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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制作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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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证据是辩护词制作的基础

  公诉人指控犯罪,起诉书看似寥寥数语,其所依据的案件卷宗却洋洋万言。辩方如果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细致、合法合理的分析研究(当然还包括律师对反证的搜集),仅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方意见,会使注重实证的法官感到辩护词苍白无力。

  公诉人指控的案件定性及核心证据是辩护工作的重点,核心证据是对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依据。对定性及案卷证据的分析和评判是辩护词的核心。在阅卷时所形成的证据分析意见(质证意见)是辩护词的根本所在,针对辩护重点提出的辩护意见必须有证据的支撑。

  1、辩护词要遵循实证原则。辩护词的每一个观点都应有证据支撑。在制作阅卷笔录、证据目录、证据分析意见(质证意见)及相关工作时,要对案卷证据全面解析。这一过程即是辩护意见的形成过程,由此得出的辩护意见才扎实、厚重、具有说服力。

  2、主观证据的分析。主观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受害人陈述等。分析不同的主观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是否一致。主观证据通常是庞杂的,律师在制作辩护词时可通过图表形式比对证据,使人一目了然,增强辩护词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3、客观证据的分析。客观证据,即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鉴定意见等。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浅表性错误的分析。不要忽视客观证据中出现的浅表性错误。不要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应指出浅表性错误的性质,及其给客观性证据造成的主观影响。如河北聂树斌案,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报告中对案发地形的方向标注错误,检察官辩解为笔误。通常人们认为这种错误不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但这恰是辩护人反击的机会。科学技术应该是严肃的,如出现主观错误,客观的东西已然不客观了,该份证据失去了客观性。可见浅表性分析也可以一叶知秋、见微知著。

  专业内容的分析。对于专业的科学技术鉴定意见,应找相关的专家作为参谋,并请其推荐相关的参考书目或出具文字意见,将书目中的有关内容或文字意见作为辩护词的附件,使法官通过辩护词就了解到此方面的背景知识,使辩护词更显厚重,赢得法官的信任。

  程序合法性的分析。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检材取样、报检过程等鉴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相关书证、物证进行的鉴定多数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这是长期以来审判工作以侦查为中心,忽视(甚至纵容)侦查工作中的程序违法问题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一,而其程序的违法往往严重影响其鉴定意见结论的正确性。因此其程序违法性往往是主要辩点之一。换言之,应该成为辩护人阅卷工作的“聚焦”之处。

  4、程序性文书的分析。分析侦查及起诉机关的程序性文书,将文书中采取措施的各个时间点析出,制作完整的时间轴,进行图表化处理,作为辩护词的附件。通过时间轴点分析有无程序违法情况,如超期羁押,印证被告人是否自首等。

  综上,各类证据及文书的分析是律师的基础性工作,辩护词植根于此。因此应将上述分析作为辩护词的附件,以支撑辩护意见。如果说辩护词为树干的话,这些附件则是其根系。俗话说,树有多高,根有多深。

二、辩护词内容的说理性

  辩护词应长于说理,言之有据,最忌假大空或“讲故事”。说理性应是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和本质特征。辩护词除前述对证据的分析外,还应从法理、情理、常理及哲理多角度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充分说理。

  法理性分析。辩护人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分析应深入到法理层面,深挖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把握其前沿性理论。在笔者代理过的一起斡旋受贿案中,对被告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分析”即是典型的法理性分析。笔者在辩护词中通过对法律规定及学界观点总结指出“(斡旋)受贿罪中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非法实体利益和非法程序利益,请托事项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当进行独立评价,与被告人是否收取请托人好处费的不正当性无关。评价请托事项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依照程序得出权威结论,才能令被告人、辩护人和社会公众心服口服,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一观点引起三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案件的法理性分析,特别是对新型案件的法理性分析,往往成为前沿性的理论性分析,凸显个案助推法治。

  常理性分析。律师对公诉人认定的事实进行常理性分析,指出是否存在有违常理的情形。笔者曾代理过的张某“杀妻”案,案卷中记录“张某供述:下午到家,其妻正在午休,顿起杀心。拿了一把电工刀藏在身上,然后谎称‘外面有人要灯泡’,将其妻叫醒,其妻到存放灯具的东屋,张尾随而入,和妻吵了几句嘴,起了杀心,张用两手将其掐死”。笔者的辩护词对张的犯罪动机作出“非常理化的分析”,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张某最终获得无罪判决。该案判决书中“非常理化的分析”全部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并将该分析过程写入判决。该案被多家主流媒体推为“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引入河北第一案,具有“典范”和“标本”意义。

  情理性分析。辩护人应从情理出发,结合社会影响力,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受贿案中,被告人在检察院询问笔录中主动供述其行贿人,被认定为自首。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该被告人可减轻处罚,即在辩护词中指出:“被告人自首后的供述材料成为检察机关侦破相关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引发了全市范围内该领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该系统的行贿者纷纷自首,使检察机关的战果迅速扩大,为破获全市范围内系列大案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对同类案件破获的明显效果、重大作用进行分析,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哲理性分析。辩护应遵循辩证思维,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控辩审的司法理念即源于此。从方法论的高度分析控方的观点和方法,指出其是孤立、割裂地看问题还是全面、辩证地看问题,以超然的视角和终极的高度评判控方观点和方法,使辩护词的立论登峰造极。

三、辩护词形式的艺术性

  辩护词应简繁得当、凹凸有致,其谋篇布局如油画的构图,应有层次之美。

  案件不同,辩护词的内容和形式亦不同。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形式和内容应当有机辩证地统一在辩护词的制作过程中。

  辩护词的形式应最大限度地展示辩护人的观点,其应由封面、目录、辩者按、观点摘要、正文、附件等部分组成。附件依案情的复杂程度必要时应附阅卷笔录、分析证据的相关质证意见、图表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等。

  设计封面。辩护词封面应体现律师事务所的logo或其特殊标志,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是对律师文化的宣传。

  制作目录。辩护词的目录、观点摘要、编者按尤如“路标”,指引法官沿着“路标”找到信息,方便其阅读,同时也能体现律师清晰的辩护思路。

  注重修辞。文字应平和客观、温润如玉,切忌攻击性过强。要修饰思想,让读者有继续阅读的欲望,给其一种美的体验。同时辩护人还应加强校对,杜绝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的出现。文如其人,错字连篇、漏洞百出的辩护词会让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态度产生怀疑,进而质疑其专业素养。

  形式多样。辩护词的形式不拘泥于文字表述,充分利用图表及视听技术,直观地呈现观点及分析过程。一些复杂案件,仅凭语言和文字很难直观地呈现给法庭,但通过图文配以技术播放手段,让案情重新回放,会给法官清晰的记忆,并且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动态多样。辩护词应多版本。横向来看,辩护词应有简约版、口语化版本、书面化版本及电子版。庭审中的辩护词应是口语化的演讲稿,而提交的辩护词应书面化。纵向来看,应有庭前辩护词、庭后辩护词及补充辩护词。庭审是变化的、不可预测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常常会碰撞出火花。因为这些珍贵的思想火花产生在动态过程中,易被辩护词遗落。所以,辩护人应依庭审的具体情况制作补充辩护词,将散落在庭审中的每一粒“珍珠”串联起来,拾遗补缺。

  突出重点。辩护词一定要突出主要观点以维护委托人的核心利益,但不可遗漏侦查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案卷中的文字错误等。它们虽然可能不至于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但仍应在辩护词中有所体现。对此类错误的提出,既是对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的监督,也是对律师的自我保护。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常有因案件败诉而引致对律师的投诉,目标直指这些“细枝末节”在辩护词中的遗漏,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些枝节问题也会影响法官对控方观点的“印象分”,这也是辩护词的一种策略。

  汇编成册。辩护词不应是简单的观点表述,而应将辩护观点形成的过程及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他依据充分体现出来。将对证据的分析、案件的背景资料、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摘录等进行图表化处理,作为辩护词的附件。将辩护词及相关资料汇编成册,方便法官办案,这就使辩护词成为一本百科全书式的辩护意见书。法官通过辩护词不仅了解辩护人的观点、看到证据,还能看到观点形成的过程、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公安检察内部的行业性的、规范性的、指导性的规章规定等,这就如同律师在向法官交付自己知识“产品”的同时,附上了“品质保证书”。

  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是律师思辨轨迹的完整记录,是法官审理案件不可或缺的辩方工作手册,是制衡控方的有效辩护手段之一。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杂志2016年第10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宋振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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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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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律协名誉会长,中华全国律协第十七届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第十届政协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北省律师行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河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邯郸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邯郸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邯郸市委党校客座教授,邯郸学院特聘教授,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

  曾获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邯郸市委、市政府授予“邯郸市信访工作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河北省优秀律师”称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河北省首届律师辩论大赛‘突出贡献奖’”。

  经典案例:承办了全国首例巨额路产侵权赔偿案、全国首例利用境外刊物侵害名誉权案、美国大唐工业公司与香港资源科技集团和四川航天工业公司仲裁案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02年第5期公布的其代理的巨额存款纠纷一案,已成为判例,对我国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立法意义。特别是“张新亮杀妻案”,被《燕赵都市报》《新京报》《上海法治报》《中国律师》杂志推为“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引入河北的“第一案”,代理的“秸秆放倒证”案件,入选了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十大舆论监督案件”。主持领导了近十起企业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代理、辩护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处长李元河受贿案,中国报业集团秘书长罗会文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神华集团包神铁路公司原总经理张涛受贿案,邯郸市丛台区国税局原局长华泽海受贿案,陕西省西安市商贩周惠安刺死城管队员案,陕西省打黑第一案,并为主犯李某辩护。

  学术成果: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了《律师手记》(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简明法律常识》(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辩护词制作新探》收录于《法律文书革故与鼎新》(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偷爷爷的教俗想到的》发表于第26期《民主与法制》,《律师“哲人气质观”的思考》收录于《江平先生法学思想述论--九十华诞祝贺文集》,《浅议青年律师的格局与修养》荣获北方律师发展论坛一等奖,《辩护词制作新探》荣获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一等奖,《罗某某斡旋受贿罪辩护词》荣获全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优秀文书二等奖,2016年应邀在点睛网讲授《辩论中的哲思》,获得广泛好评,并被聘为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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