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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执行案件,法院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我们还可以做这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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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谋划诉讼策略、与对方或裁判者斗智斗勇,经历千辛万难终于拿到一份胜诉判决,但这对身处麻烦中的原告来说它只是一份纸面上的正义,如果这份胜诉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那将毫无意义。”

但是,实际情况是:目前胜诉案件的实际执行到位率并不高,大部分胜诉判决无法全部得到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2021年仲裁纠纷案件执行白皮书中有数据统计: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执行到位率最高不超过30%。由此可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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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大部分原告拿到生效的胜诉判决时,才只是更加艰辛的执行道路的开始。更加残酷的是,这条道路多数时候是断头路,看不到执行终点的希望。

而当法院寄来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的时候,也意味着这个执行案件进入了“植物人”状态,令人绝望。

那么在这个时候,代理执行案件的律师,我们又能做些什么来帮助这些“绝望”的客户?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做的工作还有很多,甚至说法院下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的时候,才是我们执行律师介入执行案件的开始

而作为处理执行案件业务的律师,真正的价值也就体现在这个时候。

01 在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之外开展更加广阔且深入的调查

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的只是对方的金融账户余额,并且是查询时那个时间点的余额。如果对方提前转走资金,余额通常是“无”。而余额为“无”只是一个现状,我们要做的则是调查此前对方账户里资金的流向,看他在归零前流向了哪里。由此便可顺藤摸瓜。

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目前部分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还可以查询这家企业的股东信息,但这通常起不到什么作用。我们要做的则是进一步调查这家企业的股东们:认缴了多少注册资本金,实缴了多少注册资本金,又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等等。

通过这番调查,寻找追加执行主体的可能性,给濒死的执行案件打一剂强心针,大概率可以起死回生。

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数年之久的陈年旧案,早已经被执行法院遗忘;当初执行法院施加的各种执行措施也已经到期解除,被执行人过得无拘无束。这个时候也是对方防备心不足、甚至有些狂妄自大的时期。

我们则可以去调查这个被执行人有没有新开资金账户进行走账。一旦查到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则可以通过民转刑的措施,督促对方主动履行。而如果查询到新账户里有现金储蓄,那就可以直接划扣下来了。

总之,

在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作为执行律师,需要开展的调查工作繁杂,过程也可能艰辛,但这就是执行律师的价值所在。

02 在执行程序之中,申请追加潜在的被执行人,扩大债务承担主体

一份生效的胜诉判决中,有明确记载的债务承担人,也就是目前的被执行人。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局限在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人本身范围内。

在穷尽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后,确认这个债务人没有任何资产可以执行,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考虑是否存在可以追加的被执行人。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28种。考虑其中是否有符合当下案件的可追加主体是非常必要的。有时候这就是让一个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终本案件起诉回生的关键。

总之,

我们有时候需要适当的观察除了眼前的查询目标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漏网之鱼。

03 在执行程序本身之外,开展执行衍生诉讼,曲线执行

在前期开展案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症下药。

在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或者恶意低价处置财产,我们可以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

在发现企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尚未出资到位又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我们也可以选择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另行起诉股东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这时候我们可以提起确权之诉,然后处置执行该资产。

总之,

在执行中,不光只是查找财产线索,还可以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选择是否通过提起衍生诉讼来追回资产,从而变现执行。

04 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展示强硬态度

根据办理执行案件的实践经验,有时候一个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是存在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

这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可能来自办案人员本身,可能来自上层,可能来自其他外部,总之这种因素的存在,会使得原本可能存在执行成功希望的案件被意外“扼杀”。

这种情况下,不是简单的调查财产线索,或者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等方式可以处理的。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需要适当采取必要的执行监督措施,如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申请相关的检察院监督执行等。

总之,遭遇无财产执行之外的因素,导致执行案件搁置不前,我们就需要考虑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纠错机制,使这个案件先回到正轨上来,而后再继续开展其他执行工作。

当然

在执行案件被下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病危通知”后,我们能做的工作还远远不止以上这些。

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有永不放弃的精神,相信总有一天会有意外发现。

首发:微信公众号“蒋川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蒋川健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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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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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业务领域:企业应收账款清收、民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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