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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施行,成为涉彩礼现行法律规定适用争议的有力补充,借着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的时机,本文旨在以新规定为基础,结合有效案例来探讨涉彩礼争议案件的处理思路。
在法释(2024)1号出台之前,我国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核心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内容上沿袭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五条的表述,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规定出台迄今已二十年,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彩礼范围等争议无法直接适用,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水平和风俗差异较大,导致针对彩礼的审判观点各有不同。
本文以“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等为关键词,经检索已公布的四个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按照裁判时间先后将审判观点摘要如下:
01 (2018)吉04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
案件背景:2016年5月14日给付彩礼15万元,2016年6月12日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11月共同生活,期间孕育一子后夭折。
诉求:返还彩礼15万元。
判决:返还彩礼5万元。
裁判理由:鉴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且孕育一子,结合本地农村常情和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返还彩礼5万元。
02 (2021)苏05民终10300号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案件背景:2020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9月先后转账80万元(附言“彩礼”)、26万元(附言“五金”),曾筹备婚礼但未举办,短暂同居,2020年11月协议离婚,未生育子女。
诉求:返还彩礼106万元。
判决:退还彩礼80万元。
裁判理由: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
03 (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案件背景: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支付彩礼160000元,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诉求:返还80%彩礼即128000元。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明显不公平。
04 (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款项宜认定为彩礼。
案件背景:2022年6月现金支付10万元,2022年7月3日转账支付10万元,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10月女方提出分手。
诉求:返还彩礼。
判决: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理由: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男方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2022年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男方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女方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
不难看出,对于是否属于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问题上,法院通常考虑的因素有: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彩礼金额有无超出当地经济水平、彩礼给付的目的及方式、是否存在共同消费支出等。
在此基础上,法释[2024]1号针对性细化和增加了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明确了彩礼的认定因素以及例外情形
法条依据:法释[2024]1号第三条
认定因素: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例外情形: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将实际给付及接收彩礼的父母方纳入原/被告范围
法条依据:法释[2024]1号第四条
该条同时重申了在离婚纠纷中,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双方仍仅为夫妻二人。
明确了已登记已同居情形下彩礼返还的处理原则及例外
法条依据:法释[2024]1号第五条第一款
原则:不予支持。
例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明确了“彩礼数额过高”的认定因素
法条依据:法释[2024]1号第五条第二款
因素: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等。
明确了未登记已同居情形下彩礼返还的处理原则
法条依据:法释[2024]1号第六条
内容: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对比前述案例和新规定,不难发现,对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物价值高低”等事实认定,目前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在涉彩礼纠纷案件频发且牵涉基本国情、民情的背景下依然有深入及细化规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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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方向为公司治理、企业合规、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同时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顾问、收并购、企业改制等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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