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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不明知涉案药品为假药的不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免费 谢政敏 时长/课时:5分钟/0.1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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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办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越南某药品商(下称买方)向国内某药品生产企业(下称卖方)购买药品。因为双方语言不通,越南方面(即卖方)就请其邻居(即本案被告人李某)为其购买药品提供翻译。后来案发,涉案药品因为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假药,卖方从老板到一般员工均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也因为买方向卖方买药提供翻译服务被认定为帮助犯,被某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严重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

所谓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或者为他人提供假药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假药是所生产销售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药品: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从事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其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为假药,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而依然生产销售提供,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帮助犯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为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行为外,在主观方面,还必须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

而从本案来看,姑且不谈行为人提供的翻译帮助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不应当评价为犯罪行为,即便行为人为卖方销售假药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行为,其也不可能知道所涉药品为假药。

药品成分及其含量属于药品的内在属性,就算是专业人士,在没有化验检验鉴定的情况下,单凭肉眼也无法判断出药品到底包含哪些成分及其具体含量,更不可能知道所涉药品为假药,否则还要鉴定干什么?被告人作为非专业人士,不具有辨别药品成分及其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火眼金睛,更不可能知道涉案药品为假药。

而且有关部门是在李某已经停止翻译服务数月以后才鉴定出涉案药品为假药的,李某则是在假药假药鉴定做出半年以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从警方口中知道涉案药品为假药的。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过她涉案药品到底含有哪些成分及具体含量,更没人告诉她涉案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是假药。而且她远在国外,没有与卖方人员接触过,从未到过卖方的生产场地,没有接触到涉案药品的原料,不知道涉案药品的配方,卖方也没有任何人告诉过她涉案药品的成分及含量,没有任何人告诉过她涉案药品为假药。故被告人不具有明知涉案药品为假药的主观明知,即使她为涉案药品的销售提供了帮助也不能评价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帮助犯除了要求行为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行为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帮助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不明知被帮助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其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被帮助人的犯罪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应当在其认识范围内来评价其帮助行为。

结合本案,卖方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行为人在提供帮助行为时,并不明知被帮助人生产销售的药品的具体成分,更不知道其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具有涉案药品为刑罚意义上的假药的明知,其行为缺乏帮助犯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应当将其行为评价为销售假药罪。某法院认定其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帮助犯并判处刑罚是严重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首发: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谢政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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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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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犯罪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先后参加了杨金柱律师主导的刘某涉黑案件律师团、袁某涉黑案件律师团、天津私募基金案件律师团等,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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