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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一审法院庭审中,用人单位称事先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其起诉前亦未就此进行补正,直到审理中用人单位才通知工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存在瑕疵,劳动者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刁某于2012年9月18日入职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后非因刁某本人原因,2013年4月改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1日,某公司与刁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刁某担任会计岗位,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未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税前5,810元。每月31日支付本月薪资。2015年9月18日,某公司与刁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刁某担任会计岗位,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止,未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税前6,858元。每月31日支付本月薪资。
另查明,2018年6月1日之前某公司从未与刁某进行过任何协商,2018年6月1日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某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刁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某公司未提供其他岗位或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向刁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您与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您友好平等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此,公司特告知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6月1日解除。您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前,公司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计算并发放您的工资(完税之后,公司将为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没有否认本单位存有工会,在一审起诉前未能补正的,可能会影响解除效力,从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庭审中,某公司称事先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其起诉前亦未就此进行补正,直到审理中2018年10月15日某公司才通知工会解除与刁某的劳动合同。综上,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亦存在瑕疵,刁某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2019)沪02民终2219号
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能
1.制定规章制度时,尤其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重大事项时,需要征求工会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如工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可能对该制度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导致出现无法有效适用该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需要事先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且通知义务至迟应在起诉前补正,否则该程序瑕疵将影响解除的合法性。
3.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如需签订集体协议,需要与工会组织协商,共同签订集体协议。
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需与工会及劳动者集体协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会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有着监督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工会保持良好关系,在进行用工管理时如能够得到工会的支持与配合,将能够降低部分违法风险。
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提出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的情况往往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涉及的职工人数也比较多,这时就需要工会把职工们组织起来,对裁减人员方案提出意见。按照《劳动合同法》,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是经济性裁员的必经程序。
6.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7.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首发: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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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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