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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代位权行使规则及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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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明确了代位权行使规则,采“直接清偿”和“入库规则”相结合,并增设了紧急代位权。

  代位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之一,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

  一、《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直接清偿规则。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上述代位优先权规则,明确将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归属债权人,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优先权规则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防止诉讼资源的滥用,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

  二、《民法典》537条在明确“直接清偿规则”的同时,增加了特定情形下的“入库规则”。

  关于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问题之“入库规则”,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不得径直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应先将该财产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库中,由全体债权人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平等受偿。

  《民法典》537条所提及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此处的“相关法律”,则应包括《企业破产法》。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代位权行使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即将债权人追收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以实现全体普通债权人的平等受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判决中,裁判宗旨为: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情况下,债权人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解决。

  在破产程序中,最高院2013年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对代位权行使效果的规定即属“入库规则”情形,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但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已向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的,应区分情形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如相对人系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履行的债务,其性质即相当于《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属于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范畴,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如未经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程序,即债权人行使私力救济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相对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则有可能构成偏颇性清偿,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向债权人追回债务人的相对人已履行部分的财产。

  三、《民法典》536条增设了紧急代位权,并明确了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可见,在债权尚未到期情况下,债权人行使紧急代位权的条件为:“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该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综上,代位权行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适用直接清偿规则或入库规则。在次债务人破产状态下,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行使紧急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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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万樾莉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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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樾莉,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自2003年9月执业至今,现任南京市律协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玄武区总工会和玄武区妇联法律服务团成员。  

万樾莉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业务范围涉及婚姻家事,公司合规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和房地产纠纷。获得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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