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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零对价”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研究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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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引入】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股权转让交易也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在法院审理的公司类纠纷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增量明显,而且因产生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各不相同,股东因个人原因或其他考虑,以”零对价”进行转让股权的现象逐步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税务问题,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某真实案例,分析“零对价”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经典案例】

2017年3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实缴出资540万元占股54%,乙实缴出资290万元占股29%,丙实缴出资170万占股17%。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乙作为业务负责人,丙不直接参与管理。A公司业务发展迅速,2018年11月,净利润达到550万元,由于丙要移民新加坡,在甲、乙同意并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丙将所持股份以“零对价”转让给其表妹丁,随后由于A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得到某PE机构投资1亿元,不久后,甲、乙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和财产性利益为由,同时将丙、丁诉至法院。

请问:丙和丁之间的“零对价”转让股权行为,是否合法?有无风险?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无偿转让公司股权的效力及风险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丙因移居海外,在A公司股东甲、乙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零对价的方式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表妹丁,符合《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丙、丁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实践中,“零对价”受让标的股份的收益未必为正,也可能是负资产。因股权产生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的集合性、风险的不确定性等诸多因素,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资产必然增加,相反,股权所属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未来风险,受让方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较为特殊的原因,“零对价”转让股权,很容易引发内部股东的干预,甚至导致内部治理结构的危机。

【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合同性质(转让合同或赠与合同)。

零对价”转让股权,容易引发转让股权的性质究竟是转让还是赠与的争议,并可能存在被撤销或被认定为协议成立但未生效等风险,并可能引发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因此,转让方、受让方应审慎区别股权的“转让”与“赠与”性质,审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赠与协议》。

2、就出让方而言,应明确“赠与”。

出让方应当明确处分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署的协议应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股权处分的价格为“无偿”。

3、就受让方而言,应明确“转让”。

受让方应当明确受让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转让,双方签署的协议应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价格尽量不体现“零对价”,可以约定较低价格。另外,可以约定以较低受让股权的必要义务或条件。

4、完善内部治理流程体系。

股权转让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确保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避免协议的被撤销或协议成立但未生效的风险。

5、重点关注税务风险。

“零对价”转让股权,极易被税务机关征税或处罚,同时,如无偿受让股权,后续再次转让股权,将可能承担高额的所得税,因此,“零对价”转让股权,应当综合考虑税负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那些事儿”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贾红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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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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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金融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收并购、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等

  从业经历:曾分别在北京国资委西南总部担任风控部副部长、金科控股集团风控副总裁、中科控股集团担任法务总监等职务,主导参与了30余个百亿级别以上的投融资、收并购及多个IPO项目,并统筹完善全体系风控制度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税务、金融的多学科实务知识,为客户深度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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