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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王公道也不是李雪莲-法律角度评《我不是潘金莲》

免费 黄卫阳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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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读

  李雪莲说:我不是潘金莲。我要说:王公道等人也不是李雪莲,因此对于李雪莲所确信的事实和正义,在职责上只有用法律制度这个工具去评判。至于评判的结果非李雪莲所愿,只能说,这是一 种无法阻挡的悲哀。

  很少完整地看完一部文字小说,因而潜入大脑并留下深刻的名作,多数是以影像的方式呈现。又因为从事法律工作,所以涉法类影片一直是比较关注和着迷的。从大学选修课上观看老片《秋菊打 官司》开始,不知不觉《全民目击》、《十二公民》、《证人》、《辩护人》(韩国)……故事情节一一沉入脑海。进入了2016年金秋九月,忽然平起一部《我不是潘金莲》,它类似当年的《秋菊打 官司》,内容涉及诉讼和上访这个敏感话题。影片改编自刘震云的同名力作,范爷主演,冯大导演执导,居然还拍个了圆形画幅;加之有根基有噱头的“潘金莲”三字,不被关注也难!

  二、案情简介

  主人公李雪莲是一名农村妇女,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她与丈夫秦玉河决定“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分居生活。然而半年后,她发现秦玉河居然已另与别人结婚。李雪莲气愤不 过,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开庭后,办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根据他们已确实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实情,判决李雪莲败诉。但李雪莲不服,先后向法院专委、院长、县长、市长反映。又因 为前夫说了一句“你就是潘金莲”,从而在二十年里持续不断的赴京上访……

  三、法律解读

  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讲,王公道法官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的说法。结婚,可以因欠缺实质要件或者受欺诈、斜胁迫而被撤销,因为它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关涉 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但对于离婚,特别是如秦玉河以“假离婚”为由假戏真做达到离婚目的的行为,法律上却没有哪一条规定可以撤销“假离婚”,恢复原有的婚姻状态。现实司法中也没有任何 撤销“假离婚”的判例。事实上法律也无法如此规定,原因在于:

  1、男女双方在离婚当时,都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方知道对方的意图,就应当知道以及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谈不上欺诈;

  2、双方窜通搞“假离婚”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自己甘愿“冒险”,就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3、“假离婚”之后,婚姻关系解除的状态合法有效;一方假戏真做不愿复婚,表明男女双方已不成形成结婚的合意,此时如果法律允许撤销假离婚,则破坏了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 前提,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不过,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李雪莲想不明白一个问题:“为什么把假的说成是假的,也就是把真的说成是真的就那么难”,她层层上告,不断上访,一直上访到北京人民大会堂。由此一来 ,李雪莲成为政府和法院最大的麻烦事儿,法院不得不管,而且一管就是二十多年……

  四、总结

  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较少被尊重、遵守,中国社会之所以会有千千万万个类似李雪莲的“上访”问题,我想,抛开人性“恶”的表象不讲,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当今社会并未建立起对法 律应有的尊重与虔诚;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律本身和解决矛盾机制的局限性:法律和司法制度作为第三方——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来评判事实、认定正义的工具,是全社会普遍的价值观的表现。由 这个工具所生产的结果,不可避免地会与建立在个人欲望上的是价值观有所冲突,个别貌似合乎道理的“正义”也不得不被牺牲掉。虽然在李雪莲看来,秦玉河假戏真做最后离婚,与别的欺骗行径无 异,法律的天平应当偏向于她。然而无论是法官王公道,还是法院专委董宪法、院长荀正义,他们不是李雪莲或者她的克隆体,他们能做的只是依仗法律制度和规定,根据上文所述,根本无法支持她 的要诉求。

  李雪莲做为一名普通妇女,她无法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道理。她本质上也是一位善良公民,说王公道判错案,控告荀正义“贪赃枉法”,也是来自原始的一种简单、朴素的关非善恶价值观。这种 简单、朴素的价值观,正需要随着法制文明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来不断地规制、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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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黄卫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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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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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建筑工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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