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合理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在司法实践中,若单位能够证明其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职、调薪具有合法性的,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若单位不能证明其调整劳动者岗位、职务、薪酬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则属于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此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则可能得到裁判的支持。
实践中,认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法性,可以从调岗的必要性、岗位调整后的工资水平以及调岗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方面考虑。广东高院就曾经对此做出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已废止,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是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从反面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调岗的几种情形,具体规定在本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审查标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劳动者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一) 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二) 非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三) 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四) 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五) 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六)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则可知,平调时用人单位应证明是生产经营需要,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及制度规定,没有增加工作难度。至于降职,则没有法定事由比如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时,则显然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行使被迫解除权并获得经济补偿。
什么叫生产经营的需要?我们广州法院的把握是调整是客观的需求,且没有侮辱性等,就可认定。
作者:蔡飞、盘铭径
首发: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文章逻辑清晰,结构紧凑,从调岗的必要性、岗位调整后的工资水平、调岗的正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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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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