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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公司减资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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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增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要求,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减资的流程。

新《公司法》的相关修订给注册资本尚未完全实缴的存量公司带来一定挑战。实践中,部分公司可能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在成立时设置了较高的注册资本。对于这些公司而言,需考虑是否采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将出资额合理调减。

那么,尚未足额出资的存量公司应当如何进行减资?

在现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十七条之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新《公司法》实施后(2024年7月1日后)

根据新《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经过以上环节后,公司应尽快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出资情况表、减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说明、减资公告材料等。

公司办理减资时,有哪些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呢?

如前所述,完整的减资程序包括公司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清单、通知并公告、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环节,公司不能为了节省成本而减少相关程序。需特别注意的是,减资过程中应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需作广义理解,除减资决议作出前债权已明确的债权人外,对债权未到期或债权数额不明确的债权人,公司仍有义务进行通知。在通知时,应当分别书面通知各个债权人,而不能仅发布减资公告。

01 如在(2021)京民终987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履行足额出资义务,股东认缴的出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减少。本案中,鹰链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就该公司与亮马港湾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期间,且在亮马港湾公司已经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进行减资行为,使公司的偿还能力大大降低。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亮马港湾公司根据仲裁裁决申请对鹰链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时,变更后的鹰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履行仲裁所确认的债务。可见,鹰链公司及其股东的减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其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是公司履行减资程序时的法定义务。而鹰链公司于2020年5月减少注册资本时,未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免除了股东的绝大部分出资义务,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追加范欣为被执行人并在对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02 如在(2016)沪02民终10330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德力西公司要求冯军、上海博恩公司对江苏博恩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9,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亦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根据德力西公司与江苏博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验收、付款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江苏博恩公司与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德力西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且就现有证据不存在江苏博恩公司无法联系德力西公司的情形,故应推定德力西公司系江苏博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的已知债权人。虽然江苏博恩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德力西公司丧失了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03 如在(2020)浙民终858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张英奇与云淘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的《“云淘红包”推广合作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张英奇向云淘公司支付10万元技术服务费,汇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由云淘公司无息退还张英奇,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五年内有效。云淘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张英奇信赖其财产责任能力与其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云淘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持也是张英奇信赖其履行能力继续按约履行的重要依据。虽然2015年12月4日云淘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减资公告时,其与张英奇的合作才开始一周,当事人之间最终的债权债务金额因应根据双方实际履约情况确定而尚不明确,但这不影响其与张英奇之间按照《“云淘红包”推广合作合同》约定已经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张英奇在合同签订后,按约交付履约保证金、技术服务费,已成为云淘公司的债权人。为避免公司减资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对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亦应设定相应的保护,债权尚未到期不影响张英奇仍系云淘公司减资程序中应当通知的债权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是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两种方式并非择一适用而属并用。为了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公司应尽其所能保证通知的有效性。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方式,是对直接通知的补充,应当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对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经直接通知而径行公告通知,因通知的有效性无法保证,有违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本义。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存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不能豁免公司的直接通知义务。《“云淘红包”推广合作合同》中明确记载了张英奇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云淘公司决定减资的时间距离该合同的签订时间只有一周,故云淘公司及其股东可以根据其掌握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地通知张英奇并留存相应的通知证据。因此,云淘公司以已在《钱江晚报》上公告减资事项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于法不符。一审法院在云淘公司和周锋不能就减资事项提供直接通知张英奇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云淘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并无不当。

04 如在(2018)沪0115民初38045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缩小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本案原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向岩成公司出借款项3,431,236.42元,2015年10月18日,岩成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对借款予以确认,被告赵绍东、李彬亦在该协议尾部签字。故在岩成公司作出2015年11月5日减资决议时,原告对岩成公司的出借款属于已知债权,岩成公司应当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原告,岩成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未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属于违法减资。减资后的岩成公司非法缩减了责任财产范围,降低了偿债能力,对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赵绍东、李彬作为岩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岩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的情况下,却怠于通知原告,且为办理减资工商登记,在虚构岩成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上签字并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因此,被告赵绍东、中汗中心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过错。被告赵绍东、中汗中心操纵岩成公司违法减资,相当于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比照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岩成公司的债务在各自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小结

现阶段公司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并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新《公司法》实施后,除了可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外,还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此外,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都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进行减资补亏,无需通知债权人,但仍需公告。

律师建议

1、公司应按前述完整的减资程序进行减资,不能为了节省成本而减少相关程序。现行法律虽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现行司法实践大多参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也增加了对违法减资责任的规定,对于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议公司在减资时详细梳理需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并对债权人进行合理有效地通知。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遗漏。减资过程中应通知的债权人除减资决议作出前债权已明确的债权人外,对债权未到期或债权数额不明确的债权人,公司仍有义务进行通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存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分别书面通知各个债权人,而不能仅发布减资公告。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两种方式并非择一适用而属并用。

作者:吴晓辉 徐琪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晓辉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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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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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小读

    文章在介绍减资流程的同时,也充分强调了减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未履行法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这种风险提示有助于企业在减资过程中保持警觉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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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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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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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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