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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9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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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着手整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案例,加上刚好接待了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咨询,本次特推送一期相关纠纷领域的类案裁判规则

咨询过程中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服务费标准是否合理?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的,能否更换以及如何更换?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能否拒付物业费?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需要行使相应职责的,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本次检索的案例对以上问题均有针对性裁判,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 追索物业费诉讼时效的起算

时间:2023/7/31

案号:(2023)粤52民再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再审

裁判摘要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给付物业服务费,属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但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而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在合同订立时已是明确的,是同一个债务分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更为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 物业费标准认定及适用

01 在仅享受部分公共区域物业服务的情景下,物业费应酌情支付

时间:2023/7/31

案号:(2023)粤52民再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再审

裁判摘要

少数业主在无法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下,确实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但也确实享受了该物业公司对于除该梯以外其他公共区域的服务为兼顾公平故按照物业公司与多数业主约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判决该梯业主支付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

少数业主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应以何种方式获得新的物业服务管理是司法实践所需考量的问题,如何平衡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在未有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前,采取本案中×幢×梯业主的自治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不失为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

02 建设单位订立前期物业合同后,物业费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时间:2023/6/28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2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再审

裁判摘要

关于其他公共区域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的分担。个别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排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效力,业主依然应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单个业主和业主团体均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磋商谈判的情况下,绝对以合同单价为准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物业费计算应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03 物业费标准约定不明时,可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时间:2020/7/20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273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程序:一审

裁判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中就物业费标准等事项约定不明的,应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由当事人协商补充若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加以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 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职责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时间:2022/12/26

案号:(2022)粤07民终341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二审

裁判摘要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部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选举结果未经备案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时间:2022/9/26

案号:(2022)闽民再30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程序:再审

裁判摘要

1. 在全体业主未经法定程序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下,即使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但业主委员会这一载体、手段、形式仍然存在,且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权利义务纠纷解决这一目的看,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的存续之法律效力仍应当予以认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即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2.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备案为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 业主自行加装充电桩情景下的物业服务认定

01 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时间:2022/7/14

案号:(2022)粤0402民初1029号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程序:一审

裁判摘要

1. 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02 业主依法享有对其建筑物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的权利

时间:2022/2/25

案号:(2022)闽0403民初134号

审理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程序:一审

裁判摘要

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于业主的正当权利,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合理利用。而在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即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另外,(2021)粤19民终12866号民事判决针对此类纠纷亦持有同样的裁判观点,本文不再赘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六 未签订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应缴纳物业费

时间:2022/3/31

案号:(2022)粤20民终84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二审

裁判摘要

涉案商业楼虽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也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但在物业公司已向涉案商业楼履行基本的养护、管理、清洁、安全保障等义务且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也长期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七 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

时间:2021/5/11

案号:(2021)吉2404民初1036号

审理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

程序:一审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权以司法途径解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关依法更换。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八 地下车位未计入购房款的,不属于业主共有

时间:2019/9/18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6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再审

裁判摘要

开发商投资建设地下车库,但是相应的车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初始并未与业主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或者使用,而是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交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收取相关的费用。在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并未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或者使用,亦无法证明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款项列入由业主分摊的涉案小区的建设成本时,地下车位由开发商建设、投资的,仍归开发商使用收益。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地下车位及相应的收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识别与合理限制

时间:2015/4/30

案号:(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程序:再审

裁判摘要

1.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第一,在物权归属上,两者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要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第三,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已符合实质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亦可基于不动产附合等其他物权规则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人法”属性的业主成员权可得通过集中行使而依法合理限制其“物法”层面的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部分权能或内容。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上述对业主专有权限制的合理性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裁判规则:第一,限制的有限性。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制度”。第二,限制的合理幅度。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幅度一般可得略高于传统民法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者物权共有规则之于所有权上的制约力度。第三,司法审查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国物权法对于专有权受成员权不当限制的特定业主提供的救济途径明确区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以决议行为的撤销权规则作为适法根据;对于后者,则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应条款的效力审查规则作为裁判规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以上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全部裁判观点,对于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所面临的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共有权与专有权行使的冲突性以及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议事规则及程序等问题,从物权保护理论角度提供了创新性思路,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首发:微信公众号“1点看法view”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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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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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方向为公司治理、企业合规、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同时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顾问、收并购、企业改制等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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