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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审判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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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松监管之下的野蛮生长

  回顾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短短2年多发展历史,无不体现监管者对行业的决定性影响力。从2013下半年到2015上半年, 中国互联网金融从零开始迅猛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行业。该行业在提高效率、扩大覆盖率、增加便利性、降低成本方面的成果全社会有目共睹。它的异军突起,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全面改革创新,实实在在为普惠金融做出巨大的贡献。这样傲人的成果,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政府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别是“互联网+”战略,还和发展初期监管的宽容和精心呵护息息相关。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随着近期的全国范围的大整顿戛然而止。不可否认,在互联网金融的壮大中,混进了一些害群之马,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浑水摸鱼,干违法犯罪的勾当。行业良莠不齐、好坏难分的矛盾,在2015年时逐渐显露出来。

  然而,这一批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集资案件,其主要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发生在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法规缺失的背景之下的。在这样的前提下,作为行政犯,刑法应当尽量谦抑、要保守,不能过分积极介入,要恪守二次违法原则,对于没有前置性违法的行为不应当予以刑事规制,否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对法治精神的破坏。同时,刑法在管控犯罪时,还应该考虑刑法领域之外的其他利益,不能只考虑刑法中的利益,而不考虑金融法中需要保护的金融自由和创新,则这样才能使金融更加活跃,更加有效。

二、当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形势与困境

  近期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作案周期长、作案方式隐蔽等特点。相对应,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也反映出案件数量剧增、爆发区域集中、涉及行业较广、涉案人群较为集中、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较多而依集资诈骗处理较少、批捕率高审查起诉及审判案件集中等问题。

  在办案中,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矛盾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案件处理周期长、维稳压力大;资金兑付困难、办案效果受到制约;涉案财产处置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且缺乏有效监管;各地处理标准不一,区域性风险问题仍需重视。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和办案机制等多方面的难题:具体表现在: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前置性法律规范的缺失问题;集资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规定笼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比例问题对罪名认定的影响;犯罪数额的重复计算问题;员工的投资人与被害人双重身份问题;亲友的范围界定;责任主体对项目真实性及资金走向无认识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责任层级难以划分等。

(二)在办案程序方面,案件办理周期普遍较长,异地多头重复立案和遗漏立案问题比较突出,涉案人员到案时间不一致、并案或分案处理对案件审理的影响,逮捕措施适用过于宽泛、级别管辖各地不一致等。(三)在办案机制方面,公安机关取证标准较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不力;办案中过于依赖审计报告定案的现象普遍;维权与维稳矛盾突出;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发挥不明等。

三、宽严相济审慎裁判

  办理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全面理解国家政策,正确统一适用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积极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极端事件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坚持划分责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严格把握定罪标准:

  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当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督促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兑付和返还集资款项的,可暂缓处理,对于能否积极筹集资金,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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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李睿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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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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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学院访问学者,德国司法机构培训官员。专注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并购和重组、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刑事辩护以及公司法律事务。
  担任上海市第八届妇女代表大会委员、上海市静安区第九届妇女代表大会委员、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委员会副秘书长和理事等职务;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课题研究,独立子课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现代电子金融》的研究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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