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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的内容重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行贿犯罪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二是关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规定。以上的内容处处涉及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与处罚。
一、关于“罚”
(一)将民营企业相关人员增加为部分罪名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个罪名在《修正案》通过之前,犯罪主体仅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本次《修正案》对此进行修改,将其他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也列为了上述犯罪的犯罪主体。由此,民营企业相关人员也具有了构成上述犯罪的可能。
关联法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九条
(二)提高单位行贿罪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规定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罪名,而“单位受贿罪”比“行贿罪”的处罚在某种程度上要轻很多。实践中,很多行贿行为是与相关公司、企业的相关事务存在关联,部分行为人为了逃避过重的处罚,往往使自己的行为更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基于以上问题,本次《修正案》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加重了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
关联法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三)增加对行贿人员的从重处罚情节
本次《修正案》考虑到行贿罪及相关犯罪调查的特殊性、复杂性,同时为了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在保留原有法条对行贿罪行为人从宽处罚的前提下,增加了七种“从重处罚”的规定。
关联法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二、关于“护”
(一)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法制化体现
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三类犯罪在本次《修正案》通过之前,一直是国家针对惩治国有公司、企业背信腐败问题存在的罪名。但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在其企业内部各类腐败问题也开始出现,并日益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惩治民营企业的同类问题,本次《修正案》将民营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增加为上述三类罪名的犯罪主体,弥补了法律法规等在惩治民营企业此类问题的欠缺和不足,更实现了国有及民营公司、企业在惩治背信腐败问题的平等保护,是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法治化体现。
(二)惩治腐败净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本次《修正案》虽然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民营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但究其根本是加强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民营企业对于国家经济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正案》的部分内容正是考虑到民营经济在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通过加大对社会腐败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来改善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其实是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保护举措[1]。
[1] 参照中国人大网《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进一步完善惩治腐败犯罪规定》。
来源: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转载:微信公众号“山东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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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业务部重要成员,现任东营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参与多起民事、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案件的办理,取得较好成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委托人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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