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写在前面:隐名代理作为能够改变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应当得到重视,实践中由于挂靠法律关系的特点,隐名代理在挂靠法律关系中应当有讨论适用的空间。
隐名代理在挂靠案件中的适用可能性
《民法典》第925条在实质上继承《合同法》第403条,对于隐名代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的法律效果来看,隐名代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达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目的。从这个效果上来说其应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代位权”等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制度一样受到重视,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适用场景,很多法律实务人员缺乏对于该条的认识。
实践当中,虽然挂靠非《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且多有违法及无效的嫌疑,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通过采用挂靠的方式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资质、名称等开展经济活动。因此,虽然立法者很不情愿,但是仍要在事实上承认实践中确实发展出了挂靠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有予以法律规制的必要,例如《民诉法解释》中在关于诉讼主体部分对于挂靠进行了规定。很多情况下,由于资质出借等的问题,裁判者往往存在着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认识。
从挂靠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安排及隐名代理的法律结构来看,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倘若第三人在从事法律行为之时即知晓挂靠的情况,应当认定此时有《民法典》第925条隐名代理的适用空间;即使是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时不知而事后知晓的情况下,也应当讨论《民法典》第926条间接代理在该案例中的适用情况。《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或者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法律上也为隐名代理法律规定适用至挂靠法律关系提供了空间。
笔者近期办理一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A挂靠B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及其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挖机,C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通过尽调程序已经得知挖机系A挂靠B公司购买。因市场行情不好,A无法正常偿还融资租赁租金,C公司将B公司及A(保证人身份)起诉,B公司能否通过主张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摆脱买受人(承租人)身份,避免后续的付款义务呢?
检索案例分享
01 (2016)湘05民终409号
案情总结:华宝公司因没有外贸出口经营许可,与外贸公司签署了挂靠协议。华宝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在建行紫阳街支行办理了信用证贷款业务。法院认定建行街紫阳支行明知上述情况但仍为其办理了信用证业务,此时合同应当约束华宝公司建行街紫阳支行。
文书摘要: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因华宝公司没有外贸出口经营许可,在从事外贸出口业务时,须挂靠有经营资质的公司,为此,华宝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了《挂靠、代理进出口业务协议书》,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从事进出口业务。华宝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与谊忠公司签订2000箱竹筷进出口合同后,将谊忠公司开出的信用证交付建行紫阳街支行并办理了30000美元的贷款手续,由建行紫阳街支行办理信用证议付手续并可以直接扣抵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建行紫阳街支行明知华宝公司是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与谊忠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并办理了信用证,华宝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向建行紫阳街支行议付**********号信用证所签订的合同对建行紫阳街支行具有约束力,故建行紫阳街支持提出“华宝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无权向建行紫阳街支持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02 (2024)辽07民终1739号
案情总结:党某宝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锦州某公司名下进行经营,锦州某公司在中某公司为该车辆购买了保险,党某宝缴纳了统费,中某公司工作人员对此知情且并未提出异议。该统筹单直接约束党某宝和中某公司。
文书摘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党某宝要求被上诉人锦州某公司对其已支付给李某江的赔偿款35728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党某宝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锦州某公司名下进行经营,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党某宝在车辆进行投保前,与锦州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进行了沟通,2022年8月16日,党某宝向李某转账8208.40元,2022年8月26日,李某向党某宝通过微信发送达了统筹单,统筹单载明的统费为8208.40元。以上事实表明,上诉人党某宝在投保前,已经通过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李某了解了统筹的价格,并将钱款转给李某代为支付,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关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按照党某宝的要求完成工作后,及时将统筹单送达给党某宝,党某宝对于其参加统筹一事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因此,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党某宝的要求完成了其委托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党某宝,虽电子统筹单中载明的当事人为锦州某公司,但该统筹单应直接约束党某宝与中某公司,因此,中某公司应当按照统筹单的约定,向党某宝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赔偿款35728元,锦州某公司作为受托人,并不存在过错或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未判决锦州某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03 (2024)鲁10民终1184号
案情总结:蔡明岩挂靠在王老大装卸队名义下开展业务,并以王老大装卸队的名义为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在办理保险时,王老大装卸队及蔡明岩均披露了实际雇主情况,平安财险威海支公司仍然收受材料,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法院认定蔡明岩享有保险利益。
文书摘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0日,蔡明岩以王老大装卸队的名义为蔡理荣、蔡宁等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4月12日00时起至2021年4月11日24时止。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王老大装卸队受蔡明岩委托办理雇主责任险,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办理保险时,王老大装卸队及蔡明岩均已披露实际雇主情况,经办人柏圆圆明知蔡理荣等人系蔡明岩雇员、明知王老大装卸队系受蔡明岩委托办理投保事宜,仍接收蔡理荣等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柏圆圆系平安财险威海支公司业务员,其行为对平安财险威海支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应认定平安财险威海支公司明知蔡理荣等人的实际雇主系蔡明岩。案涉事故发生时,蔡理荣仍系蔡明岩员工,蔡明岩享有保险利益,平安财险威海支公司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04 (2021)川01民终3901号
案情总结:廖林为达到挂靠经营的目的,向安泰销售公司购买车辆时是以鑫泷物流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法院认为真实的买受人与显明的买受人不一致,最为接近的特征是合同中的隐名委托。虽然法院以廖林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安泰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就知晓该情况为由驳回了廖林,但是仍能够体现,即使是在挂靠关系下,仍应当考虑隐名代理成立的可能性。
文书摘要:安泰销售公司是案涉车辆出卖人是无争议的事实,买受人则存在是廖林还是鑫泷物流公司的争议。纵观整个案件,廖林有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是清楚的,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是以鑫泷物流公司的名义进行,以达到其能够最终挂靠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对安泰销售公司而言,真实的买受人和显名的买受人不一致,最为接近的特征是合同中的隐名委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廖林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安泰销售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廖林与鑫泷物流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鑫泷物流公司与安泰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直接发生约束力。诉讼中,安泰销售公司也不认可廖林直接作为合同相对方,因此,廖林作为买受人身份主张权利不应支持。廖林支付给豪运莱物流公司的款项用于购买保险、缴纳车辆购置税、改装货厢等,是车辆买卖之后依法必须产生的费用和使用车辆可能发生的费用,是买卖合同不当履行后是否产生损失的问题,廖林也不能直接主张。廖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05 (2020)川13民终442号
案情总结:嘉庆公司以何元松的名义向南充市商业银行借款,结合借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表明南充市商业银行知晓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嘉庆公司。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约束嘉庆公司而非何元松。
文书摘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何元松系案涉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嘉庆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南充市商业银行与何元松所签借款合同虽约定了何元松接收贷款及偿还该笔贷款本息的银行账户,但案涉贷款未实际转入该账户,且何元松未通过该账户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嘉庆公司、何元松委托南充商业银行将贷款直接转入大货公司银行账户05×××84。第三,何元松从未偿还该贷款本息,而大华公司主动偿还该贷款本息,且已偿还完毕。第四,大华公司称,因嘉庆公司和刘中科(嘉庆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未偿还欠款,刘中科指示大华公司收回案涉车辆,而不是基于保证人对借款人何元松的追偿权收回案涉车辆。第五,刘中科2013年8月20日向何元松出具的《收条》确认何元松是案涉贷款的名义借款人。从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大华公司收回案涉车辆的过程及诉讼中关于维护自身权利的陈述,均表明其知晓案涉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嘉庆公司,何元松只是出名而已,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大华公司偿还案涉贷款本息后,只能向嘉庆公司追偿,不能向何元松追偿。
06 (2018)闽09民终1611号
案情总结:李凤林、何雄飞挂靠天福公司承接工程,并以天福公司名义与安康砂石厂签署协议,安康砂石厂签订合同时就知晓李凤林、何雄飞挂靠天福公司这一事实。法院认定天福公司只是经手人无须承担责任。
文书摘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李凤林、何雄飞系挂靠天福公司承接工程,并以天福公司名义对外与安康砂石场签订《中砂购销合同》,上述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即为李凤林、何雄飞并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李凤林、何雄飞是委托天福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之间应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安康砂石场在签订合同时也知道李凤林、何雄飞挂靠天福公司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上述《中砂购销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李凤林、何雄飞与安康砂石场,事后安康砂石场在一审时也已直接将李凤林、何雄飞作为本案买卖合同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应认定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安康砂石场和李凤林、何雄飞,一审法院认定天福公司只是经手人而非实际当事人并判决其无须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首发:微信公众号“我们如何知晓”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焦昭杨,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办理。焦昭杨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周密详尽,整理证据材料细致清楚,参加案件庭审理性稳重,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欢迎有法律需求的朋友咨询,也欢迎法律行业的朋友交流、合作。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商业广场A座13楼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