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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有感于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免费 李世清 时长/课时:15分钟/0.3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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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重庆姐弟坠亡案”的两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无独有偶,同一天杀害母亲的北大才子谢某也被执行死刑。也许这并不是巧合,而是最高院有意为之。从不久前劳荣枝被执行死刑到现在三名被告人同一天被执行死刑,足以看出我国严惩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决心,对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要坚决执行死刑,只有执行死刑才能回应社会的关注,才能让正义来的酣畅淋漓。

上述两起案件一发生就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瞬间形成舆论热点。随着两起案件终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对于能否执行死刑再次引发了网络的关注。重庆姐弟坠亡案的争论是到底对一个被告人执行死刑还是对两个人都执行死刑;谢某杀母案争论的是谢某到底能不能不被执行死刑。从表面上看,好像是社会大众的感情宣泄和情绪表达,实则是刑法上关于死刑适用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我国刑法上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而且涉及到我国的死刑政策。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为了更好地控制死刑,我国结合司法实践削减了大量的死刑罪名,尤其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几乎取消了所有罪名的死刑。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对减少执行死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的进步,传统的暴力犯罪日趋减少。从当前犯罪的情况分析,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尤其是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将大量的死刑案件进行化解,于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形越来越少。当然我国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案件大量下降,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结构的改变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司法机关能不判处死刑尽量不判处死刑,能不执行死刑的尽量不执行死刑。但因为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数量不断减少,结果导致很多人误认为我国已经取消了死刑。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人被执行死刑,也给国人上了一课,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想必大家在法学院学习期间老师最热衷于推荐的人物就是贝卡利亚,而且还推荐他的经典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在200多年前就已经吹响了废除死刑的号角,学生们更愿意在课堂上讨论死刑存废的利与弊,甚至很多法学院以死刑存废作为辩点开展辩论赛。总之,死刑存废问题是任何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无法绕过的一个最富有吸引力的课题。

当然,理论毕竟是理论,判案必须回归到案件事实,必须结合在卷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刑罚裁量。理论再高明,却永远停留在纸面上,可谓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虽然我们在理论上经常论述“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是最不人道的刑罚,废除死刑利大于弊”,但当看到被害人被残忍杀害的时候,也许只有死刑才能与杀人的罪恶相匹配;虽然我们在理论上经常论述“被告人在监狱进行无期限的羁押可能产生比执行死刑更大的痛苦,可以警示世人不去实施杀人犯罪”,但也许只有血债血偿才能让杀人犯真正感受到痛苦,也许执行死刑才能真正实现个案正义,才能让正义不打折扣地呈现出来,才能安慰逝去的生命和受伤的心灵。所以,再丰富豪华的理论,一旦遇上实践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也许这就是高深的刑事理论无法作为辩护观点的主要原因。司法机关办案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只要确定杀人系被告人所为,至于如何判刑就非常简单了,比如在重庆兄弟坠亡案件中,虽然是被告人张某杀死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但他的女友叶某所起的作用一点也不小,两个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两个人预谋杀人才坚定了张某杀死两个孩子的决心和信心,所以杀死两个孩子是两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两个人都是杀人凶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到底对一个被告人执行死刑还是对两个或者多个被告人执行死刑呢?按照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做法,如果杀害一个人,对一个被告人执行死刑就可以实现最原始的等量报应,毕竟刑罚也是一种恶,没有必要对两个或者多个被告人执行死刑,这也是我国死刑政策要求严格控制死刑的应有之义。但如果杀害两个或者导致多人死亡的,则完全没有必要考虑执行死刑人数的限制,比如劳荣枝案件中导致多人死亡,虽然已经将法子英执行死刑,但结合在案证据查明劳荣枝在杀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关键,所以将劳荣枝执行死刑。故,重庆姐弟坠亡案件中导致两个无辜年幼孩子死亡,最高院决定对两个被告人执行死刑理所当然。而谢某杀母案件引起争论的是到底有没有必要对谢某执行死刑。从查明的犯罪事实上看,谢某杀死母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底是否需要对谢某执行死刑,就要考虑我国的刑事政策了。从网络炒作的情况上看,谢某可以留命的观点大概有以下几种:比如谢某只是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属于家庭内部引发的矛盾;被告人心理上存在缺陷;被告人是北大学生,没有前科劣迹,有改造的空间;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求生欲强;被告人只导致一人死亡,没有必要一命抵一命;谢某的人身危险性已经丧失,没有必要从肉体上消灭他等等。上述的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谢某作为一个高材生,不但没有对含辛茹苦抚养自己的母亲报恩,反而将自己的母亲残忍杀害后欺骗亲戚,不但泯灭人性,而且冷血无情。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实施犯罪、逃避法律制裁,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据网上传言,谢某在死刑复核期间曾经向最高院的法官写了79页的忏悔录,甚至律师要将这些忏悔录要回来,这简直就是在开天大的玩笑。谢某在羁押期间甚至还向朋友要刑法书,要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据谢某的律师说,谢某的求生欲非常强,故恳请最高院能够“刀下留人”。谢某的性格已经严重扭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严重颠倒。虽然他求生欲特别强,但这都属于案外情节,并不是能够影响法官判判案的因素。所以,对于泯灭人性、冷血弑母的犯罪分子,最高院还是选择了重罚,没有给他生的机会。毕竟刑罚的警示效果必须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必须通过鲜活的案例得以展示。虽然不能让国人从这个案例中学会如何做人,但最起码国人要从这个案件中接受教训——只要犯罪必须接受严厉的惩罚。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的确非常残酷,也经常背上不人道的骂名,但死刑的威慑力是任何刑罚都无法取代的。我国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但不是一味儿地减少或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坚决执行死刑。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络炒作不但影响着国人的情感,而且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极高的挑战。只有依法判案才能平复网络炒作的法宝,重庆姐弟坠亡案和谢某弑母案自从被网络媒体报道以来,立刻引起了全国网民的极大关注,对于杀死亲生孩子和亲生母亲的恶劣罪行,不但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而且严重践踏了中国传统的亲情道德准则,对于这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罪恶行径,法律必须进行严厉的回击!

当然我国为了保障死刑犯的合法利益,2022年1月1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确定的改革工作要点之一,《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第43条规定:“探索建立死刑复核案件通知辩护制度,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同时我国在2022年1月1日通过《法律援助法》,规定了死刑复核期间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上述两起案件在死刑复核期间都有律师参与,有意思的是谢某的律师竟然在谢某被拉去上刑场之后还申请会见,这充分说明死刑复核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另外,劳荣枝在死刑复核期间也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且该律师曾经在网上发声称已经提交数万字的法律意见,有望帮助劳荣枝不死,但最终还是对被告人劳荣枝核准并执行死刑。其实笔者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当前我国法律援助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加强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却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具体如下:首先,法律援助制度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设立初衷是对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比如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对于遭受侵害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等等。即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为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也是基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特点考虑,更是基于刑事诉讼控辩诉讼结构而设置。所以,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犯罪分子服务,而是对弱势群体进行帮扶。其次,辩护全覆盖本身就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奇怪的是该制度从基层开始推行,要求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的后果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权利保障的无微不至,大量律师纷纷去替“坏人说话”,而且“替坏人说话”成为律师应尽的义务,结果基层司法呈现出来的现象是被害人在当地找不到律师进行维权。再次,为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不可取。虽然该制度设置初衷是为了避免错杀,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处死刑后,在事实和证据上根本不需要再去探讨。能否核准执行死刑也只剩下理论上的探讨,律师的辩护观点更多是围绕死刑存废以及被告人有无必要从肉体上消灭等方面展开。死刑复核程序更多是一种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整个程序具有复核程序不公开、期限不明确、决定不透明等特点,导致律师参与其中也只是走走过场,结果还出现了被告人已经被拉到刑场而律师还申请会见的尴尬局面。既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后,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几乎没有辩护的空间,那么层报最高院复核只是给予被告人一个希望而已。虽然最高院在复核期间做出过不核准死刑的决定,但这并不应归功于律师。因为最高院法官的水平要远远高于一般的律师,即使是全国知名的刑辩大律师,也绝对不是最高院死刑复核法官的对手,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直接交由法官处理就可以了!

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多年,也曾经为多名杀人犯进行辩护,虽然一直主张“刀下留人”,但笔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死刑废除倡导者。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国人的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尚未达到一定的高度,保留死刑对于我国长治久安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必须严格控制死刑,毕竟死刑是最残酷、最不人道的刑罚。司法机关一定要慎用死刑,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能够适用替代性刑罚就坚决不执行死刑,毕竟当一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的时候,或多或少会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怜悯感。

但愿世间没有罪恶,更愿法院不再判处死刑!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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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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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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