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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买房子而离婚,是近年来常见的中国式假离婚。结果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的家庭因此获益,实现置业投资的目的。有的家庭,房子买没买不好说,但家是真的没了。由于职业原因,律师接触的案例基本都是后者,结合南京地区这方面的三个案例,想告诉大家“假离婚”会带来哪些风险,以供参考。
【案例一】当你同意“假离婚”时,另一半是真的想离婚
老陈和郭翠芬有两套房子,一套在雨花台区应天花园,一套在秦淮区秦虹路。2007年儿子小郭结婚,老陈和郭翠芬就把秦虹路房子给了儿子住,老两口住在应天花园。
2013年,小郭做生意亏了钱,经济上紧张,老陈和郭翠芬就商量把应天花园的房子卖掉,换成两套小房子,其中一套他们俩住,另一套租出去,房租给儿子贴补家用。
2013年9月,老两口把应天花园的房子119.6万卖了出去,用其中的57万买了鼓楼区建宁路绿城花园的一套小房子,好好装修了一番,还改造了楼梯,余款就由郭翠芬保管。
2014年4月,郭翠芬跟老陈说,现在南京买房都要限购,想再买套房子假离婚是最好的方式。经不住郭翠芬的反复劝说,老陈就在2014年5月19日和郭翠芬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里约定:一、秦虹路房产归老陈,绿城花园房产归郭翠芬。二、秦虹路房产估价约130万,绿城花园房产估价约70万,按照公平分配、占多补少原则,老陈补偿郭翠芬30万。三、老陈补偿郭翠芬这30万,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因无力一次性补偿,须每月偿还1500元,打入郭翠芬指定的银行账户,直到2024年偿还完毕为止。
结果令老陈没想到的是,在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天,郭翠芬就跟他大吵一架,将他赶到了小陈家居住。同年8月3日,小陈得知郭翠芬在一男子配合下将绿城花园房屋给租出去了。
老陈去找郭翠芬理论,郭翠芬告诉老陈,他们俩签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双方是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还在民政局盖了章,离婚这事儿经过国家的认可,合法有效。老陈这下慌了神,将郭翠芬告上法庭,主张离婚协议是在郭翠芬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对原本由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认为:
老陈和郭翠芬已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已经民政部门审查,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且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离婚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故原告老陈所称“假离婚”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老陈主张在该离婚协议订立时被告郭翠芬对其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郭翠芬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
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等内容,且身份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当事人在财产处理时除了考虑经济利益外,还可能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或双方会作出一些有条件的让步,故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衡量离婚协议是否公平的唯一标准。本案两套房屋均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虽秦虹路房屋实际由原、被告儿子居住,但据此并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双方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双方之间如还有其他财产未分割,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就未分割财产另行起诉。
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老陈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为了防止“假离婚”后不复婚,约定违约金有用吗?
季兰和刘建的婚姻真的是一波三折。他们第一次离婚是在2010年。当时刘建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与季兰离了婚。可是2011年两个人很快又合好复婚了。
2014年,为了孩子上学买学区房,规避限购政策,他们俩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季兰怕刘建不跟她复婚,于是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70万元给女方。买了房子后两个人紧接着又复婚了。
好景不长,2015年11月,刘建又一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直接被法院驳回。
2016年7月13日,刘建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过法院调解,他们对离婚、房子、车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但季兰要求刘建按照2014年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向她支付70万元的经济帮助金和相应的利息。
刘建也承认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是为了购买学区房而办理的“假离婚”。当时季兰担心自己不和她复婚,所以写了70万经济帮助金这一条,但是刘建认为自己不会不与原告复婚,就在协议上签了名。事实上离婚后不到一个月他们就复婚了。双方2014年协议离婚时相处融洽,并非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仅仅是为了购买学区房,因此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并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70万经济帮助金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
栖霞法院认为:
2014年10月17日,原、被告虽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此次离婚是原、被告为购买房屋规避限购政策而为,其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在于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而在于达到原告有购房资格的目的。
事实上原、被告也在此次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购买了房屋且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即予以复婚,这充分说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约定均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但离婚协议中的上述约定因非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原(季兰)、被告(刘建)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二)项,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按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其支付70万元经济帮助金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季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欲购二套房投资,没想到却赔了夫人又折兵
徐静和姜伟2015年4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10日,徐静的父母和徐静、姜伟共同购买了一套江宁区100平方米的房子,购房款总价776,790元,首付款306,790元。首付款和办证的税款、维修基金共330,474元由徐父、徐母支付,为了表示支持小两口好好过日子的诚意,办理产权证时,特别约定了由徐静和姜伟各占房产份额的49%,徐父、徐母各占1%。
2017年4月,为了投资购买二套房,规避限购政策,获取购房资格,徐静和姜伟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徐静放弃由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的住房,将房屋登记在姜伟名下,剩余部分贷款由徐静偿还。
但离婚后徐静慢慢感觉到姜伟并没有复婚的打算,于是要求他重新订立离婚协议,要回房屋所有权,几次都被姜伟拒绝。徐静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姜伟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双方在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投资购房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假离婚,但是双方是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二人之后也确实一起看了不少房子,不存在欺诈骗婚情形,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父和徐母也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提出徐静和姜伟为购房办理离婚时,他们并不知情,后得知此事,多次与姜伟谈房子的问题都谈不拢,他们认为姜伟就是利用假离婚的方式骗取财产。因此请求加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女儿和姜伟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约定的条款。
【法院判决】
雨花台区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虽然是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在法律层面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应予撤销,对原、被告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二、本案中,虽然第三人徐父、徐母出资首付款及办证的税款、维修基金330474元,但因与原、被告四人约定案涉房屋系按份共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故案涉房屋实质上属于徐静、姜伟和徐父、徐母的共同财产。
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即案涉房屋处置的约定无效,现结合案涉房屋的登记现状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应归并原告徐静及其父母所有,由徐静及其父母对被告姜伟予以折价补偿为宜。
原、被告在登记离婚之后,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原告方的还款。
综上,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庭审中所报的市场价格及本院调查结果,本院综合认定案涉房屋市场价格为15000元每平方米,扣除未偿还房贷440321.90元,另综合考虑到房产证中的份额约定,该购房首付款均由第三人支付的实际及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的情况,本院酌定由原告及第三人折价补偿被告450000元。
【律师分析】
一、“假离婚”最大的风险就是假戏真做。
夫妻双方一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即从法律层面上解除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便还生活在一起,也是非法同居,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产生的收益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不会再考察离婚背后真实的动机和意图来判断是否撤销离婚登记,而是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之日已经解除。
二、人财两空是“假离婚”的第二大风险。
为了具备购房资格,“假离婚”时离婚协议中一般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这样另一方才能具备购房资格。而其它财产因为是“假离婚”,要么处理非常草率,随意约定了归一方所有,要么在离婚协议中只字未提。一旦假戏真做时,吃亏的一方往往后悔不迭,无回天之力。此类案件诉至法院,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在证据充分能够考察出当事人本意的情况下(比如夫妻双方在交给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之外另签署一份协议,写明为购买二套房而“假离婚”的来龙去脉以及特别说明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非真实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是为了购房而办理“假离婚”,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相关证据,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夫妻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可以予以撤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如案例三)
(二)在证据不足以说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诉请,按照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来分割财产。(如案例一)
三、即便日后复婚,如果没有重新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则根据“假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在离婚后转化为个人婚前财产,为复婚后再出现感情问题时埋下了分割财产的隐患(如案例二)。
综上所述,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风险。在付诸于实践之前,务必谨慎思考,想清楚几个问题:为了得到一套房子是否值得以失去家庭做赌注?对于枕边人是否真的了解?对于婚姻真的有足够的信心吗?婚姻和法律都是及其严肃的,切不能儿戏;爱情和人性都是要呵护和引导的,容不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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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候鸟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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