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5月底,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24个月,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9日,工程款为2800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90万元。A公司委托监理人C公司完成该工程的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增加工程量,导致B公司需增加塔吊,B公司就塔吊基坑开挖作业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送C公司人员签收。增加的塔吊基坑开挖作业前,由于连续降雨,距离塔吊基坑边较近的泥浆池壁存在随时坍塌的风险,若泥浆池壁坍塌极可能使大量泥浆涌入正在开挖的塔吊基坑,导致安全事故。为此,B公司向C公司提交书面函件,要求暂停塔吊基坑开挖、加固泥浆池,保障施工安全。C公司同意B公司的请求并将该函件报送A公司。B公司为完成泥浆池加固工作额外支出了15万元工程款。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其采取合同约定外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A公司认为B公司承包工程时应考虑到该风险,增加费用应计算在合同总价款中。双方就此发生争议,B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费。
二、争议焦点
仲裁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包括:B公司是否有对泥浆池壁履行加固的义务;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能力预见到泥浆池壁将危及安全施工。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由于A公司要求B公司在泥浆池边完成塔吊基坑开挖属于增项工作,B公司签订合同时根本无从预知泥浆池壁需要加固,不可能将泥浆池加固费用计入安全施工费用中。因此,泥浆池壁加固工作应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B公司为完成增加塔吊基础施工对泥浆池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属合同外措施,且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及程序向A公司提交索赔文件。因此,由此所增加的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据此,仲裁庭支持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
三、律师点评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对安全文明施工予以规定,也是承发包双方应十分重视的内容。一旦因违反该等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轻则停工整改,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承包人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而另行支出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下列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具体包括: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仅维护了发包人的利益,还维护了自身利益,发包人无需承担承包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虽然为避免发包人的利益损失产生了费用,但对于该等费用中属于因承包人处分不当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无需承担;承包人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无需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无需承担。
(来源:?不动产与工程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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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顾问,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北京、武汉、广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首届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评审专家,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行业培训专家,“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PP专家库专家,国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秘书长。
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荣誉称号;2015-2020年度评为钱伯斯《年度亚太法律指南》建设工程领域顶级律师;2015-2018年度被评为LEGALBAND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国内顶级律师。
主要著述有《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峥嵘回望——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典型案例复盘与研判》、《房产实务与风险防范》、《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受全国律协委托参与撰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受全国律协委托撰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全国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参与审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参与审定)、《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受建设部委托参与审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受全国律协委托参与起草)、国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受住建部委托参与起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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