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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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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3日上午7时40分许,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与曹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曹某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王某和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曹某一方未赔付任何维修费用,王某为其所受损车辆维修花费共45000元。 经查,王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13800元,双方约定了车损不计免赔条款且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曹某没有为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购买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王某在理赔时遭遇对方无法赔偿而伤尽脑筋,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又达不成一致意见,不知如何是好。

  本案牵扯到交通事故案件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接受王某委托之后,笔者将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车辆损失由该保险公司给付。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权不少车主并不知道如何适用或者说不少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代位赔偿,给广大车主的理赔造成了困难。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8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按步骤可以详解为:①第三人造成交通事故—②被保险人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④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虽然保险公司不是造成事故的一方主体,但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保险公司基于合同义务先行替代第三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下面,笔者就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

一、交通事故中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因此,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当先赔”。

二、 申请代位求偿权的流程及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1、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2、定损修车: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维修点修车;3、保险赔偿:车辆维修完后,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到自己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理赔点报销理赔。

  《保险法》第63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法律还规定其需负有协助义务,包括能证明车辆损坏系第三者造成;能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等。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如果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第三者追偿时,需要被保险人配合出庭作证,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被保险人不配合、自动放弃索赔为由,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经获得的赔偿款。

三、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范围及限制

  (一)、适用的条件

  1、申请使用“代位求偿”的前提就是车主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例如开篇的案例,对方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代位求偿权。

  3、对方车辆无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如对方车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购买保险而与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司机不能给予任何赔偿的话,您就可以向自己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汽车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偿。

  4、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甚至“人间消失”。

  5、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或者有证据证明逃逸的肇事车辆信息。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二)、适用的范围: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适用的限制:

  1、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范围的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除非是由他们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也无法行使“代位赔偿”。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圈划伤、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四、代位求偿后被保险人无权再处分相关权益

  因为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达成谅解,从而快速解决事故纠纷。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采用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公司履行了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无权再自行处分其对第三者的相关权益。《保险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此,当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即使事故双方随后就赔偿事宜再行达成一致,若未获得保险公司认可,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时被保险人处分的是获得代位权的保险人的权益,该处分行为除非被保险人追认,否则应视为无权处分。

五、被保险人不要私下放弃索赔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私下和对方约定放弃索赔,则视同自己放弃索赔权,保险公司也不会再支付赔偿款,而已经支付的赔偿款也会被索回。“代位求偿”已经被《保险法》规定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这种借口,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此外,很多保险公司都将“代位赔偿”写入了保单的说明中,您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让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给您说明,避免未来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给您造成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将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偿权,甚至有可能因此无法追偿赔款。所以,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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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纪传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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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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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坚持”我们比您更努力”的所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律师的天职,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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