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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一审:(2013)浙舟刑初字第21号;
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11号 ;
复核审:(2014)刑一复62844203号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学坤曾用手机注册一名为“亮丽人生”、性别为女的微信号。2012年11月20日,高学坤用该微信添加被害人潘某某(男,殁年32岁)为好友,将其从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发送给潘某某骗取潘的信任。在微信聊天过程中,高学坤发现潘某某很有钱,因其经济拮据遂产生绑架潘某某后向潘家属勒索钱财之念,并准备了手套、帽子、胶带、绳子、丝袜等作案工具。同年12月4日,高学坤购买了一只手机和一张手机卡,准备在绑架后用于联系潘某某家属,并用微信号约潘当晚见面,对潘谎称其一名同事(即高学坤本人)在普陀区东港街道要潘捎带上车。潘某某表示同意。19时许,高学坤将胶带、绳子、手套、丝袜等作案工具装入一只棕色手提包内,在普陀区东港街道某小区等候,后潘某某驾驶宝马X6汽车将高学坤接上车,经朱家尖大桥向大青山方向行驶。途经大青山姆岭山与癞头山之间时,高学坤采用绳子勒、石头砸等方式,致潘倒地不再反抗。随后,高学坤脱掉潘某某所穿衣服和鞋袜,用绳子捆绑后,将潘从跨海大桥桥面与栏杆间隙中推人大海。次日,高学坤发短信向潘某某妻子勒索500万元,后又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向其妻进行勒索。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学坤犯绑架罪,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学坤辩称,直到现在仍未找到被害人潘某某的尸体,认定其杀死被害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三、一审判决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学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高学坤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高学坤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高学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学坤不服,提出上诉。其与辩护人均提出,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的证据不足,不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依法不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二审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学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高学坤蓄谋绑架,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并抛入大海,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对被告人高学坤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文章来源: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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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重庆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获得荣誉: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最佳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其承办的案件,连续两届获得重庆十大刑事经典案例。
学术兼职:重庆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重庆工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常任授课讲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其领衔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目前也是重庆唯一一家专注刑事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专业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著作成果:
1.《被害人过错与罪刑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0月;
2.《论律师实现“有效辩论”的进路》,第七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5年10月;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及规范问题研究》,“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论文集,2016年11月;
4.《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革新与完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年会论文集,2017年1月;
5.《辨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的疑罪从无与实践中的疑罪从轻》,第九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7年8月;
6.《公司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检视与完善》,新型犯罪治理论坛论文集,2020年9月。
典型案例:国家监察委001号(原西南地区某省委常委副省长王某光案),重庆不雅视频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厦大教授某某某艳照门一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数十件各类厅处级干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等,其中两件刑事案例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审判参考》。
主讲课程:律师刑事辩护实务技能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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