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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人未找到尸体的案件,能否判处被告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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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一审:(2013)浙舟刑初字第21号;

  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11号 ;

  复核审:(2014)刑一复62844203号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学坤曾用手机注册一名为“亮丽人生”、性别为女的微信号。2012年11月20日,高学坤用该微信添加被害人潘某某(男,殁年32岁)为好友,将其从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发送给潘某某骗取潘的信任。在微信聊天过程中,高学坤发现潘某某很有钱,因其经济拮据遂产生绑架潘某某后向潘家属勒索钱财之念,并准备了手套、帽子、胶带、绳子、丝袜等作案工具。同年12月4日,高学坤购买了一只手机和一张手机卡,准备在绑架后用于联系潘某某家属,并用微信号约潘当晚见面,对潘谎称其一名同事(即高学坤本人)在普陀区东港街道要潘捎带上车。潘某某表示同意。19时许,高学坤将胶带、绳子、手套、丝袜等作案工具装入一只棕色手提包内,在普陀区东港街道某小区等候,后潘某某驾驶宝马X6汽车将高学坤接上车,经朱家尖大桥向大青山方向行驶。途经大青山姆岭山与癞头山之间时,高学坤采用绳子勒、石头砸等方式,致潘倒地不再反抗。随后,高学坤脱掉潘某某所穿衣服和鞋袜,用绳子捆绑后,将潘从跨海大桥桥面与栏杆间隙中推人大海。次日,高学坤发短信向潘某某妻子勒索500万元,后又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向其妻进行勒索。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学坤犯绑架罪,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学坤辩称,直到现在仍未找到被害人潘某某的尸体,认定其杀死被害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三、一审判决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学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高学坤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高学坤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高学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学坤不服,提出上诉。其与辩护人均提出,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的证据不足,不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依法不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二审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学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高学坤蓄谋绑架,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并抛入大海,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对被告人高学坤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文章来源: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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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张智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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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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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重庆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获得荣誉: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最佳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其承办的案件,连续两届获得重庆十大刑事经典案例。

  学术兼职:重庆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重庆工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常任授课讲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其领衔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目前也是重庆唯一一家专注刑事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专业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著作成果:

  1.《被害人过错与罪刑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0月;

  2.《论律师实现“有效辩论”的进路,第七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5年10月;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及规范问题研究》,“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论文集,2016年11月;

  4.《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革新与完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年会论文集,2017年1月;

  5.《辨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的疑罪从无与实践中的疑罪从轻,第九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7年8月;

  6.《公司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检视与完善,新型犯罪治理论坛论文集,2020年9月。

  典型案例:国家监察委001号(原西南地区某省委常委副省长王某光案),重庆不雅视频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厦大教授某某某艳照门一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数十件各类厅处级干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等,其中两件刑事案例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审判参考》。

  主讲课程:律师刑事辩护实务技能系列。

  授课经历:受四川省律协邀请为四川省部分律所主任授课;受贵州省律协邀请为贵州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授课;为重庆市律师进行刑事案件代理的实务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达五千人以上;受邀为云南律师同行进行交流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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