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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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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商品经济及市场化不断发展,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时常发生。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厘清投资与借款之间的界限,进而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投资是指特定民事主体通过处分其所有、占有、支配、管理的财产,作为进入营业领域的原始财产和经营基础之法律行为,兼具民事财产处分行为和商事投资行为双重属性,其本质特征在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法典》中对借款合同的定义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知,借贷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也称“名股实债”。

投资与借贷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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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中,在形式上,双方正常都会签订“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了保底条款,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利息之类的,甚至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以确保获本金的收回以及获得固定回报的利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协议之效力以及实质法律法律关系的认定,颇为复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一种“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中,“投资法律关系”就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隐藏在背后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主要综合考察判断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需要考察协议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或收益,若行为人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悖,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

第二,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行为人不享有包括决策权、知情权、监督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其实质不具有股东或合伙人地位,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

第三,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若行为人已经被列入股东名册或签订入伙协议,并且享有股权或份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甲在经营A公司期间,经案外人乙介绍邀请丙参与投资门店会员合作。2020年5月26日,丙向甲转款3万元,同年7月,甲、丙签订一份《门店会员合作协议》,约定丙为A公司股东,不享有除分红权、建议权、部分知情权外的任何权利;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三年内,丙每年分红保底1万元,不足部分由甲补足,三年后按丙的持股比例进行分红。2021年2月、2022年1月,甲分两次向丙返还共计2万元。2022年5月,双方协商返还剩余款项事宜,甲答应付丙3万元本金,再付1万回收会员股东资格。后丙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甲返还投资款2万元。

【法院裁判】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甲与丙双方签订的《门店会员合作协议》约定丙出资3万元,不享有除分红权、建议权、部分知情权外的任何权利,甲每年给付丙分红保底1万元,门店年终税后净利润的60%为可分红利润,40%作为再发展基金,未约定合作期限、分红时间。丙并不参与门店实际经营管理,只享受固定收益,违背了合伙投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案涉款项“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应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丙支付甲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每年分红保底1万元视为对利息的约定,折算月利率约为2.8%,超出法律规定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丙主张甲返还其投资款2万元,未超过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原告起诉时间)期间按月利率1.28%(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15.4%折合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与本金合计范围,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丙2万元。

律师建议

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探究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果确系投资关系,至少应满足投资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而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就不要签订投资协议,而应该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且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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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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