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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上海陆家嘴股份有限公司百亿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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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有关“陆家嘴起诉苏钢集团索赔100亿”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标的额达10,043,925,260.35元,案件已直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由环资庭组成合议庭,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11月4日,陆家嘴(股票代码:600663)发布公告称: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土壤污染产生侵权纠纷,原告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原告方收到本案书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案号:(2023)苏民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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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梳理

2016年10月17日,经过222轮竞价,苏州绿岸和华宝信托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以85.25亿元的价格,联合竞得苏州绿岸95%的股权,其中还包含了16.85亿元的债务。

苏州绿岸拥有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苏通路北,苏钢路东17宗国有土地(以下统称为“项目地块”),该项目地块红线内使用权面积65.95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工业(研发)、宿舍、幼儿园、加油站等,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8.41万平方米,该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完毕,《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

陆家嘴也在公告中称,本次共同收购苏州绿岸95%的股份,将有助于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进一步充实公司的土地储备,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陆家嘴地区的商业地产品牌的知名度,从而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获利能力。

苏钢集团在挂牌时透露,绿岸公司名下的地块中,非焦化地区的土壤、地下水基本没有被污染,可二次开发利用;焦化地区的污染主要集中在4号地块局部区域,按照整治指标,最后确定0~18 m深度内,污染范围为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为39604立方米。

陆家嘴表示,基于对公开市场股权挂牌信息以及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审慎研究后竞得绿岸公司股权。从2017年8月到2020年4月,苏州绿岸公司对该地块的4号地块进行了治理修复,并通过了专家的评审。

然而,到了2021年,苏州绿岸却意外发现,2号地块、13号地块和尚未开发的3号地块、4号地块都有严重的污染隐患,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多个元素都超出了原有的规划要求。陆家嘴已经通知了地方政府,有关方面已经停止了有关的发展和施工。当时陆家嘴已有8幅地块正在开发。

从2022年开始,陆家嘴与各方环保部门对苏州绿岸旗下14宗土地进行了环保调查,其污染范围及污染水平都远远超过了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透露的污染水平。与此同时,陆家嘴表示,公司已聘请专业机构对这五位被告进行了调查,认为这五位被告存在违法违规、欺诈、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赔偿100.4亿元。

陆家嘴的“毒地”被查出是因揭发而起。《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第六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于2022年4月10号在江苏政府网站上发布,其中有一条反映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苏州绿岸小区17宗地,占地66万平方米,经第三方检验,多个地块的土壤中苯并芘、萘超标严重,不符合用地要求。

2022年4月1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浒墅关镇有关部门对该区域进行了实地勘察,并结合苏州绿岸公司出具的土壤污染现状初步调查结果,发现该区域存在潜在的土壤污染风险(其中2、3、4、13号地块部分点位有苯并(a)芘和萘超标)。

2022年4月20号,《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第十六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在江苏省政府网站上发布,其中苏州绿岸公司又一次被举报污染问题。经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实,该绿岸地块原是苏钢集团位于京杭运河东侧的一处旧厂区(以下统称为“老厂区”),现已被认定为“旧厂区”。2008年10月,为了推进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对旧厂的部分区域依法实施收储并公开挂牌上市,被苏钢集团摘牌取得。2014年12月,苏州绿岸成为该地块的开发主体。

老厂区(含非焦化区、焦化区)在2014年关闭停产。苏钢集团公司在当年1月至3月对老厂区非焦化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得出非焦化区(包括被举报13号地块)适用于住宅、学校等各类用地类型。

苏钢集团已于2014年10月-2015年12月对老厂区焦化区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调查及风险评估,调查和风评结论为,焦化区地块(包括被举报的2、3、4号地块)污染主要集中于4号地块区域,需要对其进行治理;2号地块及周边的一些超限点,在危险性评价中无需进行治理修复;除了4号地块,其他土地都为商业和公共市政等用地类型。

这意味着,2014年苏钢公司对非焦化区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了勘察,而苏州绿岸公司2022年上报的水土流失情况初步调查报告中,存在明显的不符之处。

陆家嘴项目因土地污染问题曝光而被迫停止。公布的资料显示,前述已查明的污染状况的2、13地块,将用于苏州雷丁小学及一所幼儿园。这两幅地块在2022年被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点名时已经完工。根据媒体报道,由于环境污染,苏州雷丁学校今年九月不能按计划招收第一批学生,该校学生则在苏州科技城外国语学校过渡。

值得一提的是,位于陆家嘴的2号地块,也就是用来修建一所学校的,但却被改变了用途。在2016年的陆家嘴公告中,2号地块原本是用于工业的,后来被建起了苏州雷丁学校。苏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苏州绿岸出具了《撤销决定书》,认定2号地块的规划用途由工业(研发)变为教育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撤销2号地块的教育用地性质,并将2号地块转为工业(研发)用地,且该撤销决定未明确2号地块已经建成的雷丁学校校舍处置等事宜。陆家嘴方面称,该公司将对该公司的维权行为进行跟进。

项目的停止也给陆家嘴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据该通告称,陆家嘴已证实1-13和17地块共计14宗土地受到污染。其中,地块2、8、9、13已经完工,12号地块还在建设中,其他9个地块尚未开发。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该公司已累积投资18.2亿元,与之相对应的库存金额为68.1亿元。

陆家嘴方面表示,土地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苏州绿岸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或面临经济损失,从而对公司的盈利造成负面影响。但是,陆家嘴公司在2023年上半年的这个项目中并没有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对于陆家嘴公司的诉讼公告,被告苏钢集团作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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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原告陆家嘴起诉的被告有5名,分别为: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具体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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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苏钢集团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分析

苏钢集团是否存在损害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若能够证明苏钢集团造成土壤污染或变更土地性质,则其依法负有损害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此外,若认定苏钢集团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且造成了损害,苏钢集团存在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案【(2017)苏民终232号】”中,法院认为,“污染者担责是法律确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将损害担责确定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环保评估机构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故意出具失实评价文件的,与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当中,若能够证明苏州环科所、苏城环科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情况,且该虚假报告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环评机构可能需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三)关于苏州行政管理机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若能证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苏州规划局在陆家嘴公司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存在履职过错,导致陆家嘴公司的损害发生,或者能够认定上述行政管理机关与土壤污染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可能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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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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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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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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