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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决议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分别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表决产生。其中股东会决议又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职工的应聘、薪资的认定、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特别决议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等等。当公司决议不够妥当,导致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2017年以前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的认定采用“二分法”,2017年《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情形,对公司决议瑕疵的认定改为了“三分法”,即公司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
(一)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1、因程序导致的决议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因内容导致的决议可撤销: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三)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侵害股东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侵害股东的分红权、违法解除股东资格等);
2、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侵害公司利益;
4、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的“二分法”
所谓“二分法”,是在区分决议瑕疵程度的基础上将公司会议决议的效力瑕疵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并分别认定为可撤销和无效。
在《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我国《公司法》并未就公司决议成立问题进行规定,而是仅就公司决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的“三分法”
2017年9月7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解释四》,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形成了公司决议效力“三分法”的格局。该观点主要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决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当行为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为时,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当公司开会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时,其形成的决议也不能成立。三分法使决议瑕疵之诉具体分为:“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和“决议不成立(不存在)之诉”。日本、韩国即采用此分类方法。
四、萍论
1、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分别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表决产生。当公司决议导致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2017年以前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的认定采用“二分法”,2017年《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情形,对公司决议瑕疵的认定改为了“三分法”,即公司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
2、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等等;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因程序导致的决议可撤销和因内容导致的决议可撤销。
3、实践中对“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的必要性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与“无效”在法律后果上并无差别,区分“不成立”还将增加额外的诉讼成本,没有区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必要性;有的学者认为决议的成立与否是判断决议效力的基础,利用三分法认定存在效力瑕疵的决议将使公司法更加完善。
4、除了二分法与三分法,学界还存有四分法的观点,即在三分法的基础上增加“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即分为:“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不成立(不存在)之诉”及“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不过四分法的观点在法律界影响力较弱。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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