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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代理个执行案件,该案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长达8年时间,当年承办这起案件的法院执行法官现在都已经不在这个岗位上了。
好在,虽然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虽然当初的执行法官已另就他处,但至少目前为止,这起八年前的终本案件还有接任的执行法官负责。
我们接手这起案件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调卷工作,以便我们能快速了解详细案情,了解之前的执行状况。根据对该案前期诉讼卷宗、执行卷宗的研判,我们确定了几个调查方向和代理思路。
在此基础上的调查工作中,因几个调查事项需要用到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方能进行,我作为主办律师,去法院找到现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一则提交委托代理手续,二则交流我们的代理思路,三则提交调查令申请书。
初次见到执行法官,当我提出了四份初步的调查令申请书时,这位执行法官淡淡的说了句:是想碰碰运气吧。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工作到底是基于办案经验基础上的有的放矢,还是在地毯式查询中的碰运气行为?
我想这两者都是。
如果不开展行动,不管结果怎么样,我们永远都不会得到一个结果。执行案件中的财产调查工作也是一样,不开展调查工作,就不能断言这个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
但是调查工作的开展,是需要在有计划,有思路,有目标的基础上开展的。而这些依靠的就是代理律师的办案经验。在执行领域有过深耕,代理过大量各类执行案件的律师,对于具体个案如何开展调查,去哪些地方调查,会有成熟的方案。
当然,这个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具体工作的开展,根据调查到的具体情况,不断调整优化。
此外,
执行案件被执行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通常意味着在法院层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询到的财产难以处置。
在此前提下,作为代理律师,接手这起案件还有代理的空间吗?亦或者说,律师代理执行案件,为委托人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执行法院办理这起执行案件,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区别在哪?效果有哪些不同?
01 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就毫无希望
从表面上看,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无被执行人的财产,部分案件还通过当地走访调查后也没有发现财产线索,因此执行法院对案件做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层面上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
依照我们办案经验和作为民众的日常经验来看,原本就没有打算遵守判决,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通常会在被采取查控措施之前,提前做好资产转移动作。亦或者在执行法院采取查控措施之后,在其名下现有资金账户被冻结无法使用之后,会隐秘地开设新的资金账户继续使用。
还有一种可能的状况,也即执行法院在看到被执行人众多资金账户内没有余额,会存在选择性地查封部分账户的情况。
以上情况,在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如果不继续深入调查,重新调查,债权人是难以发现的。
另外,执行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现状,较少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过往资产状况,这就导致被执行人利用这个漏洞,提前转移资产而不会被发现,更不会被追回用以执行。
再则,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通过未被查控的账户走账,但余额通常保留不多,这种情况下,即使表面上可执行的余额不多甚至没有,但深层次调查其走账流水是可以查出被执行人隐匿资金的情况,甚至可以以此作为契机,通过推动拒执罪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拉回谈判桌上,促使被执行人将隐匿在他处的资产拿来履行。
可见,被执行法院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非毫无继续执行的希望。还有大量的工作可做。
02 律师办理执行案件,与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案件存在天然的巨大差异
执行法院中的执行法官及其辅助人员,作为体制中的一环,他们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办案周期等不是自身可以选择的。这种体制下的工作有他的固有特点,优劣并存。
但是,代理执行案件的律师,本质上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环,有更多的工作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工作意愿,自行选择是否代理某个执行案件,代理后自己决定如何开展具体的工作等。
虽然律师缺少执行法官的强制性权力,但是律师在依靠执行法官的配合下,可开展的工作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再加之律师的办案时间充裕,对单个案件可以深挖细查,以抽丝剥茧式的方式开展精细化的调查工作。
就如常见的,对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进行调查工作:执行法官通常只关心账户上的余额,如发现余额为零时,关注点就转移他处了。但执行律师除此以外,还关心在余额为零之前的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并据此开展更加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或采取其他相关联的执行措施。
所以,在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律师介入代理有更多的优势。
03 执行律师在某些方面,拥有比执行法官更多的执行措施选择性
在执行案件中,我们除了紧盯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外,还可以将关注焦点分散于与被执行人相关的其他主体上。可以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拓宽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来源。
然而,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需要债权人主动提出申请。而提出申请的前提也是需要对相关联的主体开展关联调查。这两点都是执行律师相对于执行法官的优势。执行法官较少主动调查其他关联主体,更不会主动追加关联主体。
另外,在终本案件中,就如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行为,并以此作为契机推动执行僵局的化解方面,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主动调查,和向执行法院积极申请,从而启动拒执罪相关程序的。
以上都是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可以继续做的工作中的一小部分。
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开展执行调查工作,并不是简单的靠碰运气,而是需要极强的综合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这才是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并取得执行成果的核心。
后续:
开头提到的这个“碰碰运气”的执行案件,目前我们已经通过调查令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证据,下一步,我们将启动拒执谈判程序,把被执行人拉回谈判桌上,重启这个陈年旧案。
首发:微信公众号“蒋川健”
文章对于执行案件的调查工作提出了独特的观点,认为执行案件的调查工作需要在有计划、有思路、有目标的基础上开展,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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