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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从我国AI领域三件首例案,看AI视频的法律现状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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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2024年2月15日(美国当地时间),OpenAI公司发布了人工智能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Sora可以快速制作最长一分钟、准确反映用户提示、可一镜到底的视频。视频可以呈现“具有多个角色、特定类型的动作、以及主题和背景的准确细节的复杂场景”。

例如,以下视频就是通过一段简单的文字自动生成的:“Beautiful, snowy Tokyo city is bustling. The camera moves through the bustling city street, following several people enjoying the beautiful snowy weather and shopping at nearby stalls. Gorgeous sakura petals are flying through the wind along with snowflakes.”(翻译:美丽、白雪皑皑的东京城很繁华。镜头穿过熙熙攘攘的城市街道,跟随几个人享受美丽的雪天并在附近的摊位购物。美丽的樱花花瓣随着雪花在风中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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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AI并未将Sora单纯视为视频模型,而是作为“世界模拟器”,作为OpenAI“教AI理解和模拟运动中的物理世界”计划的其中一步。该模型的发布,标志着人工智能在理解真实世界场景并与之互动的能力方面,实现了飞跃。

去年随着ChatGPT的大火,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迅速进入到公众视野,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各种讨论已层出不穷。而2024年开年不久,OpenAI公司就放出如此重磅的科技,给法律界又抛出了新的难题。

二 案例

AI及其生成物(AIGC)这个新兴的领域,目前可供参考的案例不多,我国的最新案例有:

1、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全球首例“AIGC平台”侵权案一审判决;

2、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2023年8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的首例“虚拟数字人”案;

3、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目前已生效。

上述三件案件均是AI领域我国的首例案例,涉及不同的方向,对于厘清AI领域法律问题,均有着重要意义。

1、首例AIGC平台侵权案

案情:

奥特曼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将奥特曼系列作品及其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标志符号、道具、场景等艺术形象和元素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独占性地授权原告公司,并授予原告维权权利。

被告网站可通过AI绘画功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形象相同或类似的图片供用户查看与下载。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训练其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通过销售会员充值及“算力”购买等增值服务攫取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据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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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作品与侵权作品对比图)

裁判要点:

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案涉生成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案涉生成图片部分保留了案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构成对案涉作品的改编,由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再重复评价。

停止侵权:本案中,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生成的责任。被告应采取技术性措施来停止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本案中,被告已经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停止生成相关图片,并达到了一定效果。然而,当向Tab输入与奥特曼相关的其他关键词时,仍可产生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因此,被告应进一步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防范其服务继续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一,投诉举报机制的欠缺;第二,潜在风险提示的欠缺;第三,显著标识的欠缺。故,依法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开支)。

强调: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需更同时兼顾权利促陪和立业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技术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积极履行合理的、可负担的注意义务,从而为促进形成安全与发展相济、平衡与包容相成、创新与保护相容的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提供助益。

2、首例“虚拟数字人”案

案情:

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珐公司)综合应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多项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以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真人演员(即“中之人”)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此后,魔珐公司对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商业化使用。

2022年7月,杭州四海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以及在整体视频上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四海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一部分。

魔珐公司认为四海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害(后撤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四海公司认为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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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珐公司发布的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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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珐公司发布的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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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公司发布的视频截图)

裁判要点: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不具有作者身份,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的形象造型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的相关表现,徐某作为魔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应由魔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四海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侵害了魔珐公司涉案视听作品、美术作品、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海公司以引流营销为目的,以视频形式将虚拟数字人Ada作为实例展示在其抖音账号,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院判决:四海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

案情:

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春风送来了温柔”,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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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涉案图片)

裁判要点:

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一审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 评析

1、AIGC侵权风险

目前AI创作的本质仍是针对现有数据进行的抓取、分解、组合,而其使用的现有数据的来源,目前并没有强制性公开的规定。因此,其数据抓取前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未可知,而分解组合后的AI生成物也可能因为带有原作品的明显创作风格,而侵害原作者权益。

2023年11月29日,艺术类博主“CG插画控”发布微博称,“4位创作者已经分别将小红书主体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小红书Trik软件主体公司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四位画师认为小红书的AI绘画软件Trik AI,未经授权使用了画师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涉嫌著作权侵权。

与一般针对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不同,上述首例AIGC平台侵权案及四则小红书案件,均针对的是AI模型库侵权。案件判决结果也必将成为后续类案的参考及指导。

AI成长需要学习巨量的人类原创作品,但是AI成长后不可避免的将挤占人类创作者的生存空间,因此AI与人类创作者之间的矛盾似乎天然不可调和。另外,除使用训练数据存在侵权风险外,AI生成物受限于AI的学习和组合能力,也可能带有训练集中作品的强烈风格而存在洗稿嫌疑。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范,但是通过判例能够敦促行业形成一定规范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大部分情况下使用者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那么在作品涉嫌侵权时也理应由使用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然而,从生成的方式看,作品的风格近似,很大程度上是由于AI模型本身造成的,是由AI模型提供者而非使用者造成的,似乎又是由AI模型提供者承担责任更为合理。

对于这种情况,OpenAI在服务条款中明确了,对于付费用户,若因使用其提供的AIGC产品或服务而面临第三方侵权索赔,公司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于责任承担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但是对于免费用户,并无相应条款。

通过上述AIGC平台第一案,明确了平台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要对生成物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包括:缺少投诉举报机制,缺少潜在风险提示,缺少显著标识等。同时判决也明确了,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目前著作权领域存在“避风港原则”,即平台在无侵权恶意的情况下,只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就可以无需再为侵权内容担责。而通过AIGC平台首案也探索了人工智能时代新的“避风港原则”。

2、AIGC权利的有无

在上述三件AI相关的首例案件中,后两件涉及了AI生成物权利有无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态度基本一致,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同时认为,著作权等相应权利应当属于利用AI创作的自然人,而非AI本身或者AI的制造者。即判决更多的将AI视作创作作品的工具,将AI工具的使用者视作作者。

在“虚拟数字人”案中,由于该虚拟数字人的表演,实际上是对徐某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而徐某的表演为职务表演,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公司享有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未引起太大争议。

但是在AI生成图片案中,通过输入提示词方式生成的AI图片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引发了比较广泛的讨论。

有观点认为,从著作权的价值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不应当构成作品,用户当然也不享有著作权。知识产权是对人类知识促进的法律制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是通过信息技术对信息的自动化处理,不属于人类的创造活动,不应当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因为尽管最终呈现需要进行不断的设定和选择,但最终生成物仍是由AI自主完成的,远超传统“工具论”背景下自然人对机器创作工具的使用方式。由此,AI生成物似乎定义为数字产品更为妥当。

然而,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作为首例案件,无论是首例“虚拟数字人”案件还是首例“AI生成图片”案件,都有其强烈的标志性作用。法院认定了自然人可以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通过作出实质性贡献而获得生成物的著作权,这对于鼓励使用人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创作高质量的作品,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未来AI生成物的大批量涌现已经在所难免,通过保护使用此类软件的生成结果,可以鼓励人们更多使用AI和投入创作,进而推动社会创作的进步。

3、AIGC作者的认定

如前所述,首例AI生成图片案判决中,在认可图片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将作者的权利赋予了使用AI创作的自然人。

在“虚拟数字人”案中,法院认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在“AI生成图片”案中,用户不仅需要一定程度的学习来熟悉软件运行和各类提示词的使用效果,更需要不断变换提示词对作图效果进行筛选,制作一张令人满意的图像可能会经过相当多次的调试与试验。

因此,虽然相比传统创作方式容易了很多,但是两案中的AI使用者客观上仍然付出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劳动,才获得了创作成果,这也是两案中法院认可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前提

然而在Sora横空出世之后,输入不足百字的提示词就可以生成一段60秒的视频,人类在视频创作中投入的智力和生成的成果之间已远远不成正比。在此种情况下,是否仍能够将AI使用者的自然人认定为作者呢?

基于在先判例的保护思想,笔者认为,在提示词能够体现使用者创作意图的情况下,仍应当给予使用者权利保护。此时不应纠结于人的自由意志和客观表达之间要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人类的智力和独创性在最终产物中得到了体现,就应当赋予作者权利,给予保护

而在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开发者之间,选择将使用者作为作者也更为合理。人工智能开发者可以将程序本身申请专利予以保护,除此以外还可以将AI产品提供给使用者使用,收取使用费,从而确保收回投资。而使用者与AI生成物之间的对应关系显然更为直接,使用者支付AI使用费后,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生成物获得著作权利获得智力回报,显然更为公平。

4、立法和前景

2024年2月1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指南和范例,并于2月13日生效。该指南明确指出,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并非绝对不可申请专利,在人类对发明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该指南还提供了指导,说明在人工智能也做出贡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人类对创新的贡献是否足够大,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

可见,对于专利发明创造领域,美国专利商标局给出了明确的态度。对于使用人在生成物产出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得到的作品予以保护。该规定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和推广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对于权属认定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但是相信在AI领域各国的保护趋势应该是相似的。考量和尊重自然人在其中付出的劳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高品质作品给予合理保护,帮助使用人、开发者、运营者实现合理商业利益,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科技进步、作品质量的提高都会有重要意义。

四 结语

18世纪60年代高效率的珍妮纺织机的出现,曾引发了纺织工人的大规模恐慌,但是也不能阻止珍妮纺织机成为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标志。

Sora及AI视频等生成物甫一出现,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尚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浮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际案例的确定也需要时间,而且后续也不确定科技界还会再给出什么样的惊喜和挑战。

但历史进步的车轮滚滚而来的趋势已无法阻挡,在一件又一件的“首例”判例中,一个时代的大幕正缓缓拉开。或许保持开放包容及进步的心态,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才能不被远远甩开。

首发:微信公众号“雷律知产说”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雷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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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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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理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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