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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提及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了调整,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5年认缴制和股份公司的实缴制。因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已然确定,对于其中认缴出资金额较大且明显存在出资困难的股东,减资或许是一味良方。同时,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基于此,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调整不仅要求有限公司成立后五年内股东必须完成实缴,且使实缴期限加速到期变得容易实现。这必然导致部分存量公司因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或为确保股东利益不受影响等原因,着手制定减资方案。对此,本文将基于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相关规定,阐述新规下的减资路径,为存量公司接下来的安排提供一些思考与借鉴。
新《公司法》项下减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一般减资及简易减资,在确认减资前,建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适合采用何种减资方式,以期实现减资的最优解。
一、减资类型
一般减资
01 新规速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较于之前规定,新《公司法》对于一般减资的规定主要新增了公司减资的公告形式及“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非等比例减资为例外”的条款。
02 适用主体
对于已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且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通过一般减资,公司可将部分冗余实缴资本退还给股东,既不影响公司运营,也可满足股东资金需求。对于尚未履行完毕实缴义务但是财务状况良好且外债规模较低的公司,亦可通过一般减资方式,降低股东的实缴注册资本压力,但这必然面临与债权人博弈,可能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是提供相应担保。基于此,公司需要权衡自身财务状况及外债规模,对于自身财务状况良好且外债规模不足为惧的公司,可适时启动减资程序。
简易减资
01 新规速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简易减资是新公司法新增减资方式,目的在于弥补公司亏损。公司既不需要向股东返还出资款,亦不会免除股东认缴出资义务。该类型减资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即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之间发生变动,将公司股东部分实缴出资调整财务科目抵扣公司的亏损,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动。基于上述操作,简易减资既不涉及公司财产流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其程序上不用通知债权人。
02 适用主体
只有在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都无法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采取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即公司需要达到前述要求方可启动简易减资程序。其次,该类减资对于后续利润分配将产生影响,由于采取简易减资的前提是已将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故在其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减资程序
壹 减资方案的形成与通过
减资方案的制作及审核主要涉及董事会及股东会,其中董事会负责制定减资方案(内容应主要包含拟减少的注册资本、拟采用的减资方式、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份额、公司债务的安排、减资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等。),股东会负责对前述减资方案进行决议。
注意:
1、董事会层面制定减资方案时,通过该方案系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会审议通过减资方案时,若采取等比例减资,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采取非等比例减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章程对非等比例减资方案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贰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编制
公司应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步骤与接下来的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密不可分,是为了让债权人更加了解公司资产情况,以便作出相应决策。
叁 债权人通知事宜
该程序中一般减资和简易减资存在区别,一般减资除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外,也应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正如上述,简易减资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造成影响,故无需通知债权人,但仍需进行公告。
肆 公司章程的修订
减资必然伴随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应根据减资的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更新调整。
伍 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注意:
减资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对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三、总结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调整导致部分存量公司因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或为确保股东利益不受影响等原因,将减资提上日程。但是减资历来都是一项耗时相对较长且繁琐的程序,并非公司一个决议即可完成,且除了新《公司法》新增的简易减资外,一般减资中债权人的通知及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方案或提供担保是核心要件。公司应当慎重对待,在启动减资程序前,应事先梳理债权结构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安排制定适合自身的减资方案。同时,公司在减资过程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避免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首发:微信公众号“吴律聊公司”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教育背景】
2010-09至2014-0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2019-202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2014年7月至2017年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017年至今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吴同曦律师于2020年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是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系福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同曦律师自2014年以来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方面业务,曾参与过多家公司境内外上市项目、私募融资项目,并曾担任多家私募机构、银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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