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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到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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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常会遇到当事人诉求和事实本身不符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律师就面临是选择服从当事人的诉求,还是遵从事实本身。如果选择服从当事人诉求,但由于与事实本身不符,这种服从除了让律师完全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大家是一家人外,最后并无实质意义;但如果遵从事实本身,当事人又会不理解和不接受。尤其在和当事人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当事人会选择他认为能够满足其诉求的律师。律师在事实本身的基础上说实话,还是不说实话都很难。个人认为,在这两难中应当选择在事实本身的基础上说实话,哪怕因此会失去当事人。

一是更符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本质。虽然说律师是要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但律师最终能不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是靠事实本身决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尽职尽责的服务是外因,事情本身是内因。如果律师能够超越事情本身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律师提供的就不是法律服务而是其他。

我经常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大家经常把律师和医生来类比,但病人去看医生时,都会不要医生承诺一定把病看好才会决定看病,而很多人找律师时,却要以律师能够解决问题作为选择律师的重要因素。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一个是自然科学,另一个则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有自然的规律,人可以去努力但绝对做不到人定胜天,而社会科学中是不是存在人能够胜天的时候。其实,医生有医不好的病,律师也有解决不好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同样的病症不同医生医治效果不同,同样的案件不同律师最终效果不同,并不是改变了事实,只是不同医生、不同律师水平不同导致。我们在事实本身的基础上评价律师的能力和水平,更符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本质。

二是更能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尊严。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也俗称一个是甲方,一个是乙方。当事人作为甲方,自然在很多时候会对作为乙方的律师提出很多要求,而律师作为乙方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往往也很难以拒绝。但在当事人的要求中,并不都是合理和切合实际的,如果做律师不回到事实本身,一味选择服从当事人的诉求,其实就成为了当事人雇佣的工具,很难有尊严可言。

我一直认为,律师要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尊重,不在于一味选择服从当事人的诉求,而在于在事实本身的基础上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我们在什么时候见到过唯唯诺诺后获得尊重的情形。由于律师具有商业的属性,在有的时候是需要为五斗米折腰,但如果匍匐在地之后,其实很可怜。而且,当事人能否对律师尊重,很多时候也关联当事人愿意给的律师费。

三是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更为安全。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尺度的,是建立在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事实本身来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就跨越了法律服务的尺度而进入了危险的领域。现在很多当事人包括我们一些律师在寻求帮助时,都是先提诉求包括直接提出有没有关系,然后再说事。这本身既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也是游走在危险的边缘。

正常的逻辑和进路是先说事本身,然后再提出诉求。律师以事实本身来判断当事人的诉求和预测能否实现,会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为安全。律师既不会因未能实现当事人的诉求遭受当事人的指责,也不会有一定要不择手段实现当事人诉求的想法和冲动。做得了就做,做不了就不做,这是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有的态度,也才能让这条路走得更远。饥不择食一定会掉入猎人设置的陷阱中。

首发:微信公众号“言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袁志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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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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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博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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