多搜集死刑复核案件中不予核准的案例
最高法院有五个刑庭,均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庭与庭之间在办理具体案件上相互独立,这就难免出现个别案件死刑标准不能完全统一的问题。辩护律师平时要多注意搜集最高法院公布的不核准案例,遇到与自己承办案件类似的,尽管案与案不可能完全相同,但仍可以提交给相关承办法官参考。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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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有四年法院工作经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十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各类请示案件,参与毒品、走私、危险驾驶等犯罪的调研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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