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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312上跨桥”垮塌事故的多角度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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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桥梁垮塌”事件一再发生,给无辜的人带来了一次又一次“突如其来”的“人祸”,10日“无锡312国道上跨桥”垮塌事故的发生又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悲惨结果,本团队在此撰文,从“桥梁设计虽然符合规范,但设计或规范本身存在技术缺点或不符合中国实际”、“桥梁设计虽然符合规范,但设计或规范本身存在技术缺点或不符合中国实际”及“有关部门的桥梁养护工作不到位”对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多角度解读,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壹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现场搜救确认,桥下共有车3辆小车被压,其中一辆系停放车辆(无人,驾驶员已找到),1辆车上共有2人,已死亡,1辆车上只有1人,已死亡。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无锡市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专家组已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无锡市也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贰 此类事故原因的多角度分析

  大桥的垮塌确实是因为超载引起的么?如果是,那么是因为中国桥梁的设计承重过低,还是超载太猖獗,还是本身设计就有缺陷?

  工程相关人员都知道,桥梁工程不同于房屋建筑工程,前者是指桥梁勘测、设计、施工、养护和检定等的工作过程,以及研究这一过程的科学和工程技术,它是土木工程的一个分支,桥梁工程学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交通运输对它的需要。后者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工程。可见,桥梁工程和房建工程的主要区别是功能不同,即桥梁工程以通行人、畜、车等为主,满足通行需求;房屋工程则是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工程。这也决定了,相比于房屋建筑,“荷载”试验对桥梁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桥梁”是供人、畜、车等的通行之用,其质量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平衡之中,一旦某一车辆严重超载瞬时超过桥梁设计的“荷载”,则此“超载”车辆就如一个“金属切割器”一样,会将桥梁“切割”开,由此导致“桥梁的坍塌”。

  虽然此次事故的原因也是“运输车辆超载”,但此种归责是否是一种负责任的回答?能否真正避免此后此类事故的发生?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本团队认为,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此后此类“桥梁垮塌”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还需要了解以下可能导致此类事故的原因:

01 桥梁设计虽然符合规范,但设计或规范本身存在技术缺点或不符合中国实际

  根据无锡市事故救援指挥部发布的此次事故通报,此次事故主要是“运输车辆超载”所致,此类事故的基本原理是超重车辆沿着单侧行驶,导致桥面弯矩过大,俗称失去重心,引起侧翻。换句话说,事故通报认为,桥梁质量符合规范,没有问题,而且该项目工程质量经无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等级。那么,符合规范的桥梁设计和建设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我们都知道,此类“桥梁侧翻”事件近年来在国内已发生多次,简单地把这起事故归咎于车辆超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相关部门必须从设计规范本身去找寻原因,研讨是否有必要根据中国的现状去重新修订相关的桥梁设计规范,因为据有关桥梁专家表示,早期的设计规范大都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有国内这么严重的超载问题,如果车辆不超载桥梁的侧倾失稳要比纵向垮塌几率小得多。在目前,国内车辆超载普遍存在而由无法完全根治的现实情况下,我们是否有必要提倡或强制性地修建双柱墩的桥梁而尽可能地减少单柱墩桥梁的建设?

  在一次又一次“桥梁侧翻”的“人祸”面前,在面对一次又一次毫无征兆、突如其来的灾祸面前,相关部门是否也能有点悲天悯人的情怀,从“人”的角度出发去处理事故,而非简单地将事故归因于“超载”。

02 第三方侵权(“超载”)多次发生:执法者负有责任

  “超载”是造成此类事故的重要原因或者主要原因,但为何“超载”如此猖獗,是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的规范,还是有关治理“超载”问题的法规政策在实施层面出现了问题?

  实际上,治理“超载”工作由来已久,我国亦出台了一些列的法规政策: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其中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据此,各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开始治理超限工作。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工作,原交通部于2000年颁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通行管理和申请与审批工作进行说明。

  此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于2004年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成立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用1年时间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该方案的施行,使得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治超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主要负责人当时解读,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一般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其频繁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大幅缩短公路正常使用年限,致使提前大中修。

  同年,新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施行,此次修订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又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等。

  可见,我国为治理“超载”问题已经在“法规政策”层面作了长时间的努力,但为何“超载”问题还是那么严重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相关政策法规再执行环节出现了问题,比如:相关执法人员“以罚代禁”,在对“超载”车辆罚款后又让“超载”车辆放行通过,这种“处罚”方式丝毫不能减少“超载”车辆对于“桥梁”的损害。

  因此,相关部门,尤其是相关部门的一线执法人员一定要深刻理解有关治理“超载”法规政策的内在精神,心系人民群众安全,彻底改变对“超载”车辆的处置方式,避免“以罚代禁”事件的发生。

03 有关部门的桥梁养护工作不到位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桥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已建成的梁桥、拱桥、斜拉桥和悬索桥这四类桥梁的跨径均居世界同类桥梁前列。

  然而,经过30多年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步入维修期的桥梁数量日益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公路桥梁中危桥数量高达7.96万座,约占公路桥梁总数的10.5%,直接影响人民的正常安全出行。

  近年来,由于前期建设“重设计轻养护”,后期管养理念落后、技术储备不足,以及运营过程中,过桥车辆与日俱增,远超设计负荷,重车严重超载等因素,桥梁垮塌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严重恶劣影响。

  因此,有关桥梁养护部门应加强已建成桥梁,尤其是年久桥梁的养护,以尽量避免可能的“桥梁垮塌”事件的发生。

                   

  作者:

  王春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牛明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春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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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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